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货物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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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一)现代海上保险发源于意大利。早在11世纪末,在经济繁荣的意大利北部城市特别是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和威尼斯等地,就已经出现类似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英文中的“保险单”一词就是源于意大利“Polizza”。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保单,该保单至今仍保存在热那亚的国立博物馆,但这份保单并不具备保单的基本形式。一份从形式到内容与现代保险几乎完全一致的最早的保单,是1384年3月24日出立的航程保单。所以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二)资本主义发展促进海上保险立法,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引起西欧各国对海上航线的探寻。新航线的开辟,海上保

2、险迅速发展。各国政府相继制定并颁布海上保险法令及条例以及保险单标准格式。 美洲新大陆被发现后,海上保险随着海上贸易中心的转移而从地中海区域转移至大西洋彼岸。保险制度也传到英国,荷兰等北欧城市。,(三)现代海上保险形成于英国,十六世纪以前, 英国的对外贸易和保险业均被意大利和汉萨同盟的商人所控制。此后, 随着资本主义在西欧各国的发展以及新航线的开辟, 欧洲的贸易规模空前扩大了。 英国女王颁布第一部海上保险法。 批准“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伦敦保险公司”两家公司享有经营海上保险的独占权, 其他公司或合伙组织均不得经营海上保险业务。但法案并没有限制个人经营者办理海上保险业务。这就为劳合社一家以个人名

3、义办理海上保险业务的社团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1884 年在伦敦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公司成立了“伦敦保险人协会” ( ILU) ,这个公会组织在水险条款标准化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它所制定的保险条款( 简称“协会条款” ) 在国际保险市场获得广泛应用。 1906 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 , 长期以来, 它对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直到现在它仍是世界上最具权威的一部海上保险法典。,三、劳合社,又称劳埃德社, 是当今世界上惟一允许个体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市场。 劳合社只是一个管理与服务的机构, 并不是一个保险公司。,(一)发展故事,劳合社是一个名叫 Edward Lloyd

4、的英国商人于 1688 年在泰晤士河畔塔街所开设的咖啡馆演变发展而来的。 17 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道路,英国的航运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当时,英国伦敦的商人经常聚集在咖啡馆里,边喝咖啡边交换有关航运和贸易的消息。由于劳埃德咖啡馆临近一些与航海有关的机构,如海关、海军部和港务局,因此这家咖啡馆就成为经营航运的船东、商人、经纪人、船长及银行高利贷者经常会晤交换信息的地方。保险商也常聚集于此,与投保人接洽保险业务。后来这些商人们联合起来,当某船出海时,投保人就在一张纸即承保条上注明投保的船舶或货物,以及投保金额,每个承保人都在承保条上注明自己承保的份额,并签上自己的名字,直至该

5、承保条的金额被 100% 承保。,由于当时通讯十分落后,准确可靠的消息对于商人们来说是无价之宝。店主劳埃德先生为了招揽更多的客人到其咖啡馆来,与 1696 年出版了一张小报劳埃德新闻,每周出版三次,共发行了 76 期,使其成了航运消息的传播中心。约在 1734 年,劳埃德的女婿出版了劳合社动态,后易名劳合社日报,至今该报仍在伦敦出版。后来,咖啡馆的 79 名商人每人出资 100 英镑,于 1774 年租赁皇家交易所的房屋,在劳埃德咖啡馆原业务的基础上成立了劳合社。英国议会于 1871 年专门通过了一个法案,批准劳合社成为一个保险社团组织,劳合社通过向政府注册取得了法人资格,但劳合社的成员只能限

6、于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直至 1911 年,英国议会取消了这个限制,批准劳合社成员可以经营包括水险在内的一切保险业务。,(二)劳合社在中国,目前,劳合社承保的业务来自全球 200 多个国家和地区。2007 年,劳合社在中国上海成立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全资子公司 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称 “ 劳合社中国 ” )。 2010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正式更名为 “ 劳合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 ,以反映公司扩展的营业范围。从 2011 年 9 月开始劳合社中国已正式开始按照扩展的营业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三) 劳合社的承保人,劳合社承保人单独进行交易。劳合社承保人以个人名义对劳合社保险单

7、项下的承保责任单独负责, 其责任绝对无限, 会员之间没有相互牵连的关系。 在 1994 年以前, 劳合社的承保人都是自然人, 或称个人会员。1994 年以后, 劳合社允许公司资本进入该市场, 出现了公司会员。从此以后, 个人会员的数量连年递减, 而公司会员的数量逐年递增。,承保辛迪加:劳合社的承保人按承保险种组成不同规模的组合。 组合人数少则几十人, 多则上千人。每个组合中都设有积极承 保人 , 又称承保代理人。由该承保代理人代表一个组合来接受业务, 确定费率。,劳合社的承保代理人不与保险客户即被保险人直接打交道, 而只接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 最后, 经纪人把投保单送到劳合社的保单签印处。

