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

上传人:101****457 文档编号:61647332 上传时间:2018-12-08 格式:DOC 页数:138 大小:1.36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_第1页
第1页 / 共138页
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_第2页
第2页 / 共138页
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_第3页
第3页 / 共138页
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_第4页
第4页 / 共138页
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_第5页
第5页 / 共1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船营运检验规程(2010)(13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2009(报批稿) 2010年1月目 录第1章 通则11.1 目的和应用11.2 定义11.3 检验申请11.4 一般要求21.5 技术问题处理原则21.6 船舶修理31.7 等效与免除3第2章 检验与证书4第3章 船体及其设备53.1 一般规定53.2 初次检验53.3 年度检验63.4 中间检验83.5 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查)93.6 换证检验123.7 船体强度衡准163.8 船体和设备修理要求183.9 附加检验18第4章 船舶载重线与稳性204.1 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204.2 初次检验20第5章 锅炉检验235.1 一般要求235.2 内部检验235.3

2、锅炉的附件检验295.4 锅炉的液压试验295.5 锅炉工作状态(蒸汽)下的检验305.6 热油加热器的检验315.7 锅炉的附加检验315.8 展期检验31第6章 机械装置和轴系检验326.1 一般要求326.2 初次检验326.3 年度检验336.4 中间检验336.5 换证检验346.6 附加检验576.7 系泊和航行试验57第7章 电气设备和自动化设备607.1 一般要求607.2 电气设备检验607.3 自动化系统检验68第8章 货物冷藏装置718.1 一般规定718.2 初次检验718.3 年度检验718.4 换证检验728.5 附加检验758.6 冷藏装置试验75第9章 船舶安全

3、设备769.1 一般规定769.2 消防设备(包括防火结构)检验和试验769.3 救生设备849.4 航行设备899.5 信号设备919.6 无线电设备91第10章 防污染结构和设备9510.1 防止油类污染检验9510.2 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检验9810.3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检验10310.4 防止垃圾污染检验10410.5 防止空气污染检验105第11章 起重设备检验10911.1 年度检验10911.2 换证检验(4年度全面检验)11011.3 附加检验和试验11111.4 不允许存在的缺陷111第1章 通则 1.1 目的和应用1.1.1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

4、“国内海船法规”),确保营运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保持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1.1.2 除高速船外,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长20m及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海船的营运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和应用更详细指导性文件,但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1.1.3 本规程各章规定适用性取决于国内海船法规对特定船舶的具体要求,其中超出国内海船法规规定范围的检验可根据船东和/或船厂自愿申请予以实施。1.2 定义 1.2.1国内海船法规有关定义适用本规程。 1.2.2本规程有关定义如下: (1)本规程: 系指海船法定营运

5、检验技术规程。(2)营运检验:系指国内海船法规规定的投入营运后船舶的初次检验、各类定期检验、临时检验。(3)验船师: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聘用的船舶检验技术人员。(4)船舶重大改装:系指现有船舶一个或多个重大特征的修理、改建和改装。重大特征包括如下类别: 船舶主尺度; 船型; 船舶分舱水平; 船舶承载能力; 乘客居住处所; 延长船舶营运寿命。 船舶重大改装类别的举例及其涉及现行法规要求见表1.2(4)。表1.2(4)重大改装类别涉及现行标准 举例“国内法规”第4篇第2-1章“国内法规”第4篇第2-2章“国内法规”第4篇第3章“国内法规”第4篇第6-2章/“国际法规”附则5/“国际法

6、规”附则6“国内法规”第5篇第2章、第3章“国内法规”第3篇1、改变船型(1)货船改装成散货船X-X X2、改变船舶主尺度(2)新增导致船长改变的相同型宽和型深的船体平行中段XX-XX(3)新增导致船长和/或型宽和/或型深改变的船体段XX-XX3、改变船舶分舱水平(4) A/R改装后 A/R改装前 且A/R改装后1X-X4、增加船舶营运寿命(5)单壳油船改装成双壳油船X-X(6)货舱和/或货物区域整体更换 X X-XX(7)更换或增加救生设备或装置-X-(8)更换和新建乘客居住处所-X-5、增加承载能力(9)增加货物载运容量-X-(10)增加乘客人数-X-注: 货船系指不同于改装后船舶类型的货

7、船,如油船。 “X”表示“适用现行法规”,“-”表示“适用原船舶建造时的法规”。1.3 检验申请1.3.1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应向船舶检验机构书面提出营运检验的申请。除1.3.3外,检验申请应至少在检验前24小时书面通知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书时,应尽快安排验船师按约定到现场检验。1.3.2 船舶定期检验应向签发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1.3.3船舶发生机海损时,船东应立即通知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并在船舶所在港口或进入第一个港口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1.3.4船舶修理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如船舶修理结合定期检验进行,则可不单独申请检验。 1.3.5 船东或船舶经营人

