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新旧对比及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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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比项对比项 征求意见意见稿征求意见意见稿 最终版本最终版本 点评点评 过渡期安排过渡期安排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新老划断”设过渡期,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过 渡期内不得新增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净认购规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 2020 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 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明显放松。过渡期再延长 半年,并提出提前完成整 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 励。在当前异常复杂的国 内外环境下,减轻短期冲 击,确保平稳过渡。 净值管理净值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

2、化管理,净 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 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 险。按照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净值的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 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 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 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 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 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 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

3、,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 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 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 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 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 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 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 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 5%或以上, 如果偏离 5%或以 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 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 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看似有所放松,但实际更 严格。最终版本对净值管 理规

4、定作了补充,将征求 意见稿的“净值生成应当符 合公允价值原则”改为“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切 需要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 审计确认。尤其注意的是, 对可以使用摊余成本的情 况做出了规定,但仅“封闭 式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 计量,实际范围仍较窄。 尤其是货币基金不包括在 内,摊余成本法的认定条 件较为模糊,都需要后续 细则加以确认。 打破刚兑打破刚兑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加 强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 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 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 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 金

5、,并予以适当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 营、超范围经营,由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并实施 罚款等行政处罚。 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 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 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 2 倍利益对价。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 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 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 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

6、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 营, 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放松。对刚性兑付机构的 惩处表述有所放松和模糊 化。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惩 处”, 而最终版本为“进行惩 处“。对非银机构的惩处表 述模糊化,前者提到罚款 并要求制定具体罚款标 准,而后者只提到“依法纠 正并予以处罚”。 规范资金池规范资金池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 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 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同前 最终版本与征求意见稿一 致。 严控期限错配严控期限错配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封闭式资

7、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金 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 产 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 非标准化债权类 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 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 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 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 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 到期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 90 天。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

8、 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 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 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 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 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 日。 最终版本去掉了征求意见 稿中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 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 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 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 低”。监管政策不应干预机 构的定价权。 限制非标限制非标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 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 合理公允价

9、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 具体认定规则由人 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投资非标应遵循相关监管标准,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管产品资金 直接投资银行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收益权由央行及金融监管部 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 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 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 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 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 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

10、债权类资产。 对于非标资产的定义仍存 较模糊。但按照“在银行 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 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 易市场交易”的要求,诸 多通过非非标转标的途径 都不合规,需要细则加以 确认。 禁止多层嵌套禁止多层嵌套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 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公募证券投资 基金除外)。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 品, 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 资的, 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 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 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

11、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 金除外)。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 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 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 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 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 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 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 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最终版本与征求意见稿基 本一致,最

12、终版本对公募 及私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 构作出额外规定。 杠杆设计杠杆设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 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 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 产品、 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 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资产管理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 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 负债率达到或者超出警戒线的企业不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警 戒线的具体

13、标准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 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 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每只封闭式公募 产品、 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200%。 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 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 放大杠杆。 放松。最终版本去掉了原 征求意见稿中对个人、企 业投资者杠杆设计的规 定,仅规范金融机构。通 过这一修改,目前不少银 行理财推出的理财质押业 务就能够得以正常开展, 并给

14、予尤其是长期限理财 以流动性,从而提升客户 接受度。 分级设计分级设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一)公募产品。 (二)开放式私募产品。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 50%即 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 50%的私募产 品。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分级 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 (优先 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 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 不得超过 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 级比例不得超过

15、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 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 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 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 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 140%。分级 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 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 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 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 超过 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 不得超过 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

16、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 保本保收益安排。 放松。最终版本去掉了对 “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 产品,投资比例超过 50% 即视为单一”和“投资债券、 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 过 50%的私募产品”的分 级限制。 风险集中度限制风险集中度限制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 度。 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 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 10%,同一金融 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 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 值的 30%,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 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全部资 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 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 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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