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六章+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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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第二节 支票业务的核算 第三节 银行本票业务的核算 第四节 银行汇票业务的核算 第五节 商业汇票与贴现业务的核算 第六节 汇兑业务的核算 第七节 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业务的核算 第八节 银行卡业务,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和各种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形式 支付结算按支付方式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两种形式。 现金结算是收付款双方直接使用现金收付款项的货币收付行为。 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将款项从付款人存款账户划转到收款人存款账户的货币收付行为。,(三

2、)银行转账结算作用: 一是可以节约现金的使用,减少货币发行,有利于节省社会流通费用,稳定货币流通。 二是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的流通。 三是可以集中各单位的闲散资金,稳定和扩大信贷资金的来源。,二、支付结算的原则,支付结算原则是指单位、个人和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的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入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三、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104,四、支付结算的种类,按货币支付方式,现金结算,汇兑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汇票 本票 支票 银行卡,结算方式业务,票据结算业务,五、票据的概念和分类,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承诺无条件

3、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是一种书面凭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和制定的印钞厂印刷,需按规定要求填写。,六、票据上的权利,(一)票据关系人 票据关系人,是对票据具体享有某种权利或承担某种义务责任的当事人。 它主要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及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票据的基本关系人。,出票人是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 出票人应是独立的法人或有一定行为能力的个人。由谁出票,主要依据票据的性质和付款方式而定。 例如,支票是由付款人出票;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中,是由银行出票;而在商业汇票中,既可由收款人出票,又可由付款人出票。,付款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

4、令或委托,向收款人、持票人支付票款的人。 如在支票中,开出该支票单位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中,一般以承兑人为付款人;在本票中,出票人即是付款人。 收款人是票据中指定的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可以凭票取款也可以背书转让他人。,背书人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接到票据后,经过背书,将票据转给他人的人。 而从背书人手中接受票据的人,即票据的受让人被称为被背书人。 背书人既然在票据上背书签字,就要对票据负责,将票据授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在票据上再加背书而转让,则成为第二背书人。新的受让人成为第二被背书人。依次类推,票据可以连续转让。,承兑人是远期票据到期前,票据的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

5、责任的人。 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按出票人的指示对正当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义务。 票据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而承兑后出票人居于从属债务人的地位,承兑人则成为主债务人。,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持票人可以是收款人、被背书人或其他人(出票人除外)。,(二)票据行为 1、出票 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工作: 一是签发票据,即出票人按一定的票据原因和有关规定开出票据 二是交付票据,即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要求: 出票必须有原因,如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 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金额要用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

6、据无效。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2、背书 概念:背书是以转让票据或其他目的,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工作 一是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签章、背书日期。 二是交付票据。 种类:有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三种。 效力: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权利担保效力,要求: 背书必须连续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所附条件无效,但不影响背书的法律效力 不能进行部分背书 票据可以在规定使用的地域范围内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

7、得背书转让。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的,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承兑 概念: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按照票据载明事项,对票据金额在票面上作出表示承诺付款的文字记载及签章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 效力: 使持票人的付款请

8、求权得以落实; 票据承兑后,承兑人作为付款人,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到期负无条件付款责任。,工作 一是记载:在正面作“承兑”记载、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二是交付票据给持票申请人。 要求 不得附条件承兑 不得部分承兑,4、保证 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为票据的某个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提供担保而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的保证适用于汇票和本票。,工作 一是记载:“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名称住所、被保证人名称、日期。 二是交付票据给被保证人。 要求 不得附条件保证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负连带责任,5、付款 概念 付款是指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行为。 效力

9、 付款人付款,票据上所记载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终止和消失;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责任 程序: 持票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付款人付款,要求 付款人按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付款人对票据的审查:要素齐全合规;背书连续 付款后要缴回票据,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符合票据法规定的

10、其他抗辩事由。,6、提示付款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仍可向承兑人请求付款,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仍可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7、追索 概念 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遭到拒付时,向其前手背书人或出票人索取票款的一种票据行为。 效力 是对付款请求权的一种补充,在持票人不获付款时,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前提 票据在到期前不获承兑;到期不获付款;其它法定原因(付款人死亡、破产等) 必须保全票据权利的手续(如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作成拒付证明),程序

11、 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 受领追索费用(票据金额、利息、费用) 要求 所有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三)关于票据挂失止付的规定,(1)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可以挂失止付。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2)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

12、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任责任。,(3)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第二节 支票业务的核算,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

13、于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在实践中,我国一直采用的是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没有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的填写: 1、出票的日期(大写):数字规定必须大写,数字大写的写法是: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1)壹月贰月前零字必写,叁月至玖月前零字可写可不写。拾月至拾贰月必须写成壹拾月、壹拾壹月、壹拾贰月(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月

14、)。 (2)壹日至玖日前零字必写,拾日至拾玖日必须写成壹拾日及壹拾X日(前面多写了“零”字也认可,如零壹拾伍日,下同),贰拾日至贰拾玖日必须写成贰拾日及贰拾X日,叁拾日至叁拾壹日必须写成叁拾日及叁拾壹日。,2、人民币(大写):大写数字的写法是: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亿、万、仟、佰、拾。 (1)、279,546.26 贰拾柒万玖仟伍佰肆拾陆元贰角陆分。 (2)、7,560.31 柒仟伍佰陆拾元零叁角壹分 此时 “陆拾元零叁角壹分”“零”字可写可不写. (3)、532.00 伍佰叁拾贰元正 “正”写为“整”字也可以。不能写为“零角零分” (4)、425.03 肆佰贰拾伍元零叁分

15、(5)、325.20 叁佰贰拾伍元贰角。 角字后面可加“整“字,但不能写“零分”,比较特殊。,3、适用范围 (1)付款人主动付款。既可签发给收款人,也可签发给开户行委托付款。 (2)主要用于同城票据交换范围内使用 (3)开户的客户 (4)无金额起点限制,支付确定的结算款项,二、基本规定,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付款行为支票上

16、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4、支票的金额、签发日期和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出票人加盖银行的印鉴证明。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章不符的支票和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 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7、支票可以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三、支票出售的核算,银行出售未使用的支票时,由存款人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银行经审核,收取手续费和工本费,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领购人户 或库存现金 贷:业务支出工本费 手续费收入,同时,银行必须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注明领用日期、存款人名称、支票起讫号码,以备核查。 银行出售支票,原则上每次每个帐户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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