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驹、余延满《民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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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1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对象及其特点) (二)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主体的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人格;意志) (三)我国民法调整时象的量的规定性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必须具备的要件(3) 财产关系的分类: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有形财产关系和无形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物质利益的社会关系。如从于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荣誉、名誉、著作、发明等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纯人身关系、

2、非纯人身关系和两种权利性质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的调整方法 特点:(1)它突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独立性。(2)它承认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 (3)它肯定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 (4)它强调救济措施的同质性。 四、民法的概念 6 (一)我国民法的含义:以平等、自决为基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种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民法与有关概念的关系:.民法与民事法律、民法法规;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与民法学 8第二节 民法的本位与性质 一、民法的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理由(2) 权利本位的含义、内容(2)二、民法

3、的性质:私法(意义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原因3);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国内法。12第三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12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与劳动法;与经济法;与商法20第四节 民法的历史发展 21一、外国民法的历史发展:古代民法;近代民法(罗马日耳曼法系;英美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特点2);现代民法(特点4)二、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五节 我国民法的渊源 27一、民法的渊源 特点(多元、层级、国际)二、我国民法的渊源:制定法(6),宪法不是民法渊源;习惯法;判例法;法理 31第二章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32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特点:根本、始终、非规范性及不

4、确定性、强行性与补充性二、民法基本原则与先关概念:与民法规范;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三、形成和发展第二节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34二、具体表现: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3);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三、平等原则的社会经济基础与政治基础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四、确立意义:明确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培育;完善我国的民事立法、对外开放。36第三节 自愿原则 36自愿原则与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关系二、具体内容: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主要包括(3),需要具备的条件(4);认许民事主依法设立的民事

5、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三、自愿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在现代的表现四、作用:(3)38第四节 公平原则 38表现:(4)二、本质: 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在我国民法中的反映,是人类长期追求公平与正义的结果。 判断标准 39三、与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的关系四、功能(2) 39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39表现:(5)二、历史发展 三、本质: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四、确立城市信用原则的社会经济基础:社会基础;经济基础五、适用范围:限于在特别约束下,并是相对人产生信赖时适用,只适用于市场交易领域。六、功能(4)42 第六节

6、公序良俗原则 43二、发展 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判断的时间;判断的性质。 四、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行为的类型:10 46五、功能:是将基本权利纳入民法保护领域不可或缺的媒介;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 47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述 48一、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特征:共有(5),特有(4)49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关系 49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51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

7、体、客体与内容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52特征:法律地位的平等性;主体意思的自主性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4) 民事权利能力与人格的关系:实质上是一致的 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法定性;平等性;固定性;抽象性 民事主体应为自然人、法人(包括承担无限责任的法人)57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7民事权利 (3); 民事义务 (2)57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的特征();人身权的特征()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的特征:对世性、直接性、排他性、特定性支配权可分为:对物的支配权(物权)、

8、对人身利益的支配权(人身权)、对无形财产的支配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特征:相对性、非公示性、消极性分类()请求权的聚集与请求权的竞合、抗辩权特征:法定、被动性分类:延缓性抗辩权、消灭性抗辩权;无需主张的抗辩权、需要主张的抗辩权、形成权分类: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财产性形成权与身份性形成权特征:无被侵害性、不可单独让与性、不可附期限或条件、无相对义务观念存在、多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中间性及手段性权能、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三、民事义务的分类:、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本义务与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62四、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1、民事权

9、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民事权利的主张、与民事权利的实现的区别 62 2、行使的原则:合法、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与公共利益的精神、禁止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的要件(4) 滥用权利的后果(4) 3、民事权利的保护 :a、自我保护(私力救济):请求、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4)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4) 紧急避险的责任分担 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4)65 b、国家保护(公力救济)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65一、特征:客观性、效益性、法定性 客体、标的与标的物之间的关系 66二、客体的范围:物、行为、知识产品、人身利益三、物 1、特征:自然属性、存在于

10、人体之外、一般为有体物、能满足权利主体的需要、能为人们所支配、需独立为一体 在民法里,动物仍是物。 2、物的分类: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动产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上述区分的意义 构成从物的要件(5) 孳息:天然、法定 3、特殊意义的物:货币、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的特征(4)、分类四、行为 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行为,即给付行为五、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特征:创造性、非物质性、客观表现性 种类(6)六、人身利益(人格与身份) 确定为客体的意义(3)73第五节 民事法律事实 73一、特征:(2)二、分类:1、行为和事件 ;2、一次性作用的

11、民事法律事实和状态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75第四章 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76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开始的时间:从出生开始 2、出生的要件及证明:活着脱离母体并开始独立呼吸。 3、胎儿的法律保护:现行法采取了个别保护主义,宜采取总括主义。三、终止1、自然死亡 死亡的时间 2、宣告死亡 设置目的 条件:达到法定期限(一般,战争,意外事故);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问题,法人的申请权问题,国家作为申请人介入问题);法院进行宣告(1年,3个月,无生还可能时)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形式(推定死亡);日期(宜为失踪期限届满);效力(纵向,横向继承开始

12、,婚姻关系终结)撤销:撤销人为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无顺序限制),向原来宣告死亡的法院申请; 撤销的效果(财产关系,人生关系婚姻、收养) 83 宣告死亡后恶意再婚的效力问题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的区别:性质、要求、效力3、宣告失踪 条件:失踪的事实、申请、宣告 后果:人身、财产关系不改变。设置财产代管人(确立、地位、权限与职责) 撤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设置目的、期限、申请人、公告期、后果4、死亡推定:同一事件中数人死亡的死亡顺序问题5、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出生而产生,以死亡而终止,但非绝对,如著作权、名誉权 87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7一、特征:强制性、差异性、可变性二、划分标准、目

13、的1、标准:年龄为基本标准、精神状态为补充标准 2、目的:保障意思能力欠缺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三、我国的划分: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特殊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91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1、宗旨:保护;交易安全 2、条件:精神病人(痴呆);申请(申请人的范围);宣告(对于宣告之前,确实有精神病者,则之前即为无或限制)913、变更与撤销 92 4、效力: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影响;监护的设置五、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及其效力完全 限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纯获法律上的利益的(单独行为、单务合同、中性行为) 无:纯获利益;

14、定型化消费活动 94 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94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设置目的、性质、划分标准、效力 民事责任能力只分为有和无 责任能力是从过失责任中演绎出来的,责任能力是判断自然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无责任能力则无过错,只有在适用过错原则的情况下,才考虑是否有责任能力。在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下不适用。三、判断责任能力的标准1、现行标准 95 2、现行标准的问题(2)96 3、宜采取的标准 97 四、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1、民法通则的规定 2、存在的问题 3、宜采取的规定(3)97 、对于无民事责任能力、限制民事责任人所造成的损害,我国规定由监护人承担责任,且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西方国家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举证倒置),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现代社会,监护人的监护权很小,在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下,不宜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并辅以公平原则对受害人予以补偿。总结:1、权利能力只是一种前提,享有权利能力,证明其为一个人,但并不代表享有现实的民事权利。2、对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言,只有“有”、“无”两种情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在其能力范围内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外则无。所以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也只有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两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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