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及学校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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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与学校人事管理 河南教育学院 王洪成,讲 座 提 纲 一、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概述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 三、关于扣押证书证件问题 四、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问题 五、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问题,一、劳动合同法主要内容概述 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对于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将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主要内容:共8章98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2、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二、建立劳动关系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即被视为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也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事实依据。 根据新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主要建议和对策有: 对本校的劳动关系情况进行全面梳理。 理清哪些需要新订立劳动合同、哪些需要续订立劳动合同、哪些劳动合同需

3、要解除或终止。 学校应与新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同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新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根据新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学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教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教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学校与教职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与教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与应聘人员签

4、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审查并确认该教师此前没有与其他任何用人单位已签订合同或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否则,根据新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些没有获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办校许可证的学校应尽快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根据新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

5、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校应在劳动合同中与教师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的规定。根据新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学校可以此考察教师是否符合校方用人需要,并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三、以种种借口随意扣押证件或收取押金属于违法行为 一些学校在新招用教职工时,为了限制教师正常流动或突然辞职,或者出于经济或财产方面的考虑,以扣押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

6、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等证件,或要求教师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保证金等为录用条件。 某学校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学校合法财产,凡是新进教师必须每人向校方交纳500元的押金,以示诚信和合作。否则,要么从教师工资中扣除,要么解除合同。,据北京学前教育网报道,山西阳泉市两名教师到某幼儿园应聘,与幼儿园签订了培训协议,两人分别交纳了2000元保证金。同时约定,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无故旷课、事假每月超过3天、考试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后在工作期间,该幼儿园以多请了一天假或因病请假为由将两位教师解聘。 两人要求幼儿园退还保证金,但遭到拒绝。后经劳动监察部门调解,幼儿园同意退还保证金,但过后幼儿

7、园却反悔,仍然不给退。于是,两名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幼儿园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违反了新法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的相关规定。2008年1月16日,当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幼儿园分别退还给两原告2000元保证金。,新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才能查验或扣押公民的有关证件。 至于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则违反了新法规定的公平

8、、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新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学校违反法律规定,扣押教师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教师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教师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教师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教师非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学校扣押其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则不适用上述处罚规定。 如果教师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损坏学校的设备和物品,造成财产损失,学校有权依照民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教师进行赔偿。,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新法对劳动合同的

9、解除和终止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概括而言,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分协商和法定两种情况。除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余条款则规定了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同时,对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这主要包括学校解除合同时是否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是否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是否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以及是否向教师支付了经济补偿等。 学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且不必向教师支付经

10、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害的; 4、教师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新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教师一个月工资后: 1、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教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1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教师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学校在试用期内向教师说明理由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的; 3. 教师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 教师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 教师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教师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或在试用期内提

12、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否则应视为违法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五、学校与教职工均依法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采取的救济途径: 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调解救济,主持劳动争议调解的主体包括三类: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

13、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救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对当事人不收费。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当事人对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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