8、应确保船舶处于检验准备状态,包括检验场所清洁、适合条件和安全措施等。当船舶在船舶修理厂和港口进行检验时,船东还应确保船舶修造厂、港口有关方为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与方便条件。1.4 一般要求1.4.1船东应安排其机务代表、船长或其指派的高级船员全程陪同验船师进行检验,并确认检验结果。如果船舶未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导致验船师无法完成检验工作,或检验安全措施缺乏或经验船师专业判断认为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不适宜,验船师应中止检验。1.4.2用于船舶检验的所有计量仪表、检测器具和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1.4.3每次营运检验,船东应向验船师通报如下方面的船舶状况,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

9、料和文件:(1)两次检验期间,船舶营运和维护保养总体状况;(2)已发现的船舶缺陷或隐患;(2)上次检验以来船舶技术状况的变化和船舶修理情况。 1.4.4 老龄船舶尚应符合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本规程附件1)相关规定。 1.4.5 单壳油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本规程附件2)的相关规定。1.5 技术问题处理原则1.5.1如果验船师检验发现被检验的船舶及其设备、系统和布置等不符合国内海船法规的适用要求,则应要求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符合国内海船法规的相关要求。1.5.2对于重大改装的船舶,改装部分应满足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的要求。改装后的船舶至少应满足新船

10、型和/或新船舶尺度和/或总吨位对应的建造时国内海船法规适用要求。 1.5.3对购进船舶进行初次检验时,应提供船舶进口技术评估书和进口完税证明文件,检验范围和深度可酌情考虑船舶建造日期,及其持有证书的有效性予以确定,但图纸资料应按本局的有关规定配备和保存。 1.5.4当船舶存在对其安全不构成明显危险的缺陷,且在某个时间内对其消除确有困难时,根据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的申请,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作为遗留项目推迟到最近一次计划修理时或在规定期限内消除。必要时,对该船舶规定营运限制,如:(1) 增加干舷;(2) 限制风浪等级;(3) 限制载运货物种类;(4) 限制航区;(5) 降低主机功率(降低主机转速)

11、;(6) 降低锅炉汽压;(7) 减少乘客定额及限制乘客活动区域;(8) 限制装卸方式;(9) 压载航行;(10)限制船舶和浮吊起重机的起重量、吊杆变幅范围;(11)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的用途和技术状况所确定的其它限制条件。 1.5.5当船舶存在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缺陷时,验船师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附加检验要求,必要时应进行试验。 1.5.6在营运检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上的争议,有关方应及时向验船师所在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由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调查处理。有关方如对其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则可以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报本局研究裁决。本局的裁决将作为最终结论。1.6 船舶修理1.6.1任何船舶修理前,船东

12、或船舶经营人应按本规程有关技术要求,对船舶进行勘察;同时也应查明验船师给出的遗留项目,以便确定修理范围。1.6.2船舶修船厂应确保船舶修理工艺符合中国船级社相关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以确保修船质量。凡涉及到船舶安全航行方面的重要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应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批。1.6.3 现有船舶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尽实际可行满足现行法规。如果船舶重大改装引起船舶要素的改变,除重大改装部分外,改装后船舶应按新的船舶要素,满足原船舶建造时的适用法规,但需要征得本局同意。1.6.4船舶增配或更新的设备和/或系统,以及用于重大改装的材料,包括内装饰材料应满足现行法规。特殊情况可特别考虑。1.6.5 船

13、舶重大改装检验和试验应满足如下要求: (1)船舶重大改装检验应符合批准的图纸。(2)船舶重大改装部分及其相关部分的检验,原则上应该按照船舶建造检验和试验的规定进行,同时也应考虑到与重大改装检验同时进行的其它检验,如换证检验和中间检验等要求。(3)船型和决定法规应用的船舶要素改变的重大改装船舶应进行初次检验。(4)重大改装船舶一般应进行倾斜试验。(5)除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外,经重大改装的船舶一般应进行航行试验: 未改变主推进系统; 未改变舵系; 未改变船舶主尺度及型线; 未增加吃水。1.7 等效与免除1.7.1 等效、免除申请应由船东、船舶设计单位或修船厂申报,执行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再由船舶检验机构连同审核意见上报本局审批。第2章 检验与证书检验与发证按国内海船法规第1篇执行。 第3章 船体及其设备3.1 一般规定3.1.1 除另有规定外,本章适用于所有船舶的船体和设备的各种检验。达到规定船龄 按本规程附件1规定。的油船、散货船及化学品船的检验尚应满足本章附录1的要求。3.1.2 检验时,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情况进行与证书相关项目的总体检验,以确认其符合适用的国内海船法规及规范的规定。3.1.3 船东应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以便于检验、测厚和检查,包括:(1)被检舱柜和处所应能安全进入,即油气清除、通风和足够的照明。(2)被检验处所应进行清洁和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其它考试类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