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池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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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资金池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目录 证监会:. 3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 3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 6 银监会:. 1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 1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 . 19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5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27 保监会:. 31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 . 31 其他:国务院办公厅 . 3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

2、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35 证监会:证监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5 年 3 月版)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行为,结合目前私募资 产管理业务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八条底线”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 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不得存在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等损害投资者利 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

3、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在不同的资产管 理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三) 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 易;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利用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向特定一个或多个 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七)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第四条第四条 不得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 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4、 (一) 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 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与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抽屉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 保本保收益; (三)销售人员向投资者口头承诺保本保收益。 第五条第五条 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误导欺诈投资者等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 200 人; (三)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 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 宣传具体产品; (四)向投资者宣传

5、的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与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投向不相符; (五)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存在未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构、当事 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投资顾问合作信息(如有) 、关联交易情况 (如有)等行为; (六)假借其他金融机构名义吸引投资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七)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八)资产管理计划未有明确的投资标的,即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 级资产管理计划除外。 第六条第六条 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 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个人或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未提供实质服务 的机构支付费用; (二)以输送利益为目的,

6、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 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三)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不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第七条 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非标资产时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二)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管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 产负债表或估值表; (三)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 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第八条第八条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 10 倍。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计 划是指存在某一级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或收

7、益分配保障, 在收 益分配中获得高于其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资产管理计划。 不参与收益分 配或不获得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剩余收益的, 不属于本条规范的分级资产管理 计划。 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劣后级份额 第九条第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 (一)投资标的属于国家禁止投资行业; (二)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为国家禁止投资行业。 第十条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对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及相关管理团队实施当期激 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项目奖金发放机制与项目实际完成进度不匹配; (二)项目结束前已发放奖金比例超过项目奖金总

8、额的 80%。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依据本细则要求,相应制定本机构私募资产管理 业务禁止行为细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基金业协会可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际情况及时 调整本细则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3 号)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 规 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 、 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 私募投资

9、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证券 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 法 、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 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第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 得存在不适当宣传、 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 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 险、收益有保障、本金

10、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 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 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 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 200 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 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 (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 析

11、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 宣传具体产品, 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销售机构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 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已注册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的除外; (八)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未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交易 结构、当事各方权利义务条款、收益分配内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 交易情况等信息; (九)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手续前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十)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 (十一)夸大或者片面宣传产品,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及 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经理等的过往业绩,未充分揭示产品风险,投资者认购

12、资产 管理计划时未签订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第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 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 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二)未对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份额认购者的身份及风险承担能力进 行充分适当的尽职调查; (三)未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 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四)股票类、混合类结构

13、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1 倍,固定收益 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 3 倍, 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 倍数超过 2 倍; (五)通过穿透核查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嵌 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未包含“结构化”或“分级”字样;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140%,非结构化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即“一对多” )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 200%。 第五条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 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 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

14、委托而免 除,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未按照规定流程选聘第三 方机构; (二)未签订相关委托协议,或未在资产管理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 三方机构身份、 未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以及未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 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三)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 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 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 行为; (四)未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资产管理计划与第三方机构本身、与第三 方机构管理或服务的其他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五)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

15、用与其提供的服 务不相匹配; (六)第三方机构及其关联方以其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于结构化资产管 理计划劣后级份额。 第六条第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二)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三)通过穿透核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第七条第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证券期货 业务活动或者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下设子账

16、户、分账户、虚拟账户或将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期货账户出借他人,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 (二)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交易通道、投资者介绍等服 务或便利; (三)违规使用信息系统外部接入开展交易,为违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 系统对接或投资交易指令转发服务; (四)设立伞形资产管理计划,子伞委托人(或其关联方)分别实施投资决 策,共用同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期货账户。 第八条第八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从事非公平交易、 利益输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行为,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不存在市场公允价格的投资标的,能够证明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目的、定价 依据合理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有清晰约定,投资程序合规以及信息披露及时、充 分的除外; (二)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资产 管理计划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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