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 远程教育 汉语言文学 法律基础离线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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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法律基础课程作业姓名:学号:年级:学习中心:(考查课程大作业均由教师批阅,发现内容雷同或抄袭一律按0分计)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1、法的本质是什么?答:法定义为一种规范,由国家权利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法是

2、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统治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2、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哪些内容?答:党的15大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确立

3、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如:国有经济:是由社会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是与我国较高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集体经济:是由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同所有制经济按照一定的原则实行联合生产或经营的经济形式。个体经济:是由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占有生产资料,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直接归劳动者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私营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和雇用劳动者为基础,以取得利润为目的的经济形式。外贸经济: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设立的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的外商投资部分。3、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

4、1平等原则(首要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等价有偿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7公序良俗原则4、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哪几种?答:1 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5、4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5 合同缔约上的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简述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答: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1、我国刑法对本国公民的效力2、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3、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4、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不受外国审判的约束三、我国刑

6、法的时间效力1、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2、刑法的溯及力二、案例分析题(共3小题,第1、2小题各15分,第3小题10分,共40分)1、刘某与妻子方某生有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娶妻吴某,未生育,收养一女刘丁。次子刘乙娶妻王某,生子刘戊。幼女刘丙嫁夫陈某,生子陈戌。1983年刘乙因车祸身亡,其妻王某一年后改嫁,其子刘戊随祖父母即刘某、方某生活。1990年刘甲病故,其妻吴某及养女刘丁与刘某、方某共同生活,尽到了赡养义务。1997年刘某病重,立下自书遗嘱,指定給刘戊现金2万,房屋1间。多年好友赵玉山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1万元。同年刘某去世。经查,刘某与方某共有房屋8间(设每间价值2万元),存款

7、20万元及家用电器等物品(折价4万元)。在遗产未分割时,刘丙去世。请问本案应如何继承?答:刘某去世后应将20万元存款和8间房屋折价16万元以及家用电器折价4万元分割出一半给其妻方某,实际刘某的遗产折价为20万元。然后按照遗嘱继承由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按照刘某的遗嘱给刘戊现金2万元,房屋1间折价为2万元,赵玉山1万元,剩余的15万元资产平均分给他的法定继承人,刘甲的妻子在刘甲去世后尽到了赡养义务,所以具有继承权,而养女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的,也具有继承权,在遗产未分割时已产生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效应,而刘丙实在此之后去世,所以她的份额由其丈夫陈某代继承。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有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法律及其解释

8、等。2、某甲,1995年10月出生,某乙,1996年5月出生。两人是初中同学,中学毕业后外出谋生。2011年12月,临近年关,口袋空空,生活窘迫。两人合计去某高档小区“赚 ”上一笔就回家过年。二人分工,由某乙放哨,某甲动手,去住户家行窃,偷的高档手提电脑、照相机、苹果手机、金银饰品及现金若干,价值近5万元。出小区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后被抓。请问:(1)本案犯罪嫌疑人构成什么罪?并分析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答:犯罪嫌疑人构成入室盗窃未遂罪,他们盗走价值近5万元金额,但事后被保安抓住,甲某为主犯,乙某为从犯。另外,由于我国刑法规定,满16周岁为完全有刑事责任年龄,甲、乙两人都满16周岁的完全负刑事责任年

9、龄,还有要注意的是,乙某不满18周岁,而且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甲、乙两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因为甲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者,乙某在此次犯罪行为中其辅助作用,所以构成共同犯罪。3、王某,女,1992年5月出生。2008年6月初中毕业后,她就到当地的一家私营企业做临时工,收入除了维持自己的生活之外,还略有积蓄。2009年12月,她用自己积攒的1000元钱给自己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她父母得知后,以王某尚未成年不能购买如此贵重的物品为由,要求商店退货退款。她父母的要求应否得到支持?答: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1618

10、周岁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已满17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所以本案中王某父母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三、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1、论述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免责条件。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是关于归责原则的阐述。在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一)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主要行

11、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过错的存在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就是该原则的一般规定。(三)公平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3处规定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32条、民通意见第155条、157条。民事责任免责条件:最为传统的是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则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责,但其有一个限定条件,即: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

12、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除不可抗力外,尚有其他的免责事由,对于侵权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部分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如果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可全部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此外,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免除责任。最后,对于紧急避险,如果紧急避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即可。2、论述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答: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

13、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

14、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

15、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四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五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具体来说:一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二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三 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四 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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