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学总论(一)

上传人:xh****66 文档编号:61811736 上传时间:2018-12-13 格式:PPT 页数:38 大小:5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精神病学总论(一)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司法精神病学总论(一)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司法精神病学总论(一)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司法精神病学总论(一)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司法精神病学总论(一)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司法精神病学总论(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精神病学总论(一)(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司法精神病学 Forensic Psychiatry,总 论 一、司法精神病学的概念,是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精神卫生问题的医学科学,是精神病学的一个分支。 狭义:是研究诉讼当事人或诉论参与者精神状态和法定能力的评定,为司法部门提供医学证据和处理意见,并研究和参与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处理。,广义:研究的内容涉及与法律相关的精神障碍和各种精神卫生问题等更广泛的领域。也就是说不限于精神状态的法医学鉴定和医学处理,泛称精神病学与法律(Psychiatry and law)。,二、司法精神病学的主要内容和分类,民事司法精神病学 刑事司法精神病学 精神病学的法律规定 司法精神病学中的

2、特殊问题 监狱精神病学 法律的根本性问题 典型案例,三、司法精神病学的历史和发展概况,公元前十八世纪 ,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十一世纪,古代中国法典文献周礼秋官 法国著名的精神病学家Esquirol 麦克纳顿(McNaughton)条例,麦克纳顿(McNaughton)条例,应假定每个人的精神是正常的,并具有足够的理由对其犯罪行为负责任,除非相反的情况得到证明。 如被告以精神错乱为理由进行辩护时,那么必须能清楚地证明他在进行危害行为的当时,由于患精神疾病而处于精神错乱状态,如:不知道自己行为的性质,或虽然知道但不知道自己行为的错误性或违法性。,麦克纳顿(McNaughton)条例,当被告的犯罪行

3、为是由于其妄想所致时,其责任能力决定于妄想是否真正存在,妄想内容是否与犯罪行为一致。如:被告相信某人企图杀害他,而将对方杀死,可免于惩罚。如果仅仅是相信某人损害他的名誉或财富,而致对方于死地,应不能免于惩罚。,欧洲大陆学派,法学基础是成文法,即根据法律上某项固定明文规定,不以案例为转移; 十分重视临床医学诊断,并作为判断被告刑事责任能力的第一的或主要依据。,英美学派,法学基础是案例法,而非成文法,如麦克.纳顿条例,即根据某地具体案例的审理结果制定一相应的法律条例,作为类似案例的处理依据。 更强调被告人作案当时的心理状态,即辨认力与控制力。而医学诊断放在次要的地位。,美国法律研究所(ALI)条例

4、,如果一个人发生犯罪行为,在当时这种行为是由于他的精神疾患或精神缺陷所造成的结果,且疾病使他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错误或违法性,或者不能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那么他就不能对其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本条例所用的精神疾患或精神缺陷,并不包括那些屡次犯罪或其他反社会行为的异常表现。,四、司法精神病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与临床精神病学 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 与法庭科学的关系,(一)与临床精神病学,任务和工作性质不同 认识和思考问题的方法不一样 在作决策时对两者的要求不一样 法律程序 合作性,(二)与犯罪心理学的关系,司法精神病学是研究病态犯罪心理,而犯罪心理学是研究正常犯罪心理,(三)与法庭科学的关系,物证

5、技术学; 法医学; 司法精神病学。,五、司法精神病学的法律科学基础,法的起源、特征 法律的效力和制裁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犯罪构成,(一)法的起源、特征,法律是统治阶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表现;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的。,(二) 法律的效力和制裁,对时的效力 对地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法律制裁,刑事制裁 :名誉刑、财产刑 、自由刑 和生命刑 ; 民事制裁 :损害赔偿,权利回复,退还财物,排除侵害,支付违约金,强制收购,收归国库; 行政制裁 :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三)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掌握

6、政权的统治阶段,为了维持本阶段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全整,危害无产阶段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所有制财产和公民的财产,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危害社会行为,依靠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危害社会行为 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是危害社会行为,犯

7、罪是行为,而不是单纯的思想活动 ; 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属性。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如何认定行为有无社会危害性,看事物的本质,如杀人有故意、过失、正当防卫; 要有全面的观点 ; 要从发展看问题 。,衡量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标准,危害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害了政权和社会制度,危害性最大 ; 行为的手段、方法和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所产生的后果 ; 行为人的某些主观因素。,(五)犯罪构成 The elements of a crime,犯罪客体 Object of a crime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Subject of

8、a crime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决定犯罪的性质。 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性,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像偷越国境罪,就很难说有什么犯罪对象了。 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犯,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如电视机被盗,主人的所有权关系受到侵害,电视机本身则未必受到损害。 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物或具体人,可以通过感官加以认定,而犯罪客体必须通过理性认识和分析才能把握。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观方面,就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说明

9、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刑事责任年龄,小于14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大于14岁,小于16岁,只对杀人、抢劫、放火等严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能力; 大于16岁,对一切犯罪负刑事责任,大于14岁,不满18岁的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大于18岁,对一切犯罪负全部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主体的又一必要条件。所谓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亦即一个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行为人不具刑事责任能力,依据两项标准

10、医学标准:行为人在实施危害性社会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 心理学标准:行为人因精神疾病致使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和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犯罪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确良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起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