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第十六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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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法律责任,教学目的: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基本理论。 教学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教学手段:通过介绍相关文献、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使学生领悟本章的精髓。 授课时数:4学时。 内容要点:本章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责任的概念、目的、功能,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归结与归责原则、免责等内容。,拓展内容:两则案例引发的问题,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

2、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

3、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

4、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

5、的。,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 上述案例都涉及到了本章要谈的如何看待法律责任的目的与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实现法律责任的目的的问题。,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含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

6、第二性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三、法律责任的本质 (一)西方法学家的“三论”: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规范责任论。 1.道义责任论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自由选择的能力,因此,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违法的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本质所在。,2.社会责任论,与道义责任论相反,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因此,违法行为的发生

7、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所以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是法律责任的本质。,3.规范责任论,规范责任论认为,法体现了社会价值观念,是指引和评价人的行为的规范。它对符合规范的行为持肯定态度,它对不符合规范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否定态度体现在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中,这种责任就是法律规范和更根本的价值准则评价的结果。所以,行为的规范评价是法律责任的本质。,上述三种理论各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

8、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前者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后者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因而,这些理论的片面性都与其根本的理论出发点直接相联,仅仅靠增加理论的弹性或对之进行有限的改良,都难以完全消除这种片面性。,相对而言,规范责任论更加全面地对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揭示。它强调了法律责任与体现一定价值标准的法律规范有直接联系。由于法律在评价行为时,不能排除对行为的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的考虑,这样,规范责任论从

9、研究法律责任的形式特征入手,有可能把法律评价、主观因素和社会环境三者较好地统一起来,然而,西方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提出的规范责任论,既不能充分地理解社会生活中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的辩证关系,也不可能充分注意到阶级社会中阶级利益冲突和阶级斗争对法律评价标准的深刻影响。,(二)我们认为,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体现在: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与的否定性评价。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构成,由于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

10、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的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我们将法律责任的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方面。,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后面责任分类中提到国家责任,国家到底是不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

11、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因此,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违法行为及产生法律责任

12、的其他原因有三类,即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 (一)违法行为 广义的违法行为指所有违法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广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般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精神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大量的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产生的。,(二)违约行为、法律规定行为法律责任的产生原因 违约行为,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规定成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是指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从事任何违反行为,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致人

13、损害。,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县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而不是推测的、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情况。损害结果的确定性,表明损害事实在客观上能够认定。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四、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

14、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对于确定行为主体、认定责任主体、决定责任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它既具有一般因果关系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有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极为复杂,一个结果可能由多个原因造成,法律只考虑其中与法律责任认定有关的因素。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五、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

15、心理状态。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按照客观原则进行归责,因而主观过错对法律责任的构成没有什么意义,仅仅对法律责任的大小有一定关系。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贡任构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作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责任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

16、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类型与实现方式,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责任作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和国家责任。按照责任承担的内容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按照责任的承担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按照责任实现形式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惩罚性责任和补偿性责任。按照引起责任的法律事实与责任人的关系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连带责任和替代责任。在法律实践中,最基本分类方法是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所作的分类,即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一)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法律责任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国家也是民事责任的主体。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由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引起的,这种违法行为、违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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