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勘察审图(高大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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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土工程勘察审图,同济大学 高大钊 2009年6月,引 言,自颁布强制性条文和实施施工图审查以来已经十年了,对岩土工程勘察的审查,主要依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如何执行国标的强制性条文,是做好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的基础。 希望通过这个讲座,进行沟通,了解执行中的问题,更好地做好施工图审查。,岩土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 与体制改革,了解我国技术标准与技术控制体系改革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了解我国岩土工程体制改革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了解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地位与作用。 对岩土工程原理、规范条文和条文说明的全面、深入理解。,技术标准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时不可缺少的依据。我国的岩土工程技术标准

2、有什么特点?在一些涉外的工程中,人们感觉到国内外的技术标准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别。国外究竟是什么情况,国外的岩土工程技术标准有什么特点?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进行我国岩土工程标准化的改革?这些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岩土工程标准化改革,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从技术控制的角度,为建设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讨论岩土工程的标准化,必须放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这个大框架内来考察,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设体制改革的总要求。,我国的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 ,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

3、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技术规范本来都是由政府批准,具有法律的作用,都是强制性的。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将规范分为两类,由政府委托协会批准的技术标准称为推荐性标准,由政府批准的称为强制性标准。但绝大部分标准都是由政府批准的,既然定为强制性标准,则技术标准中的所有条文都应当是强制性的(但实际上强制性标

4、准中的条文不可能都是应该强制执行的)。因此我国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标准的条文总数大约有15万条之多,很难检查执行的情况,因此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际上处于失控的状态。,2000年5月,建设部俞正声部长在强制性条文首发式上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市场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那些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技术要求,用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而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分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又说,与国际接轨,其中很重要的方面是工程建

5、设标准管理体制的接轨,改革目前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模式,建立起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已经是十分迫切的了。,2003年9月,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对研究制定房屋建筑技术法规,特别指出,第一,制订“房屋建筑技术法规”将房屋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改变目前单项标准的状况。技术法规应当是有法定效力、系统完整、可操作性强、技术权威性高的综合技术成果,对政府部门转变职能、强化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借鉴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标准化成果,加快技术法规的编制步伐,要有自己的特色,注重实效性。第三,建筑技术法规要明确对结构的安全、火灾安全、施工与使用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

6、、噪声控制、节能及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定。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气候和地质条件不一,技术法规也应考虑地方差异,给地方留些余地。,2005年初,建设部黄卫副部长指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是迎接加入WTO过渡期结束后建筑业面临挑战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即将结束,我国建筑市场的竞争规则、技术标准、经营方式、服务模式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建筑业企业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几位部长的讲话,表明了我国政府对建筑市场改革的取向,我国的技术标准体系将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建立起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技术控制体制,打破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工程勘察设计咨

7、询业。,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市场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处罚。 技术标准除了被技术法规引用部分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我国的建筑技术控制体制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吸取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形成我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建设工程技术控制体系已成了一个非常重要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了课题组对欧盟、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日本、俄罗斯七个地区和国家进行了重点研究,并对法国、德国、荷兰、瑞典、挪威五个国家作了一般了解,提出了研

8、究报告。,参考国外的普遍做法,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我国标准化体制改革,提出了三步走的设想。即首先实行条文强制与条文自愿采用的形式、适时实行强制性条文与标准自愿采用形式、最终实现强制性的技术法规与自愿采用的技术标准体制。,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工程勘察 2004年No.1 “国外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的研究” 邵卓民等 为编制技术法规作准备 对建筑法和标准化法需要进行修改 制订建筑技术法规,关于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都从不同的角度发布了定义,联合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委员会于1984年以英、法、俄三种文字发布的建筑法规术语及其定义是专门针对建筑业

9、的。,国际定义,技术法规称为Technical regulation,是一种法定权力机构所接受的约束性文件,它由技术性规定组成,或涉及技术性规定,其中包括适用的管理条款。 技术标准称为Technical standard,是基于协商一致,由公认的标准化机构批准,为重复和连续应用而制订的技术规定。,由国际建筑业协会提出,并为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联盟、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所接受的,建立了下列建筑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国际通行原则。 1.对直接涉及公众基本利益的安全、卫生等技术要求和直接涉及国家长远利益的环保、节能等技术要求,按照指令性模式制定建筑技术法规。它是强制性

10、技术文件,必须遵照执行。,2.对不直接涉及公众基本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技术要求,以及为保证实现强制性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途径和方法等,按照陈述性模式制订技术标准。它是非强制性技术文件,自愿采用。 3.为了鼓励生产者根据市场需要发挥主动创造性,促进技术进步,只要建筑产品和技术能满足强制性技术法规,允许不执行非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以上原则是对当前国际上所实行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体制的基本概括。世界上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多已在建筑(建设)领域较完整地实行了这种体制。 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技术法规,其主要内容有的包括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两部分,有的只有技术要求部分。,在建筑技术法规的技术要求部分,内容

