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职业操守,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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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资产管理防治非法集资专题宣传 严格职业操守,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 目录目录 第一部分:“慧眼”准确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一、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二、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 四、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的方式 五、案例分享 “慧眼”准确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一、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 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 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 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 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 吸收资金。 “刚性兑付+高回报+政府背书(商业增信)”黄金三要

2、素 “慧眼”准确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1、主导型案件 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 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 洞,假借保险产品、 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 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二、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 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 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 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 吸收资金; 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 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 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 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慧眼”准确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2、参与型案件 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 会集资、民间借贷及 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 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 淆两种产品性质; 保险从业

3、人员承诺非保险金 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 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 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 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 保险金融产品。 “慧眼”准确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3、被利用型案件 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 司信用,误导欺骗投 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 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 进行非法集资; 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 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 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 障,进行非法集资; 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 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 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 展P2P业务。 “慧眼”准确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不可持

4、续,犯罪分 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 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 有。 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 参与者自行承担参与非 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 失: 根据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 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 担,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慧眼”准确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四、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的方式 三查:通过保险公司网 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 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 查产品、查单证。 两配合:配合做好转账 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 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 的诱饵; 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 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 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

5、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 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 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1、“三查、两配合”2、“六不” 3、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 “慧眼”准确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保险投资理财产品的年化收 益率普遍在4%5%左右, 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均会严格按照保单 合同履行相应承诺。 非法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 高收益伴随高风险,天上不 可能掉馅饼,不可能一夜暴 富,切忌心存侥幸。 “慧眼”准确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五、案例分享 作案手段 案例一:2008年4月至2009 年4月间,黄某纠集张某在上 海成立德浩企业,在天津注册 设立德厚基金公司,以招募私 募基金的名义,以签

6、订协议、 承诺8.4%的固定年收益为诱 饵,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4800余万元。 至案发,黄某等人所筹集 的1.78亿余元款项除部分返利、 归还投资款及投资外,大部分 资金被用于炒股、提现、出借 及购置房产和个人消费,并挥 霍殆尽,造成参与者经济损失 8500余万元。 1、夸大宣传,利益诱惑。 以开讲座、推介会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 承诺支付8%10%的回报收益及许诺分红、超 额回购等招揽投资人。 2、分红派息,抛砖引玉。 设立多家无投资价值的公司,还将投资人 的出资款用于支付所谓的“投资分红”,通过 借新还旧或挪用本金等方式向投资者兑现每年 10%的分红以及超额回购,制造公司机构庞大、 实力雄

7、厚、业绩良好的假象,以获取投资人的 信任。 “慧眼”准确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案例二:2006年5月至2009年6月 期间,被告人王某、闫某某以该公 司扩大煤炭经营规模的名义,以高 息为诱饵,多次进行非法集资,共 向社会不特定公众500余人非法集 资人民币33110384元。2010年2 月和5月,被告人王某两次虚构理 由拒不归还集资款项。被告人王某、 闫某某归案后,拒不提供反映该公 司真实经营情况的相关账目,致使 集资款31977981.44元不能归还。 作案手段 1、隐瞒没有经营资金和营业严重亏 损的真相。 2、以高息为诱饵,承诺以一年期、 二年期的方式还本付息 3、不用于生产经营,并肆

8、意挥霍集 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慧眼”准确识别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 案例三:1996 年5 月至 1998 年5 月, 河南省百 花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 总经理李某伙同马某某、 李某某等人以高息为诱 饵, 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3.36 亿元,获得的资金大 部分用于弥补亏空、个 人挥霍和从事高风险性 盈利活动, 造成1.34 亿 元的损失。在感觉罪行 即将败露时, 他们又指使 他人销毁部分账册, 隐藏、 转移赃款, 并携带巨款和 枪支外逃。 作案手段 1、虚假注册、高息诱惑。 3、销毁账目、携款潜逃。 2、虚假宣传、蛊惑群众。 李某等人通过编造假股东、假出资、 假签名的方法注册公司。以月

9、利率2% 3% 的高息为诱饵, 采取后笔集资款兑 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 非法向社会 公众吸收资金。 为了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 李某授 意杨某等人通过电脑合成, 盗用中央及 国家领导人照片, 捏造事实, 设计、制作 虚假广告画册在广大集资会员中散发, 制造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 目录目录 第二部分:“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一、保险的本质 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三、保险业行为准则 四、从事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守信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一、保险的本质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通过科学专业 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 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

10、展,充分发挥保 险的和 的功能作用。 保险的本质是风险保障。 “社会稳定器”“经济助推器” “守信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二、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 “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 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本质属性 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 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 “守信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三、保险业行为准则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 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 保守秘密。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 勤勉尽责、友好合作、公平竞争、 保守秘密。 守法遵规、独立执业、专业胜任、 客观公正、勤勉尽责、友好合作

11、、 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守信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非保险金融产品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 符合规定的 不得销售 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守信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四、从事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指违反国家 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 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 为。 相同点: 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不同点: 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 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

12、的,而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没有。 “守信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期罚金 一般情况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 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守信守信”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 集资诈骗罪: 刑期罚金 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

13、节 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 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 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目录目录 第三部分:“明责”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原则 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 二、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式 “明责”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原则 一、当前非法集资形势 特征 被利用型案件 风险加大 参与型案件占 比上升 新的作案手法 时有出现

14、传统的主导型 案件占比下降 1、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多发 “明责”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原则 2、存量风险尚未化解,增量风险还在增加 保险从业者和保险产品被不法 分子利用,业外非法集资风险向业 内渗透转移的风险隐患加大。 当前社会上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防范处置不当,将 严重影响公司和行业形象,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明责”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原则 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主要准则: 基本原则:“防打结合、打 早打小,突出重点、依法打 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指导思想:“系统治理、依 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 理” 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 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 有力的

15、工作格局。 “明责”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原则 处置程序: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 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 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 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明责”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原则 保险机构问责原则与标准: 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明确、程序合 法、权责对等、逐级追究、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根据案 件

16、性质、涉案金额、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对案件责任 人员进行问责。 保险机构承担的责任: 人员管控的责任: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主体 责任,加强人员管理; 风险管控的责任:牢牢抓住风险防控的源头; 监测预警的责任:建立系统性的风险预警机制; 案件风险处置的责任:要分类施策,积极应对; 系统防控的责任:要强化追责,落实整改。 “明责”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和原则 发生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造成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人:处分标准: 发案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开除处分 分管负责人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 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间接责任 举报邮箱: pub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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