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193-2018 医药化学原药(异丙安替比林)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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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1C0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T 31932018医药化学原药(异丙安替比林)生产 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the system of screening for and elimination of Pharmaceutical and chemical industry(propyphenazone) and trade hidden risks of work safety accidents2018 - 04 28发布2018 - 05 - 28实施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7/ T

2、 3193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逯之玮、梁明杰、孟圆圆、张颖、梁维、张建防、马永、刘凯、韩充、张荣利、李俊才、宋尚娟。引言本指南是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山东省地方标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要求,充分借鉴和吸收事故预防原理和医药化学原药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先进管理经验,结合山东省医药化学原药行业安全生产特点编制而成。本指南用于规范和指导山东省医药化

3、学原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各类安全措施有效全面的实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企业安全发展。52医药化学原药(异丙安替比林)生产行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1 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医药化学原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隐患分级与分类、工作程序和内容、成果、持续改进等。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内医药化学原药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指南的编制。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

4、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37/T 2883-2016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 3010-2017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1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3 术语和定义DB37/T 2882-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5、文件。4 基本要求4.1 健全机构4.1.1 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组织领导机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隐患排查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企业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各职能部门要成立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专业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骨干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其他各部门(车间)要成立的以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各骨干为成员的隐患排

6、查治理工作小组,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组长对部门(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车间)分管负责人对所分管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4.2 完善制度4.2.1 企业应建立能够保障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过程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实现企业隐患的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4.2.2 企业应建立明确的隐患排查体制机制,主要包括:4.2.2.1 明确企业隐患排查、登记管理、治理、上报、运行管理考核(可参考附录D)等工作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例如:由企业的安全管理部负责此项工作,设置隐患排查专业管理人员。4.2.2.2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登记建档、隐患治理、隐患公示、上报及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等各项制度

7、。4.2.2.3 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形成激励先进、约束落后的鲜明导向。应鼓励从业人员进行本岗位的隐患排查,对能排查出隐患、并能及时治理、避免事故发生的,应进行正向奖励。企业应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每一个岗位的排查隐患、落实治理措施的责任,同时应配套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做到奖罚分明。4.3 组织培训4.3.1 企业各层级应根据体系有效实施的需要,确定培训需求和培训目标,编制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中应包括培训方式、培训对象、日程安排、考核方式、培训教材和培训效果评价等。4.3.2 企业对员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培训,应按国家及行业的要求建立培训记录和档案,并按职

8、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或安全标准化的要求进行文件管理,避免损坏和遗失。4.4 全员参与从企业基层操作人员到最高管理层,都应当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应当根据隐患级别,确定相应的治理责任单位和人员。重大隐患由公司级负责组织整改;一般隐患由隐患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整改。5 隐患分级与分类5.1 隐患分级按DB37/T 3010-2017 中第5章的规定执行。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和风险可接受标准,从事故隐患的危害大小、整改难易程度等方面明确分级标准。事故隐患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5.1.1 一般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示例1: 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

9、品、转动部位护罩缺失、防火门未关闭、地面湿滑有积雪等。5.1.2 重大事故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医药化学原药行业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应参照DB37/T 3010-2017第5章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的规定执行,以下情形可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a) 从事医药化学原药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b) 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医药化学原药生产车间、危化品储存

10、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c)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d)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e)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f)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g)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h) 液化烃、液氯、液氨

11、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i) 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j)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k)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l)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m)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n) 医药化学原药装置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o) 医药

12、化学原药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p) 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q) 医药化学原药企业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r) 医药化学原药行业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s) 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t)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13、u) 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v) 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5.2 隐患分类5.2.1 基础管理类隐患基础管理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情况,例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等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法规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相关审批手续;重大危险源未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不符; 安全生产

14、管理机构及人员,例如未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03号令)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置人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责任制,例如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内容不全面;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例如安全生产管理不全面或内容不符合实际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如企业未按照法规要求对相应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投入,例如:企业未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进行提取和使用的; 事故管理、变更管理和承包商管理,例如未建立事故档案,未按照事故“四不放过”进行管理;未制定变更管理的相关要求;未建立

15、承包商管理制度或承包商档案,未签署安全协议; 作业管理,例如未按照GB 30871要求制定管理制度、进行作业; 应急管理,例如未制定企业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不全、未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未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例如未按法规要求建立职业卫生档案、未按法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查体、未及时全面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基础管理其他方面。5.2.2 生产现场类隐患生产现场类隐患包括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缺陷: 设备设施,例如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报警仪失效、未按期校验,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设施失效,设备有异常声响,管路腐蚀、有泄漏点,穿楼板孔洞未封堵; 场所环境,例如现场卫生不整洁、有积水,工作场所照度不符合要求;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例如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未遵守劳动纪律、未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品; 消防及应急设施,例如灭火器、消火栓未按照要求配置、数量不足,未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疏散通道堵塞; 供配电设施,例如一级负荷未设置双重电源供电,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未铺设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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