8、经查验核对, 投保单换成正式保险单, 劳合社盖章签字, 保险手续至此全部完成。,(四)工作过程,(五)承保业务,目前, 劳合社会员的承保业务大体分为四大类, 即水险、非水险、航空和汽车保险。 1 水险 劳合社的水险业务约占劳合社总业务的 21%。世界上约有 13%的海上保险业务是由劳合社承保的,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远洋船舶的责任风险都在劳合社办理再保险。,2非水险 非水险业务在劳合社业务中所占的比例约为 51%。劳合社承保的非水险风险包罗万象, 只要市场上对某种风险产生了保障需求, 富有创新进取精神的劳合社承保人很快就会设计出相应险种。,3 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业务约占劳合社业务的 11%。目前,

9、 劳合社的航空保险业务约占世界该类业务量的 25%。,4 汽车保险 汽车保险在劳合社业务中约占 17%。许多其他的汽车保险商都要求投保的汽车要标准化, 但劳合社的汽车承保人则乐意承保非标准化的高价值的汽车, 甚至为电动自行车这样小的保险标的也办理保险, 劳合社因而在汽车保险领域名声大噪, 世界上最大的 7 家汽车制造商都在劳合社购买了保险。,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中国的海运货物保险是伴随着帝国主义的经济入侵而逐渐兴起的。1805 年,外商洋行在中国香港联合组织广州保险协会, 作为外国保险公司的代理行, 专门办理中国产品运销海外的保险业务。 1840 年, 鸦片战争失败后, 清政府与英

10、国签定了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 , 英帝国的炮舰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后, 经济入侵日益深入。 1848 年, 上海英租界划定后, 英国商人开办的扬子保险公司和上海保安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上海成为当时中国海上保险的中心。,十九世纪后叶, 满清政府洋务派大兴洋务, 曾经命令“招商局”先后设立仁和、济和保险公司, 以后又将这两家保险公司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 它们是中国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最早公司之一, 也是中国民族资本经营的第一家保险公司。,中国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 绝大多数是由私营银行投资创办的, 依靠银行的力量开展业务, 但同外商相比, 它们力量薄弱, 经验不足, 根本无法同外商保险公司相抗衡。 1956

11、 年起陆续制订了各种涉外保险业务条款, 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 ( ChinaInsurance Clause, 简称 CIC 条款) , 其中货物保险条款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 涉及到包括海运在内的多种运输方式下的货物保险条款。,现行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在参照伦敦保险人协会 1963 年的货物保险条款的基础上, 于 1981 年 1 月 1 日修订而成的。基本险有三种, 即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 分别相当于 1963 年协会条款的 FPA, WA和 All Risks) 。 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属于特殊附加险。 附加险所交的保险费比较少,但

12、它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险种。,五、世界保险业的发展趋势,一、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扩大 新险种:核电站保险,计算机保险等 二、保险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 一方面各国保险市场更趋开放,另一方面对风险管理要求越来越高 三、保险技术不断创新和国际保险技术标准化 非价格竞争: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资源企业通过改变产品品质、营销策略、广告等非价格方式来最大化实现自己利润的竞争行为。即价值竞争,就是为顾客提供更好、更有特色,或者更能适合各自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的一种竞争。,四、责任保险发展迅速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

13、、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首先,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其次,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再次,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第四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与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保证 现代国际贸易总量的 80%是靠海上运输来完成的。货物在长途运输中, 往往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不可避免地会给货

14、物造成损失, 货物所有人也会因此而遭受沉重打击, 影 响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二、国际贸易术语与海运货物保险,商品的价格就不仅是指货值和卖方利润, 一般还包括着货物交接过程中的装卸、运输、储存和保险等费用, 以及由于办理这些事务的责任和风险而产生的代价。 ( 一) 贸易术语决定了由谁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例如, 在 CIF 和 CFR 贸易术语下, 卖方负责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而在 FOB 贸易术语下, 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自己承担的, 买方就需对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FOB、CFR、CIF 比较,费用价格构成,FOB价= 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

15、净利润 CFR价= 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海上运输费用) +净利润 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二) 贸易术语决定了海运货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讫,海运货物保险的有关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时候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即合法的利害关系, 否则无权索赔。 可保利益(InsurableInterest)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权力或利益。这种利益,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具体体现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如货物、运费、保费、佣金、预期利益等)享有所有权或承担某种经济风险和责任,被保险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安全或按期抵达而获益,或因

16、该标的发生灭失或损毁而蒙受损害或承担责任。,三、国际贸易合同是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的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对交易的货物都有详细的品质、规格、包装等方面的要求。如果因为卖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而导致货物损失, 同时这损失又是海运货物保险人的承保责任, 那么, 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完买方后, 就取得了代位追偿权, 站在买方的立场上凭贸易合同向卖方追偿。,第五节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与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海运货物保险人进行追偿的依据 ( 1 ) 由于承运人提供的船舶不适航或没有管理好货物所引起的货损; ( 2 ) 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所造成, 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却又予以免责的货损; ( 3 ) 由于承运人以外的其他第三责任人的原因造成的货损; ( 4 ) 不是由于承运人和其他第三者负责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起的货损。,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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