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审判理念及商事审判实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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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事审判理念与商事审判实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孙召银,目录,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机构职能介绍 二、民商事审判庭审程序的作用和功能 三、商事审判的理念原则 四、商事审判典型实例分析-裁判者的思维,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机构职能介绍,长春中院共有五个民事审判业务庭,其中民事审判四庭是负责商事案件审判的业务部门。 审判业务庭的划分是为了实现司法专业分工,司法实务中划分案件分工的基础依据就是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和类型化划分。 不同的案由选择将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对案件的结

2、果产生相当的影响。从程序上说,案由的确定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管辖、立案、诉讼请求的范围等问题;从实体上说,案由将会直接影响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具体法律适用等问题。,对于法官来说,案由是案件审判的限定范围。在立案阶段,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可以准确地为案件立案,按照民事审判业务分工将案件移送相关审判业务庭;在审判阶段,根据查明的事实,正确确定当事人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最终确定结案案由,从而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对于律师来说,案由是其请求权与抗辩权的法律基础。通过案由,律师可以了解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类型以及对不同类型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从而有助于准确选择救济途径行使诉权。,案例

3、:,夏某之母在A 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夏某的继父胡某在未经夏某同意的情况下,委托梅某处理夏母的死亡赔偿事宜。该事故经仲裁机构调解,交通事故肇事人赔偿人民币110000元,梅某领取全部赔偿款后支付给胡某5000元,其余部分据为己有。事后胡某将配偶死亡的相关权益全部让与夏某。现夏某向A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梅某返还其母的死亡赔偿款剩余部分10500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被告梅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指出本案非委托合同纠纷,原告非委托合同主体,无权主张返还死亡赔偿款,应将案件移送其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例分析:,本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能否成立,案由的确定具有

4、关键性的影响该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案由的确定却有以下几种主张:第一种主张是确定为不当得利纠纷,第二种是确定为返还财产纠纷,第三种是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按照前两种主张,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A区人民法院将没有管辖权。若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委托合同纠纷,则作为合同履行地的A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民一庭审理案件,主要是涉及房地产的各种纠纷,具体类型如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民二庭审理案件,主要是传统民事纠纷,具

5、体类型如下: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纠纷、共有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赠与合同纠纷、借用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无因管理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民三庭审理案件,主要是知识产权、破产和涉外纠纷,具体类型如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三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除外)、

6、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三庭只有一审案件。,民四庭审理案件(一),主要是买卖合同、公司、票据等商事纠纷,具体类型如下:担保物权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代位权纠纷、撤销权纠纷、债务转移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悬赏广告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拍卖合同纠纷、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除外)、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质押合同纠纷、定金合同纠纷、进出口押汇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民四庭审理案件(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

7、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管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补偿贸易纠纷、典当纠纷、合伙协议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彩票、奖券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除房地产服务合同以外)、演出合同纠纷、广告合同纠纷、展览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除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合伙企业纠纷、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保险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民五庭审理案件,主要是劳动争议和民间借贷纠纷,具体类型如下:民间借贷纠

8、纷、劳务合同纠纷、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二、民商事审判庭审程序的作用和功能,1、庭审程序的过程。庭审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即(1)庭审准备阶段,包括核对当事人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等;(2)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宣布开庭后,首先由原告(上诉人)宣读起(上)诉状,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法官归纳审理焦点,在双方当事人起诉和答辩后,法官要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归纳庭审焦点;双方围绕焦点陈述事实并举证;(3)法庭辩论阶段:双方根据庭审调查情况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等发表辩论意见。(4)最后陈述阶段。双方陈述最后意见。,2、法官视

9、角-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客观事实向法律事实的转变),形成内心确信(为判决作出内心决定及寻找裁判的理由),作出裁判。 3、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视角。陈述自己的事实及理由。影响法官从而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裁判。,三、商事审判的理念原则,商事审判的基本特点: 第一,商事审判的当事人主体是商主体。法律意义上的商主体主要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和商个人。 第二,商事审判在法律适用上强调商事特别法优先原则。,第三,商事审判在价值取向和裁判思维上与民事审判有重要区别。商事审判更注重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民事诉讼个案更趋向于保护实际权利;商事审判追求效率,民事审判追求公平,尤其是实体的公正;商事审判强调程序正义,注重诉

