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合同(公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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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 甲方:泗洪县水务局 乙方: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 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 目 录 第第 1 章章 总则总则 - 2 - 1.1 术语定义 - 2 - 1.2 术语解释 - 4 - 第第 2 章章 合同主体及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主体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 5 - 2.1 合同主体 - 5 - 2.2 一般权利和义务 - 6 - 2.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 6 - 2.4 乙方权利和义务 - 7 - 2.5 项目公司权利和义务 - 8 - 第第 3 章章 项目范围和期限项目

2、范围和期限 - 10 - 3.1 项目范围 - 10 - 3.2 合作期限 - 10 - 第第 4 章章 合作方式合作方式 - 11 - 4.1 项目公司制 - 11 - 4.2 项目公司设立 - 11 - 4.3 股权变更 - 12 - 4.4 前期工作 - 13 - 4.5 回报方式 - 13 - 4.6 排他性约定 - 13 - 第第 5 章章 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 - 15 - 5.1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 15 - 5.2 特许经营期 - 15 - 第第 6 章章 融资方案融资方案 - 16 - 6.1 项目总投资 - 16 - 6.2 融资方案 - 16 - 6.3 投融资监管 -

3、 16 - 6.4 关于投融资的其他约定 - 17 - 第第 7 章章 工程建设工程建设 - 18 - 7.1 建设内容及方式 - 18 - 7.2 项目建设用地 - 18 - 7.3 项目设计 - 19 - 7.4 项目建设 - 19 - 7.5 工程建设质量要求 - 22 - 7.6 工程建设安全要求 - 23 - 7.7 工程建设保险 - 23 - 7.8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 24 - 7.9 环保验收 - 24 - 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 7.10 开始商业运营 - 24 - 7.11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 25 - 第第 8 章章

4、 运营和服务运营和服务 - 26 - 8.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 26 - 8.2 污水处理范围 - 26 - 8.3 污水处理服务 - 27 - 8.4 运行与维护手册 - 28 - 8.5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 28 - 8.6 水量的计算 - 29 - 8.7 暂停服务 - 29 - 8.8 环境保护 - 30 - 8.9 运营期政府监管 - 30 - 8.10 甲方或泗洪县人民政府的介入 - 31 - 8.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 32 - 8.12 运营维护保函 - 32 - 8.13 运营期保险 - 34 - 8.14 运营支出 - 34 - 第第 9 章章 收入和回报收入

5、和回报 - 35 - 9.1 项目运营收入 - 35 - 9.2 绩效考核 - 36 - 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 36 - 9.4 试运行付费 - 37 - 9.5 出水水质设定 - 37 - 9.6 暂停服务和不可抗力 - 38 - 9.7 补偿条款 - 38 - 9.8 财务监管 - 38 - 9.9 其他收入及说明 - 39 - 第第 10 章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 40 - 10.1 不可抗力事件 - 40 - 1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 40 - 10.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 41 - 10.4 法律变更 - 42 - 第 1

6、1 章第 11 章 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处置特许经营期满后的处置 - 43 - 11.1 移交委员会 - 43 - 11.2 移交范围 - 43 - 11.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 44 - 11.4 备品备件 - 45 - 11.5 移交效力 - 45 - 11.6 风险转移 - 46 - 11.7 项目移交保证金 - 46 - 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合同) 11.8 保证期 - 46 - 第第 12 章章 违约处理违约处理 - 47 - 12.1 违约行为认定 - 47 - 12.2 违约责任承担 - 48 - 第第 13 章章 临时接管临时接管 -

7、50 - 13.1 临时接管触发条件 - 50 - 13.2 临时接管主体 - 51 - 13.3 临时接管程序 - 51 - 13.4 临时接管终止 - 53 - 第第 14 章章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 54 - 14.1 合同解除的事由 - 54 - 14.2 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与补偿 - 54 - 第第 15 章章 争议解决争议解决 - 56 - 15.1 争议解决方式 - 56 - 15.2 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 57 - 第第 16 章章 其他约定其他约定 - 58 - 16.1 合同变更与修订 - 58 - 16.2 合同的转让 - 58 - 16.3 保密 - 59 - 16