11、大体上是在世界贸易组织WTO/TBT协议规定的“正当目标”范围之内。即: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 对于建筑技术法规,在大多数国家对上述技术要求具体化为:结构安全,火灾安全,施工与使用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噪声控制,节能和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规定。,欧洲共同体于1985年规定,在技术法规中只给出必须达到的目标,而为有效实现这些目标所需采用的最适宜的途径和方法,由成员国自由选择。在技术法规中只规定必须满足的基本的功能要求,而为满足这些基本要求所需采用的技术手段,均由欧洲标准化组织通过制定欧洲协调标准来解决。 在欧盟的建筑技术法规中,提

12、出了六点基本要求:结构抗力与稳定性,火灾时的安全,卫生,健康与环境,使用中的安全,噪声防护,能量节约与热量保持。,建筑技术法规一般由经认可的第三方质量认证机构和技术认可机构处理实施问题,由司法机构仲裁执行纠纷。 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当前各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不论其国家政体如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如何,在建筑技术制约体制方面尽管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实质上都已实行建筑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紧密结合的体制。,建筑技术标准是一种自愿采用的技术文件,多由政府授权的专门的标准化社团或机构,以及各有权威的行业、专业社团发布。建筑技术标准的内容必须全面符合建筑技术法规的规定。建筑技术标准的有效条文可以被建筑技术法

13、规引用而成为技术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的属性。,凡符合建筑技术标准的产品或技术,就认为符合建筑技术法规的要求,允许进入建筑市场。对无建筑技术标准可依的新产品、新技术,经评定符合建筑技术法规的要求,也允许进入建筑市场。当有更先进的、经评定符合建筑技术法规要求的新产品、新技术可以替代已有的产品和技术时,允许不按现行的建筑技术标准执行,以鼓励人们按照市场需求积极发挥创造性,促进技术进步。,我国与国外工程控制体制的比较,1. 国外的建筑技术法规与建筑技术标准的法律属性不同,表达方式也不同,各自独立制定但又紧密配套实施,既可加大强制性技术要求的实施力度,又可使非强制性技术要求具有适应技术进步的灵活性。

14、而我国根据标准化法实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体制,两者的制定过程和表达方式均无明显差别,因而在实施上和监督上也难以区别对待。,2. 国外的技术法规中只对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做出较原则的规定,条款无需经常修订,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国外的建筑技术标准中主要对实现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技术要求的途径和方法作出具体规定,条款可以随技术进步而及时修订,具有较大的适应性。而我国,在同一本标准中经常将强制性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混存,修订必须同步进行。,3. 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建筑技术法规中都包含管理性规定,主要是为实施技术要求的建筑工程管理或/和建筑标准化管理。而我国,这些内容多用法规性行政文件形式表

15、达,由于发布方式不同,常常造成实施这些管理规定与实施技术要求不能紧密结合。,4. 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筑技术法规只有一本,集中表达了必须强制执行的建筑技术要求,重点突出。而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有260多本,内容庞杂而分散,许多条款并非必须强制,因而不利于有效地贯彻。,5. 在国外,强制性的建筑技术法规多由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发布,非强制性的建筑技术标准主要由标准化社会团体制订和发布,使两者的本质属性更加清晰,实施和监督上更易区别。而我国,强制性和非强制性标准均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和发布,两者无明显差别。,6. 国外已将实施建筑技术法规与建筑技术标准,与以贯彻实施强制性技术要求

16、为主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有机结合,有利于保证建筑产品和工程的质量。我国在这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技术标准和法规是两个不同范畴的东西。法规是代表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人民大众的安全,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技术条文,例如荷载的取值,材料强度统一规定等等,工程师必须遵守,在全国各地都应该遵守,没有地域和人群之分。,技术标准是人类工程经验的总结,可以帮助工程师的技术工作做得更好,但由于是经验性的东西,难免有局限性,也有地区性、合理性的差别,它应当随着人们经验的积累而不断修改完善。技术标准是可以由工程师根据他自己的经验来选用的,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对于同一个工程,不同的工程师可以做出不同的结果,但必须都是安全的,在安全的前提下,设计完全是多解的,不同水平的工程师做出来的结果应该是不一样的,这才体现技术上的竞争与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和改革开放转型时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治上的“一边倒”形成了技术上的“一边倒”。对于西方国家的技术,长期处于隔绝状态,只能采用前苏联的技术标准,许多工程技术人员都是在使用前苏联规范的过程中学习和熟悉工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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