10、讼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民事审判强调实质正义,侧重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符合社会主流道德的公序良俗;在对当事人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上,商事审判强调外观主义,民事审判强调意思主义;在查清事实的问题上,商事审判强调分配举证责任、举证权利的合法行使,民事审判强调查清事实,更有追寻事实之真的动力。,商事审判的基本原则,(一)鼓励交易原则 1、严格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 2、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 3、在合同争议发生时,优先考虑推动合同继续履行。,(二)私法自治原则 1、合同自由。这是指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种类、形式的合同以及变更和解除合同都具有依其意思自行决定的选择

11、权利。 2、企业自治。这是指企业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具有设立自由、经营自主、管理自治的特点。,3、市场自律。这主要是指市场的参与者自己组织起来并对自己进行监管。这强调的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中各种经营行为干涉的有限性。,(三)外观主义原则 所谓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发生的效果。外观主义的采用主要是为了谋求交易安全的需要而赋予行为外观上的一种优越性。,外观主义的限制: 第一,外观主义不能适用于内部关系。这个很显然了。第二,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第三,在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场合下,如果显名股东是被冒名的,不能适用外观主义,但是如果显名股东是明知的,则可以适用外观主义。第四,外

12、观主义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四、商事审判典型实例分析-裁判者的思维,1、合同类纠纷案件审判实例 2、保险类纠纷案件审判实例 3、票据类纠纷案件审判实例 4、公司类纠纷案件审判实例,1、合同类纠纷案件审判实例,(一)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问题 案例一:被告物资回收公司于2010年取得了属于原告农安县供销兴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房产的一年使用权,在此期间,被告将该房产出租给被告韩路,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 1、依法确认二被告2011年3月1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2、立即拆除草库院内所有非法建筑,停止一切经营活动,使用权交回原告。并承担诉讼费等一切费用。,裁判要旨:,1、本

13、案系无权处分人处分标的物时,原权利人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按照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缔约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的效力。本案原审被告物资回收公司对诉争草库有一年经营管理期的情况下与被上诉人签订30年租赁合同,是无处分权人出租了他人之物。但原审被告与上诉人的租赁合同仍为有效。原审判决合同无效不当。,(二)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合同解除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而是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14、。,案例二: 2008年5月9日,原告于占春在案外人耿弘彬的陪同下,前往被告商洽购买宝来车事宜。当日,原告于占春向被告交付购车款125000元。被告出具了NO.0020618号收据,载明“人民币壹拾贰万伍千元整,上款系:预收购车款,台照。”在收据下部并排标注“耿弘彬”及“收款单位吉刚”字样,并加盖被告单位发票专用章,最下方有经手人范东博字样。(2010)长刑一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第33页载明范东博为被告单位的结算员、会计。自被告收到车款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车辆。,裁判要旨:,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于占春与被告吉林省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二、被告吉林省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

15、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125000元;三、驳回原告于占春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理由: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因本案纠纷发生在2008年,至今五年,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上诉人早在2008年就已经明确该合同不能履行。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8年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二审裁判要旨:,虽然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存有不当,但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吉林省吉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向于占春交付车辆,于占春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而合同解

16、除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而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同时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合同解除问题向于占春进行过催告,因此,于占春在上诉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附论:解除权如何行使,1、关于期限的问题。双方的当事人如果由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根据合同法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无解除权一方应该对有解除权一方进行催告,解除权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不行使而消灭。合理期限在审判实务中一般掌握为三个月。 2、关于行使方式问题。采取通知的方式。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其他方式都可以,只要该方式能够为相关证据支持。 3、收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后,如果非解除权一方认为解除权行使一方行使解除权不当而提出异议起诉至法院,那么法院则不应予以支持。,(三)违约金的调整问题-意思自治与法律强制的结合,案例三:2011年5月7日,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为李月田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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