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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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贯彻新条例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题党课8月26日,中央印发了最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7年中共中央首次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来,经2003、2015年两次修订,第3次修订后形成的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党纪处分条例在我国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时隔三年,党纪处分条例为何再次修订?条例的主要亮点有哪些?今天,就让我们以专题党课的形式来共同学习一下新修订的条例。主要讲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2、例基本架构;三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点。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展历程自1997年2月至今,经过20多年来的与时俱进、几经修订,如今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是第四代“升级版”。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这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第一代,1997年2月,中央发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条例”)。在此之前,我们党的历史上,还没有制定过全面系统的党的纪律处分规定。在党的十三大至党的十四大期间,中央纪委先后发布了八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央

3、纪委又发布了四个关于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教育广大党员增强纪律观念、统一执纪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不够系统。同时,受文件体例的限制,对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原则和具体运用规则等问题,难以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中央纪委在制定发布单项党纪处分规定的同时,于1988年3月开始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经反复征求意见和研究修改,将以前的零散规定加以集中、修订,对一些新出现的情况作出规定,历时9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最终经党中央审定发布实施。试行条例共172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七大类: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

4、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等。第二代,2003年12月31日印发。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经过近7年试行,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必须不断调整、充实、完善,做到与时俱进。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这一版的条例共178条,将违纪种类分为九大类: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

5、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此后十余年间,条例未再作修订。第三代,2015年10月印发。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原有的条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一个最突出的表现是,党内规则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原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法律条文重复。15年版的条例发生了较大幅度的变化: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和要求,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去除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实现纪法分开;把政治纪律细化、具体化,把落

6、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第四代,就是我们今天要重点学习的这份。2015年条例印发后,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修改党章时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需要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化下来,所以根据新形势修订条例势在必行。最新版的条例共分三编、十一章、142条,共19000余字,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与原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新增11条,修改65

7、条,整合2条。新修订的条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本架构(一)第一编总则,1至5章,第1条至43条主要是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违纪与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处分,其他规定等内容。(二)第二编分则,6至11章,第44条至138条围绕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处分,类违反党的纪律处分。(三)第三编附则,139条至142条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实施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特点此次修订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

8、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切实维护党章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注重落实准则要求,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衔接,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

9、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充实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体现

10、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匿名诬告、制造谣言;收买人心、拉动选票;封官许愿、弹冠相庆;自行其是、阳奉阴违;尾大不掉、妄议中央。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翻看条例,很多条款对于处分的轻重进行了这样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11、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五类,其中,开除党籍是对党员最严厉的处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可谓纪律的“高压线”。对于8900多万党员来说,条例中诸多新增或修订的纪律“高压线”,是不能逾越、不能碰触的,大致有以下45条:1.重大原则问题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四十四条)2.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等,开除党籍。(第四十五条)3.诋毁污蔑英雄模范,严重者开除党籍。(第四十六条)4.组织分裂党的活动的,开除党籍。(第四十八条)5.拉帮结派导致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或开除党籍。(第四十九条)6.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搞变通,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五十条)7.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做两面人,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一条)8.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二条)9.擅自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严重者或开除党籍。(第五十三条)10.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不落实整改要求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五条)11.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六条)12.组织、参加这些活动和组织的,严重者开除党籍。(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条五十九条、条六十条、条六十一条)-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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