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艾滋病、梅毒与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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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解读,提要,工作开展情况 制订依据 范围 策略 措施 职责与分工 技术保障 信息管理 资金和物资管理 监督指导与评估,目标完成情况,略,制订依据,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湖北省艾滋病防治办法 实现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的目标 根据中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湖北省2010年中央财政艾滋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要求 全面、整合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2010年中央财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专项资金 经费下达:财政

2、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90号) 全国合计:8.4亿元,我省合计:2345万元 项目管理:湖北省2010年中央财政艾滋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鄂财社发2010116号),2011年中央财政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专项资金 经费下达: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61号) 我省艾滋病防治资金:6617万 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专项资金:2345万元 项目管理:湖北省2011年中央财政艾滋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鄂财社发2010160号、2011107号),2012年中央财政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专项资金万元 项目管理

3、:关于下达2012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鄂财社发69号) 关于2012年中央补助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经费的补充通知,2013年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专项资金(鄂财社发201412号):万元 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补助疾控和爱卫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61号) 关于下发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妇幼卫生项目资金下划明细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475号),项目范围,全省103个县(市、区),策略,措施,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干预服务,措施 -

4、 1,措施 - 2,孕妇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产时艾滋病抗体检测及服务流程,孕产妇梅毒检测及服务流程,措施-3,措施-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 抗病毒药物方案,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抗病毒药物的应用可分为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和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于处于艾滋病临床I期或II期,免疫功能相对较好,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预防性抗病毒用药方案; 对处于艾滋病临床期或期,CD4+T淋巴细胞计数350/mm3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建议采用治疗性抗病毒用药方案。,一、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预防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1.孕期和分娩时。 从妊娠14周

5、或14周后发现艾滋病感染后尽早开始服用齐多夫定(AZT)300mg +拉米夫定(3TC)150mg +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克力芝)(LPV/r)400/100mg,每天2次;或者AZT300mg+3TC150mg,每天2次,依非韦伦(EFV)600mg,每天1次,直至分娩结束。 2.分娩后。 若选择人工喂养,产妇可在分娩结束后停止抗病毒药物的应用;若选择母乳喂养,产妇持续应用抗病毒药物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奈韦拉平(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

6、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 2.齐多夫定(AZT)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 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三)孕期没有接受HIV检测,临产时才发现

7、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 1.选择人工喂养者。 (1)产妇: 服用单剂量NVP 200mg,及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 (2)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单剂量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同时服用AZT 4mg/kg(即混悬液0.4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或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

8、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2.选择母乳喂养者。 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产妇:服用AZT+3TC+LPV/r或AZT+3TC+EFV(用法及剂量同上),至停止母乳喂养后1周。 婴儿: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出生后6周(用量同前)。 (2)产妇: 服用单剂量NVP 200mg,及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至分娩结束;产后继续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连续服用7天。 婴儿:出生后尽早(61

9、2小时内)服用NVP,每天1次,至母乳喂养停止后1周(对于产后才发现的感染产妇,产妇可暂不用抗病毒药物,婴儿采用此方案)。,二、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一)孕产妇治疗性应用抗病毒药物。 尽早开始服用AZT 300mg + 3TC 150mg,每天2次,EFV 600mg,每天1次;或者CD4+T淋巴细胞计数250/mm3时 ,还可以选择尽早服用AZT 300mg +3TC 150mg +NVP 200mg,每天2次。 (二)婴儿应用抗病毒药物。 婴儿可以选择应用以下两种抗病毒药物方案中的任一种。 1.NVP方案: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NVP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1次;出

10、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NVP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1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NVP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1次;至出生后46周。 2.AZT方案: 新生儿出生体重2500g,服用AZT 15mg(即混悬液1.5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500g且2000g,服用AZT 10mg(即混悬液1.0ml),每天2次;出生体重2000g,服用AZT 2mg/kg(即混悬液0.2ml/kg),每天2次;至出生后46周。 无论婴儿选择哪种抗病毒药物,都应在出生后尽早(612小时内)开始服用。,措施-4,措施-4,措施-4,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

11、随访及检测,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HIV 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及 服务流程,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HIV 抗体检测及 服务流程,措施-4,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服用范围,措施-5,2018/12/8,37,国家方案-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及先天梅毒感染状态监测,梅毒螺旋体抗原试验阳性,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方案,一、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方案 (一)推荐方案。 1.普鲁卡因青霉素G,80万单位/日,肌内注射,连续15日; 2.苄星青霉素240万单位,分两侧臀部肌内注射,每周1次,共3次。 (二)替代方案。 1.若没有青霉素,可用头孢曲松,1克/日,肌内注射或静脉给药,连续10 天; 2

12、.青霉素过敏者:可用红霉素治疗(禁用四环素、多西环素),红霉素500mg,每日4次,口服,连服15天。,二、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新生儿的预防性治疗方案 出生后应用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体重,分双臀肌肉注射。 三、先天梅毒患儿的治疗方案 (一)脑脊液正常者。 苄星青霉素G,5万单位/公斤,1次注射(分两侧臀肌)。 (二)脑脊液异常者。 水剂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分2次静脉滴注,连续1014天;或普鲁卡因青霉素G,每日5万单位/公斤,肌注,连续1014天。如无条件检查脑脊液者,可按脑脊液异常者治疗。,措施-6,措施-7,职责与分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与分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与分工

13、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与分工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与分工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与分工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与分工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与分工医疗卫生机构,县CDC: 负责孕产妇及其儿童的免费艾滋病初筛试验、梅毒、乙肝相关检测,并及时向送样单位和县预防母婴传播管理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结果和信息。 对HIV抗体初筛阳性者,由当地CDC协调采样,送对口HIV抗体确认机构及时进行确认实验。 对梅毒初筛阳性者(第一种梅毒检测实验阳性),要及时进行确认实验(第二种梅毒检测实验),并将结果反馈至送样医疗保健机构和县预防母婴传播管理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送样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其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等进行诊断和后续治疗

14、。,职责与分工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整合资源,也可选定一家具备检测条件的当地医疗保健机构统一对所有孕产妇的血样进行HIV抗体初筛、梅毒初筛和乙肝相关检测,并及时向送样单位和县预防母婴传播管理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反馈结果和信息。,职责与分工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保障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技术保障 规范实验室检测技术服务,技术保障 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信息管理 信息数据的收集、上报与质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时限及要求,(一)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1、表1、表1、表1,表2、表2,表 2)。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于

15、每月5日前将上月预防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本机构填写部分)上报至本辖区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后,形成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汇总)表”(表1)及“预防梅毒及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表2)”,艾滋病报表于10前完成网络上报,各市州妇幼保健院于13日前完成网络审核、汇总上报,省妇幼保健院于每月15日前完成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的网络审核、汇总上报。,(二)预防艾滋病、梅毒母婴传播系列个案登记卡。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基本情况登记卡(表3)应于获得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确认试验阳性结果后5日内填

16、报。对既往已确认感染者,本次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服务中了解其感染状态后5日内填报。 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妊娠及所生婴儿登记卡(表3)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或产褥期(分娩至42日)后5日内填报。 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及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3)应于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1、3、6、9、12、18个月后 5日内填报。 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表4-I)应于孕产妇诊断为梅毒感染后5日内填报。 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新生儿登记卡(表4-II)应于梅毒感染孕产妇出现妊娠结局或产褥期(分娩至42日)后5日内填报。 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随访登记卡(表4)应于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满3、6、9、12、15和18个月后 5日内填报,若儿童在某次随访过程中被诊断为先天梅毒感染或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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