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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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学们好!,孙丽华2010.8,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 多媒体讲义,第一章 侵权法概述 讲授 4 第二章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讲授 2 第三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讲授 2 第四章 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竞合 4 第五章 侵权责任抗辩事由 讲授 2 第六章 侵权行为类型 讲授 6 第七章 侵权责任形态 讲授 6 第八章 侵权损害赔偿 讲授 4 合计 30,侵权法概论课程安排(34学时),孙丽华2010.8,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章,第三章 孙丽华2010.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本章的重点内容: 1、侵权责任构成概念和特征 2、责任的构成要素,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的要

2、件,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违法行为 第三节:损害事实 第四节:因果关系 第五节:主观过错,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念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被告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具备的必备条件。从微观上研究责任构成的具体内容。是判断侵权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是: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理论学说,我国民法学界公认的侵权责任通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要件说。主流学说,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得到学者的赞同。 还有学者坚持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有

3、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在大陆法系中法国模式注重对过错的确认,认为侵权责任构成只需要具备过错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三、侵权责任构成与侵权归责原则的关系,是两个基本密切相关的基本概念,归责原则决定侵权责任构成。 例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侵权责任构成必须具备行为人主观过错的要件;当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时,侵权责任构成就不须具备行为人主观过错这一要件。,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违法行为 第三节:损害事实 第四节:因果关系 第五节:主观过错,第二节:违法行为,一、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结构 1、概念 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律而实施的作

4、为或不作为。违法行为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行为”和“违法”两个要素,这两个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要件的完整结构。 违反法律中的“法”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民法、宪法等还包括行政法和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等。,行为是人类或人类团体受其意志支配,并且以其自身或者控制、关领物件或他人的动作、活动,表现于客观上的作为或不作为。 1、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的违法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人格权、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之外的任何人均有不可侵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不可侵的义务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二、行为,2、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具有法定的作为的义务,如果不实施法定的作为,就构成不作为

5、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规定抚养赡养义务;业务或职务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三、违法,违法的概念,在界定上有肯定主义与否定主义之分。 肯定主义认为:违法是指实质违法及形式违法而言,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为形式违法;背于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者,为实质的违法。(史尚宽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120页) 否定主义采用否定不违法的行为的方法界定违法概念,所谓违法,系指无阻却违法之事由而言。侵害权利虽常属不法,但有阻却违法事由存在时,则非不法。(何孝元损害赔偿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99页),三、违法,1、违反法定义务:法定不得侵害他人义务 2、违反保护他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妇女权益保护法 3、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不讲信用,道德,(四)违法行为样态,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直接责任) 第二种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实施的行为(间接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种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责任(间接行为),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违法行为 第三节:损害事实 第四节:因果关系 第五节:主观过错,第三节:损害事实,一、损害事实及其结构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由两个要素构成,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利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

7、损害的客观结果。,二、损害事实的种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 二是财产损害事实; 三是精神损害事实。,1、人身损害事实, 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指侵害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是一种有形损害,造成人格利益损害和实际的损失。各种费用支出。,2、财产损害事实; 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造成直接的损失或间接的损失。,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格利益损害,统称为精神性损害事实。精神性人格损害表现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财产利益的损害,包括精神性人格权、身份权本身包含财产利益的损失和为恢复受到侵害的

8、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种形态:一般人格利益的损害,即人格评价的降低、隐私被泄露、自由被限制、肖像被非法使用等。 第三种形态: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3、精神损害事实。,三、多重损害事实 一个侵权行为可以形成数个损害事实,单一的损害事实只产生一个损害赔偿的请求权;而多重损害事实中有几个损害事实,就产生几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多重损害事实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单一受害主体单一权利的多重损害。 例如:人身伤害后不能工作、学习(一种权利多种损害) 二是单一受害主体多项权利的多重损害。 例如:既侵害了物质性人格权又侵害了精神性人格权。可以要求财产损害赔偿又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多个受害主体

9、的权利的多重损害,即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主体的权利,造成了数个受害主体权利的多重损害,其法律后果是多个受害主体均产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可以由数个请求权人分别行使或者共同行使。 (例如:单位排放污染物造成人身损害),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违法行为 第三节:损害事实 第四节:因果关系 第五节:主观过错,第四节:因果关系,一、因果关系的概念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原因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是人类一切自觉活动必不可少的逻辑条件。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它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即侵权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上的联系。(有直

10、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侵权法责任构成中的原因,是违法行为。而不是过错。 二、确定因果关系的理论(略) 相当因果说与民法公平原则颇相符合,学者同意采用。,三、确定因果关系要件的基本规则,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中,确定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既要参考国外的因果关系的精华又要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确立我国的因果关系规则。 具体应遵循以下规则进行:,1、直接因果关系的规则:一个原因引出一个损害结果的发生。 2、相当因果关系的规则:行为和因果之间有其它介入的条件使因果关系判断较为复杂。 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的关键在于掌握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事实的适当条件,适当条件是发生该种结果的不可缺条件。 史尚宽有确切的解释:

11、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为有因果关系。,3、法律原因规则 如果确认因果关系确有困难,可以适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的“事实原因法律原因”的规则。这就是,首先确定行为是否构成损害的事实原因,即产生一个结果的多个前提事实总和中的一个因素;其次确定行为是否为损害的法律原因,即一种自然的、未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样的原因,就不会发生原告受害的结果。行为对于损害而言,既是事实原因,又是法律原因的,即可确定行为与因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具体判断时,要掌握事实

12、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的构成 事实上的原因,就是根随结果发生同时存在的各个事实。通常的规则是: 一是传统“非他莫属”倘若没有被告的行为,原告就不会遭受损害。 二是 实质要件规则,如果被告的行为是原告受损的实质要件或者重要因素,那么被告的行为就是原告受害的事实上的原因。,三是复合原因规则,造成原告受损害的原因不是单一的,是多人所为。在分辨责任时要确立划分责任标准,并确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如果不能确定各自的责任,则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其他方法,以上原因都不能确定原因时,原告必须证明反正被告当中有一个人的过失引起了他的伤害,然后每一个被告都要证明自己的过失不是伤害的实际原因,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证明,那

13、么它们就要共同为原告的伤害负责。,法律上的原因: 也叫近因,是被告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最近原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原告受损害的结果。法律上原因的确定: 一是分析直接原因,被告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直接连接,没有外来因素; 二是预见性,就是被告只对他在行为的时候可以遇见的后果负责。 三是介入原因,外来因素,外来因素是否改变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责任。,4、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在特定场合,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基本观点是,就是保护弱者,在受害人处于弱势,没有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受害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然

14、后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要注意的是适用推定因果关系一定要有法律规定,或者环境污染侵权、医疗事故侵权纠纷,其他场合适用要谨慎。,(1)、推定因果关系适用的方法: 第一,分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行为在前;结果在后) 第二,区分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2)因果关系推定适用的范围是 第一,环境污染案件 第二,医疗事故案件 第三,其他有必要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的案件,在侵权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

15、各个原因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起着不同的作用,因而存在的原因力大小的问题。原因力是在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所起的作用力。,四、共同原因中的原因力,立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条2款规定: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第一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违法行为 第三节:损

16、害事实 第四节:因果关系 第五节:主观过错,第五节:主观过错,一、过错的概念和形态 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里状态。主观过错分为两种基本状态: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里状态。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遇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二、确定过失的标准,民法上通常有3种不同的标准: 一是普通人的注意。 二是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使用客观标准。,三、过错与侵权责任的关系,第一,在侵害债权、侵害姓名权等场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故意。 第二,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场合,行为人的过错轻重,对于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决定作用。 第三,在共同侵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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