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涉及质监部门七项职能宣贯培训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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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约能源法涉及质监部门七项职能宣贯培训讲义,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熊新兴,二九年二月,主要内容 一、加强节能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二、加强生产许可制度 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相结合 四、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五、开展节能产品认证,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六、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 七、加强节能产品进出口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节能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处2008年4月1日施行,是全面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

2、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节约能源法赋予了质检部门许多重要职责,从质量、计量、标准、论证、特种设备,进出口产品监督等各方面提出了更多新要求。它是质检系统发挥技术优势,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从七个方面怎样履行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一、加强节能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

3、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一)加快推进涉及节能的立法工作,完善节能法规体系。进一步推动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密切配合人大环资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做好循环经济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制定工作,抓紧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联合国家改委完成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体系。 (二)完善地方节能标准审查和备案制度。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第十三第和第十四第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4、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指导地方制定严于强制性能效和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经国务院批准。各地所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以上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指导企业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审查制度。颁布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国家标准,各地应按照该国家标准的要求,指导企业建立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制定企业节能标准。落实节约能源法中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的要求,各地方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备案审查制度。 8

5、月28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T22336-2008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国家标准,将于08年11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项指导企业编制节能标准体系的国家标准,这项标准规定了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编制原则和要求、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层次结构、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编制格式,必将对企业节能工作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面重点介绍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四)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根据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国务院节能关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4个部门,组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9个待业协会和中石化、中石油2大集团公

6、司,编制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提出2008年到2010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 (五)加大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建材、煤炭、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继续推动空调等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指导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锅炉性能测试方法、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七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加强高耗能产

7、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地方调研工作,继续研究制定重点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 2006年06月02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于2007年01月0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在实施中,必须严格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下面重点介绍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六)做好节约能源法配套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指导各地集中抓好节约能源法配套的46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发挥配套标准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召开有关标准的宣贯会,扩大标准的社会影响力,并酝酿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二、加强生产许可制度,

8、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节能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实施生产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对高耗能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确保国家能源政策落到实处。 (一) 严格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针对电石、热轧带肋钢筋、水泥、铝合金建筑型材等4类生产过程高耗能的产品以及蓄电池、氯碱等11类生产过程中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对于新建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以及许可证有效期满重新审查,严格执行标准入条

9、件,审查中加强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等方面的审查,严把市场准入门槛。 (二)依据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加强审查发证和证后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对于涉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要求的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空气压缩机、内燃机、危险化学等21类产品,依据电力、钢铁、建材、电石等行业产能淘汰标准,在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监督企业按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于含有应该淘汰而未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新申请许可证不予受理,己获得生产许证的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要求的期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不按期淘汰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三、

10、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相结合,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有机结合。,(一)确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工作目标。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10年,初步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研究探索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努力形成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工作格局。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 (二)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开展锅炉设计文件的节

11、能审查,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不允许投入制造;开展新产品样机与在用设备的能效测试,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新产品不允许投入批量制造,在用设备应当限期整改。选择换热压力容器1至2种代表产品,在大型企业成套装置开展换热压力容器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指导企业开展节能改造试点。总局将确定并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效测试服务。同时,积极争取与发改委联合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节能产品和淘汰产品目录。,在新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手册(第八版)1071页-1092页(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目录)中公布了机械工业1-17批(600项)淘汰产品项目明细表。例:防烟轴流通风机BT30系列

12、;锅炉给水泵DG270-140;4吨工业锅炉。在1093页-1105页中公布了3批(353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例:落后生产能力:1、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矿;2、窑径小于2米(生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例:落后生产工艺:1、土法练油;2、建筑石灰窑;3、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例:落后产品:1、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2、杀虫醚(农药);3、CA630普通车床;4、单项电度表DD28。以上都是2002年7月1日以前公布的目录,我们质监系统执法部门都开展过执法检查,大家应关注国家新公布的特种设备节能产品和淘汰目录。 (三)加快完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法规标准。总局将积极配

13、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快制订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加快修订固定式大力窗口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等5项安全技术规范,实现压力容器产品节材降耗,进一步明确锅炉节能监管相关技术要求。指导锅炉压力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与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

14、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

15、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

16、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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