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柜产品代理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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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产品特许经销合同特 许 人: 上海xxxxxxx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 银行: 帐 号: 受 许 人: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开户 银行: 帐 号: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宗旨1.1甲乙双方合作方式有两种,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选择 的方式授权乙方合作。1.1.1甲方授予乙方在指定 省 (市/县)级区域内以 的方式经销商标注册为“xxxxxxx”品牌衣柜的排他性经销权。1.1.2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 省 (市/县 区 (商场/街道

2、)内以 、的方式经销商标注册为“xxxxxxx”品牌衣柜的排他性经销权。第二条 乙方法律地位2.1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代表人、合伙人以及雇员,因此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甲方名义行事或为甲方设定权利与义务。甲方对乙方有特别书面授权除外。2.2乙方作为独立的企业或商户,有权以自身名义自主经营,自负风险及获得盈利,但必须受本合同限制。2.3特许经销商的雇员均不能作为甲方的雇员或代理人,无权对外代表甲方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2.4乙方的经营活动完全独立于甲方,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对外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从业人员劳动关系义务及生产经营安全等责任概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三条 定义3.1如

3、无其它约定,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分别解释为:3.1.1指定区域:甲方指定乙方在指定 省 (市/县)级区域内范围内经销;为确保甲方品牌获取全国连锁规模商场的位置资源和战略合作品牌地位,乙方应确保自身及发展之区域经销商进驻辖区内全国连锁规模的建材市场(如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等)的门店数不少于80%,个别区域特殊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提高结算价、罚款等措施; 3.1.2工程:面向法人进行的工程销售;3.1.3零售:自建专卖店或自行在建材及家居卖场建立专柜进行面向自然人的销售;3.1.5约定产品:甲方提供的注册商标号为: 3525374、3525386、3525391的xxxxxxx品牌衣柜

4、产品;3.1.6排他性经销权:禁止第三方在指定区域经销约定产品的权利,经甲方授权的工程项目除外;3.1.7乱价:在经销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甲方的定价及或调价以及先以工程项目申请低价后再以零售价销售的恶意行为;3.1.8窜货:未经甲方允许超出指定区域经销约定产品及或接受第三方提供之约定产品进行经销;3.1.9甲方产品:仅指注册商标号为:3525374、3525386、3525391的xxxxxxx品牌衣柜产品;3.1.10规范宣传:符合甲方指定内容的宣传; 3.1.11先予赔偿金:乙方未完成售后服务时,甲方代为处理售后服务事宜所支付的费用;3.1.12货物:以特许经销代理商订货单订购的约定产品。

5、第四条 期间与送达4.1本合同为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4.2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文件应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4.2.1需要原件者,应以邮政特快专递之方式进行送达,如无异议,发送之日起三日视为完成送达;4.2.2无需原件者,应优先以传真之方式进行送达,收到对方确认回执传真时为完成送达。4.3送达地以本合同文首所载各事项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将变更情形送达对方,否则另一方有权以原地址进行送达,送达不到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第五条 总则性义务5.1甲方义务5.1.1甲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 的生产标准;5.1.2甲方保证在指定区域内不授予第三方经销约定产品之权利,但甲方无义务排除非因甲方原

6、因侵犯乙方排他性经销权的行为。5.2乙方义务5.2.1乙方保证本合同期内对约定产品的衣柜目标销量额不低于 元,并严格按照下表所示月度及季度目标进度表进行提货销售:月份123任务量全年任务量*6%全年任务量*7%-1月份实际完成销量全年任务量*15%-1至2月份实际完成销量季度第一季度占比不低于15%月份456任务量全年任务量*23%-1至3月份实际完成销量全年任务量*32%-1至4月份实际完成销量全年任务量*43%-1至5月份实际完成销量季度第二季度占比不低于28%月份789任务量全年任务量*51%-1至6月份实际完成销量全年任务量*59%-1至7月份实际完成销量全年任务量*70%-1至8月份

7、实际完成销量季度第三季度占比不低于27%月份101112任务量全年任务量*79%-1至9月份实际完成销量全年任务量*88%-1至10月份实际完成销量全年任务量*100%-1至11月份实际完成销量季度第四季度占比不低于30%5.2.2乙方应当在授权区域建设专卖店数量不低于 家。(此条款仅适用于1.1.1种合作方式);5.2.3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对约定产品的定价与调价,同时按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进行产品销售及售价管理,不得有乱价行为;5.2.4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之新产品上市推广活动,并严格按照甲方新产品推广计划及要求进行新产品上样及销售;5.2.5根据同业竞争回避原则,乙方在甲方授权指定经营区域内,

