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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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 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 双随机” 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有关文件的要求,大力推广“

2、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的“双随机” 抽查机制,严格限制部门自由裁量权,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基本原则:坚持依法监管,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规范化,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双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坚持公正高效,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坚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执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程序和结果,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坚持协同推进,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形成统

3、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既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双随机” 抽查,也要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二、方法步骤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实行“ 双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两库一单”1、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工商部门经济户籍管理系统为基础,立足职能建立本部门监管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名录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电话等内容。2、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人员数据库为基础,建立检查人员名

4、录库。3、建立“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4、实行动态管理。对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双随机 ”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相关信息,确保监管对象齐全、监管人员合格、监管事项合法。(二) 规范执法检查流程1、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检查。整合部门检查事项,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部门内存在多个执法科室、多项检查事项的,要合法合理地确定检查事项,对同一市场主体要一次性完成检查;市县两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

5、合抽查。要按照“双随机” 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2、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对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已部署抽查计划的,市级部门不再安排抽查;对市级部门已部署抽查计划的,县级部门不再安排抽查;对已抽查过的市场主体,不再列入当年度抽查名单;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

6、及国家各部委、省、市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涉嫌违法被投诉举报行为的检查,依法进行。3、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等方式,注重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抽查中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4、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依法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要如实填写检查记录表,做到全程记录,并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实现责任可追溯。5、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6、及

7、时公示抽查及处理结果。监管部门要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录入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市级主管部门抽查的市场主体可依法委托相应县(市、区) 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8、但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抽查情况、查处结果的公示仍由市级主管部门做出。(三) 建立健全配套工作机制1、形成统一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各级政府部门之间、部门上下级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2016 年 12 月底前,通过河北省企业法人库信息共享和应用平台,将行政许可类、监管类、处罚类信息归集在市场主体名下,在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监督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2、健全“ 双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在政府采购、政府

9、购买服务、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三、工作要求(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协调配合,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二) 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三) 严格抽查纪律。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

10、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四) 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施意见及本方案的工作要求,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五) 做好信息反馈。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在本级、本部门、本领域推广“双随机” 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于 2015 年 9 月 29日前报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务求推广“ 双随机 ”

11、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把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向纵深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为创新粮食流通管理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 号)要求,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的“双随机抽查” 机制,结合我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抽查对象粮食市场主体,即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二、抽查内容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

12、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 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抽查事项“双随机” 抽查 3 项:即每年 6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开展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每年 4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对有省储备粮轮换任务

13、的承储企业开展省储粮轮换专项检查。四、抽查方式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以及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 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一) 建立名录库。以全局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为成员,组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具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库内人员;以河北省粮食系统应急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为依托组建涵盖全省粮食经营者的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粮油市场主体名录库。(二) 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和秋

14、粮收购专项检查期间,省局每次检查从 11 个设区市及 2 个省直管县中随机抽取 2 个,然后再从我局建立的全省粮食行业信用体系中随机抽取设区市或 2 个省直管县中的 5 至 8 个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夏、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期间适逢省储粮轮换专项检查开展期间的,对有省储粮轮换任务的承储企业一并进行检查。(三) 依法按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对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的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对被抽查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或市场主体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要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

15、为见证人。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 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四) 依法处理并公示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检查人员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记录在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中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

16、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记录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中,向社会公示。五、工作要求(一) 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省粮食局成立由佟军亭副局长为组长,监督检查处、调控处、财会审计处、流通科技行业发展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二) 加快机制建设。健全“ 双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机制。按要求与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在抽查工作中,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处处受到限制。(三) 严格抽查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四) 加强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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