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翻译中条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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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翻译中的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同时涉足三个领域,即法律学界、语言学界和翻译界。因此,法律翻译对译者 要求十分苛刻。例如,在英汉、汉英翻译中,译者除了要掌握一定程度的中国法律以及 普通法知识之外,还要擅长法律英语这一特殊用途英语(ESP) 。与所有的翻译一样,法 律翻译的译文要忠实原文的实质内容,还要尽量流畅通顺。法律翻译通常包括的内容很 多,如立法性文件的翻译,合同翻译,诉讼类文书翻译,法庭口译,法学论文翻译,涉 外公证文书翻译,判例翻译等等。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 “条”

2、、 “款” 、 “项” 、 “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 我们发现, 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 或者十分混乱。 这些翻译之中, 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 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 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 、 “款” 、 “项” 、 “目” 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 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

3、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 , 以 及 stipulation 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 article 一词译为“条” ,争议不大。例如,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89)共有“7 条” (seven articles) 。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 定书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

4、a)中文译本 也将“article”译为“条” 。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 (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斜体字为作者所加) 。 再如,美国法律词典 (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36) ,Article: subdivision of

5、a written instrument; particularly a.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usually subdivided into sections. b. one of the items or clauses in a contract, treaty, or other agreement. 从以上两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 Article 的释义来看, “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 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 。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 纵然有字典将“Article”译为“节”

6、(李宗锷、潘慧仪,1999:23) ,或是其它不同翻 译, 笔者认为,“Article” 一词在法律条文翻译中一般应该译为 “条” 。 读者不能混淆“Article”与“Articles”的意义、用法。 “Articles”应译为“条例” 。 例如,在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这一宪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这不妨碍我 们仍将该“条例”中的具体的 13 个“Article”译为“条” 。 (2) 关于 section 一词的翻译, 分歧比较大, 主要有两种声音。 第

7、一种观点:“section” 应译为“条”或者“节” ,而绝不可以译为“款” 。如陈忠诚先生在其力作汉英-英汉 法律用语辩证词典中讲“以个人有限的认识而论,在英美有以article称 条 的 , 也 有 以 section 称 条 的 。 以 article译条为常,以section译节 为常。而未见有以section译款的” (陈忠诚,2000: 604) 。第二种观点: “section”可译为“款” (薛波,2003:1234) ,此外,注释所 言,余叔通主编新汉英法学词典中也认为“款”可以译为“section” 。 依笔者看, section 一词在英汉法律英语翻译中, 通常译为 “节

8、” , 也可以译为 “条” , 极少数情形下可译为“款” 。 把 Section 译为“节” ,是因为“section”这一概念有时很大,它比“article” (条) 还大,若译为“款” 、 “项” 、 “目”过小,译为“章” 、 “编”则又过大。例如,在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 Trips 协议)中,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 的标准 (Standards Concerning the Availability,Scope and Use

9、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包括 8 个 section,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包括 5 个 section, 每个 section 又包括若干条 article. 此时,译为“节”最好。事实也如此,例如,第二部分中的“SECTION 1: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中文翻译便将之译为了“第一节:版权和相关权利” 。关于 这点,读者可参看北大法律信息网,Trips 协议相关中、英文内容。 把 section 译为“条” ,这点很

10、好理解。当 section 译为“条”时,subsection 则 译为“款” 。根据 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 389),Section: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document, represented by the symbol(orfor “section” ) . Most statutes and codes are divided into sections.另外, subsection: A part within a section of an act .Each section in a

11、 Statute may be further divided into subsectionsA subsection is denoted as a number with brackets. For example, s.78(1)of the Trade Practices Act would read as section 78 subsection 1.(陈忠诚,2000:605) ,上述解释说明,section 可译 为“条, ”subsection 则可译为“款” 。此外,经笔者检索,加 拿大法北美法案 (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 英国货物买卖法

12、 (SALE OF GOODS ACT 1979) 等法律条文中均使用 Section 来表示 “条” , subsection 表示 “款” 。 由于人们常将上述美国宪法中第 1-4 条(article)中数目不等的“section” 译为 “款” , 而很少有人将这里的 “section” 译为 “节” , 所以, 将 “section” 译为 “款” , 已经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情形。翻开今天的“外国法制史”类教材,我们可以发现这 一事实 (何勤华, 1998: 55; 由嵘, 2000: 355) 。 总之, 英汉法律翻译中的 “section” 是个相对的词,翻译的时候,译者需发挥主

13、观能动性,选择合适的对应词为好。但是, 同一篇法律条文中,必须遵循“译名同一律” ,不可毫无规矩。 (3)关于 paragraph, subparagraph 的翻译。笔者认为,应将 paragraph, subparagraph 分别译为“条” 、 “款” 。以往的翻译中,人们也大都将 paragraph,译为 了“条” 。这点问题不大。Trips 协议中,第 3 条、第 64 条中有这样的例子。 1. Any Member availing itself of the possibilities provided in Article 6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

14、1971) or paragraph 1 (b) of Article 16 of the Rome Convention shall make a notification as foreseen in those provisions to the Council for TRIPS. 任何利用伯尔尼公约第 6 条或罗马公约第 16 条第 1 款(b)项规定的可 能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 TRIPS 理事会做出通知。 2. Subparagraph 1 (b) and 1 (c) of Article XXIII of GATT 1994 shall not apply

15、 to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under this Agreement for a period of five years from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WTO Agreement. 自WTO 协定生效之日起 5 年内,GATT 1994 第 23 条第 1 款(b)项和(c) 项不得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 (4)其他词的翻译。 “Item”一词译做“目”非常合适。因为“Item”常常是 subparagraph(项) 下的一个部分。让我们来参考 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

16、r 1999: 837) 中对此的解释,Item: In drafting, a subpart of a text that is next smaller than a subparagraph. In federal drafting, for example, “ (4) ” is the item in following citation: Rule 19 (a) (1) (B) (4). Also termed clause in this sense. 这个解释最后提到了“clause”这个词。关于 clause 一词的翻译,笔者认为,除 了可以将其译为 “目” 之外, 更多的情形下应将其译为泛指意义上的 “条款” 。 例如, 新 英汉词典 (1985:208)中对“clause”这个词的解释就是“条款” 、 “款项” 。此外, 不少工具书也均认可“条款”这一译法(费曼,2004:245;薛波,2003:233) 。 比如, “ clause of devolution”译为“义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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