8、禁止经营其他品牌橱柜;5.2.6乙方仅在指定区域内对约定产品有经销行为,也仅接受甲方提供之约定产品,不得有窜货行为;5.2.7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商标所有权,在经销过程中使用甲方商标的应当获得甲方的商标使用许可;5.2.8乙方承诺以不低于本合同销售总额 的金额无条件配合甲方在指定区域对约定产品的广告宣传计划(如有);5.2.9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及期满终止情况下后一年内不经销与甲方产品相同或相似之产品(包括木业行业其他品牌产品);5.2.10乙方保证在销售时对约定产品做规范宣传,不做违法宣传,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后果;5.2.11乙方保证在经销甲方产品专卖店中,不陈列销售任何非甲方授权产品,如有违

9、反,乙方需一次性赔偿甲方1万元,由甲方直接在乙方货款(或保证金)中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并有权取消乙方的特许经销资格,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5.2.12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期内及期满后不将因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获知的甲方的知识产权(含甲方自有及被授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者,亦不得将此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5.2.13乙方保证乙方仅在特许经营期间以甲方特许经销商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本协议终止后,乙方的特许经销商身份终止,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所、名片或宣传品上使用甲方的标志;5.2.1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期间,乙方只能经销甲方的产品

10、,而不能自行模仿、加工或以甲方的名义经销其他产品或直接联系甲方供应商供货;5.2.15乙方设立或改换营业场所须经甲方同意,且仅在本协议所指明的区域内进行经营活动,禁止去授权区域外设立经营场所或出于竞争性目的不当吸引顾客;5.2.16乙方保证,在为确保约定产品销售安排的统一性及售后质量的一致性,在涉及甲方所认为的特许经营事宜中,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并根据甲方的要求立即作出相应调整;第六条 保留权利6.1甲方保留(但不限于)定价、调价、确定变更产品规格、包装的权利以及授予商标使用权的权利。6.2乙方保留 的权利。第七条 保证金7.1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元。7.2本保证金用于

11、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所欠货款、先予赔偿金以及一切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费用。7.3因7.2款使保证金减少的部分,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补足。7.4本保证金于本合同终止一年后,扣除乙方应承担或赔偿的部分后的余额,无息返还于乙方。第二部分 约定产品的供与销第八条 订货8.1乙方欲购买约定产品时,必须按甲方所定的特许经销代理商订货单格式以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甲方。8.2甲方收到乙方的特许经销代理商订货单后三日内对此确认或不予确认或做出修改,并立即通知乙方。8.3特许经销代理商订货单自甲方按前款所述,将特许经销代理商订货单送达乙方时成立。8.4本条第1款的订购及第2款的订货确认

12、必须经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公司盖章表示确认。第九条 货款的支付9.1货款的支付均为全额预先支付。9.2乙方按与甲方签订之特许经销代理商订货单于提货之前,可用汇票、支票、电汇、汇款单或现金等任何一种方法向甲方支付货款。9.3 乙方应通过其主营业务账户向甲方支付货款;特殊情况下,为便于乙方业务操作,甲方允许乙方通过甲方认可的乙方关联账户(仅能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及主要股东个人账户)向甲方支付货款,对乙方通过甲方认可的乙方关联账户支付的,均视为乙方向甲方的付款。乙方主营账户: 乙方关联账户: 注:乙方主营账户与乙方关联账户合计不得超过5个除上述账户外,乙方不得通过其他账户向甲方付款。如乙方使用其他账户对

13、甲方进行付款的,甲方有权不予发货。9.4 乙方与甲方的付款行为或其他资金往来如果由除乙方主营账户以外的私人账户进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及税务风险,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十条 供货10.1 特许经销代理商订货单中所订货物在甲方处有库存时,甲方自乙方货款到帐后一周保证发货。但甲方就未支付货款完毕的订单部分将不予以发货,对此,甲方亦可在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后与乙方协定发货日,或亦可解除特许经销代理商订货单中未支付货款的部分,或不解除本合同而向乙方索求因不及时全额支付货款而造成甲方全部损失的损害赔偿。10.2甲方于发货日在甲方工厂向乙方交付所订货物,即乙方上门提货。10.3乙方可委托甲方安排发货:10.3.1

14、乙方委托甲方安排发货时,应预先将发送方法、目的地、在目的地的接收负责人以及货物的接收所需的事项用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同时,应支付安排发送及运输所必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运费、保险费等);10.3.2乙方委托甲方安排发货时,甲方接受委托并代为委托运输公司发送,运输公司接受该业务后,甲方有义务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不能及时委托运输公司发送时,甲方亦有义务将具体情况通知乙方。甲方不承担选定运输公司的责任及承运人责任;10.3.3乙方委托甲方安排发货时,甲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收到运输公司收货单后,视甲方已完成交付。交付后所产生的风险及运输等相关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须在必要时向乙方提供所保留的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收货11.1乙方上门提货的,乙方应在甲方交付货物时对货物数量进行核对,甲方对交付后货物数量不符的通知不予接受。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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