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审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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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审计概述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单项(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建设前期、 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和管 理进行的审计,并对其最终绩效进行评价。建设程序如下图: 工程项目审计主要是对建设项目各阶段各流程进行合法性、合 规性审核。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文件 建设前期阶段包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文件。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投资估算, 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设计 概算,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投 资估算可以偏差 10%-30%,设计概算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概算精确度 5%,政府投资项目或大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

2、位向投资主 管部门申报立项。 政府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财政直接拨款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提 出初审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批复 立项。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除征地拆迁费)10%的,必须重新报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经批准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 主要审查如下内容: 一、审查设计概算的编制依据 1、审查编制依据合法性。 2、审查编制依据的时效性。 3、审查编制依据的适用范围。 二、审查概算编制深度 1、审查编制说明 2、审查概算编制完整性 3、审查概算编制范围 三、审查工程概算内容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2、审查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配套工

3、程、设计定员。 3、审查编制方法、计价依据和程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 4、审查工程量是否正确。 5、审查材料用量和价格。 6、审查设备规格、数量和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与清单相一 致。 7、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各项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 部门的现行规定,计算程序和取费标准是否正确。 8、审查综合概算、总概算的编制内容、方法是否符合现行规定和设 计文件要求。 9、审查总概算文件的组成内容是否完整的包括了全部费用组成。 10、审查建设工程其他费用。 11、审查项目的“三废”治理。 12、审查技术经济指标。 13、审查经济投资效果。 招标 投标 评标 开标 中标 设计图纸之后就进入施工招

4、投标阶段, 这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最关 键的阶段,也是规则制定阶段,最容易引发工程建设违规的阶段,现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滋生的腐败大部分都出现在这个阶段。 要求公开招 标的采用邀请招标, 或者直接指定某家单位 (不招标或者违法发包) , 或者在招投标文件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单 位与投标单位串通等等违规现象。下图为招投标流程: 招标准备阶段需要确定项目是否需要招标?采用何种方式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 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融资的项 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等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 招标规

5、模标准的规定: 上述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 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 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除保密上有特 殊要求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通过招标确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一、 按照国家有关

6、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 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 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 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工程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应 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 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7、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 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 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 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 避招标。 违法发包的情形: 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 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 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

8、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 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的; (五) 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 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 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 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 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确定需要招标后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编制质量的好坏直 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好坏、工期是否按期完工、工程费用高低的关 键因素。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

9、招标公告, 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 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内容应当一致。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 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或者投标邀请书。 上图 招投标时间节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 期一致。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或者投标人: (一)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 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

10、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 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 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 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 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

11、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 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

12、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评标完成后,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 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 3 个,并标明排序。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 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 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 标条件的, 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 次确定其他中

13、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 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工程量清单计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 (以 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 ,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 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 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 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工程量计 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

14、工程量清单、 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 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 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 标人的投标。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最 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 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

15、部门审核。 控制价的审核依据: 1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2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3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4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 时,参照市场价; 7 其他的相关资料。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施工合同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 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

16、中约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 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 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 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 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与履行 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年度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 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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