8、.4 信息披露 - 59 - 16.5 廉政和反腐 - 59 - 16.6 合同适用法律 - 61 - 16.7 合同的生效 - 61 - 16.8 合同份数 - 61 - 16.9 合同附件 - 61 - 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 - 1 - 甲 方:泗洪县水务局甲 方:泗洪县水务局 乙 方: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 方: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 1.泗洪县人民政府决定以 PPP 模式实施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 理工程项目; 2.泗洪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由甲方代表泗 洪县人民政府经过竞争性磋商选定乙方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作

9、为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3.泗洪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和乙方根据法律拟于年 月 日(项目公 司成立时间)成立特许经营公司(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 (即本合同乙方) ,届时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 协议项下除设立项目公司以外的权利和义务。 4.泗洪县人民政府同意授权甲方与乙方签订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 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 并授予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权。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政府采购法 、 基础设施 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 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10、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 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招标文件、中标人投 标文件等文件的约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等主要 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 - 2 - 第第1章章 总则 总则 1.1 术语定义 合同中下述用词及用语将具有本条所指定的定义: (1)甲方:即泗洪县水务局,该单位已获得泗洪县人民政府的授 权,全权负责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特许经营权的招标、合 同谈判及最终的合同签订; (2)乙方: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1、3)项目:特指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 (4)政府方:指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 (5)项目公司:指由确定的乙方在与采购人签署“PPP项目合同” 后,和“政府方”以各自投资作为股份依照中国法律在泗洪县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 (6)项目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为实施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 理工程PPP项目签订的PPP项目合同; (7)特许经营授权主体:仅就本项目而言,指泗洪县人民政府指 定的授权主体泗洪县水务局; (8)特许经营授权书:仅就本项目而言,指特许经营授权主体向 项目公司颁发的、准许其在特许经营期内经营项目设施,从事泗洪县 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服务的授权书;

12、 (9) 特许经营期: 指特许经营授权主体根据特许经营办法的规定, 准予项目公司经营项目设施,从事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服务的 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 - 3 - 期限,仅就本项目而言特许经营期为28年; (10)合作期:指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合同起,至特许运营期满, 时间含本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仅就本项目而言合作期为30年; (11)本项目设施:指本PPP项目的全部设施,以及为本项目所使 用的车辆及其它服务设施; (12)开工日:指项目合同中约定,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3)试运营日:指项目合同中约定,开始试运营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 (14)批准:指泗洪县乡镇

13、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PPP项目,已上报 当地政府,并已得到当地政府的正式批准; (15)工程竣工验收:指已经完成了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土建工 程和设备、管道安装工程,并通过法定部门主持的工程验收,证明其 已满足中国现行土建工程和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验收的法律、法规和 设计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且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质量缺陷; (16)本项目特许权:指甲方经泗洪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根据本 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 水处理工程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其它附属设施的权力; (l7)债权人:指为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提供贷款、融资或再融资 的所有当事人或实体,包括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

14、人; (18)不可抗力: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可抗力系指甲方和乙方 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 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 - 4 - 1.2 术语解释 1.2.1在合同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一方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 同意、认可、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书面文件;对 于任何此类文件,对方都不应无故扣押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 署姓名和收件时间。 1.2.2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合同及协议,如融资协议、委托设计合 同、施工承包合伺、工程监理合同、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运营维护 合同等均应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基础。如其它合同及协议与本合同有

15、冲 突,均应以本合同为准。 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 - 5 - 第第2章章 合同主体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主体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2.1 合同主体 2.1.1 政府主体 政府方主体泗洪县水务局已获泗洪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管理本项 目,有权签订本合同。 (1)甲方位于泗洪县青阳镇人民北路 14 号,法定代表人:刘晓 永。 (2)如甲方因机构调整,则由泗洪县人民政府或泗洪县人民政府 指定的机构延续或承继该项目的权力和义务。 2.1.2 社会资本主体 (1)本项目的社会资本主体是指经招标程序确定的乙方。 乙方单位名称:北京久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北路

16、 9 号永泰生态园甲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愿平 (2)在项目合作期间乙方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 A.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无重大安全事 故;无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记录; B.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按照公司章程, 遵守三会开展会议制度,履行三会的职责,运作条件规范; 泗洪县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 - 6 - C.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在其他竞争公司挂职的记 录; D. 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其他有关公司资质的条件; 2.2 一般权利和义务 2.2.1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 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它方面) ,均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 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 2.2.2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各 自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项目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2)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订乡镇及村居污水处理服务标准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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