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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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之二,三、担保物权制度 170-240条,(一) 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概念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1)定义 适用范围 (2)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又叫求偿担保。,续:,2、担

2、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A、从属性 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问题 担保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处理原则及其实务操作,续,独立担保: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续:,B、不可分性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

3、担保责任。 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债务人通过合同行为将其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情形,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债务承担,续,C、优先受偿性 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2006年8月27日 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190条,续,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续:,D、物上代位性 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4、、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权代位在抵押设定人所享有的赔偿金或补偿金请求权上”与“抵押权代位在抵押物的变形物或代表物上” 物上代位物的范围 提存的概念 提存标的物 提存的效力,续,3、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从担保法的“区别对待”到物权法的“一般规定” 关于保管财产的费用,续,4、担保物权的消灭 其他情形:因丧失对物的占有、另行提供担保、因担保财产灭失而消灭。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限与诉讼时

5、效的关系问题 担保法司法解释:12条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续,5、人保与物保并存的问题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6、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关于保证人的优势地位问题 关于担保人追偿问题 关于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是否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 ),续,(二)抵押权 1、定义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续,集合抵押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

7、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动产、不动产和权利财产的结合体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权,称为集合抵押。,续,2、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 形式 内容 流质条款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非抵押权设定时间) 担保法四十一条:“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

8、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续,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续,但,物权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

9、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合同已生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处理),续,另: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书面登记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人范围的界定 第三人的善意与恶意之分,续,3、抵押权的客体 p252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续,(5)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

10、、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厂房,续,4、抵押权的效力 p253 190条 191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续,5、抵押权的实现 p255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

11、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A、两种情形:抵押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损的情况与已经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损的情况 B、以保证作为“相应担保”的问题 C、在抵押人的行为致使担保财产价值减损时,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的义务是因抵押权人的请求为产生前提,还是无论请求与否,抵押人都负有提供相应担保的义务?,续,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

12、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续,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6、最高额抵押 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

13、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续,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决算期与债权转让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

14、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条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续,7、财团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续,(三)质权 承诺转质(质权人经出质人许可,为担保自己或者他人的债务,以其占有的质押财产为第三人在设定较自己质权有优先效力的新质权) 责任转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物权法: 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续,(四)留置权 (五)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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