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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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基本要求:考查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所构建的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70号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共分为7章,共97条。 第

2、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总则共有15条,规定了5个方面的问题: 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 2、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 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5、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加大安全生产

3、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中,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4、1、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包括: 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产业:工业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流通部门(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商业饮食业,物资供销和仓储业)、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公用事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等)、教育、文化、科学研究等事业。 2、适用范围限定在生产经营领域,不包括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方面。,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具体体现: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安

5、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全面责任(第五条)。,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

6、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接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7、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九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的特征:独立性,服务

8、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比较广泛,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督的全过程。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使其权利和义务对等、义务和责任一致。,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法追究人为责任事故。 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9、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标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

10、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奖励的形式: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晋升职务。可以单独或同时采用。,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考试内容: 一、掌握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 二、熟悉安全设施、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规定; 三、熟悉生产经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四、了解安全生产的其他规定。,该章共有28条,规定了10个方面的问题: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安全生产投入;

11、4、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 5、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6、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 7、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 8、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 9、交叉作业及承包租赁安全管理; 10、劳动防护用品及工伤保险。,一、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

12、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职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13、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七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标准,应以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为

14、基础进行计算。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15、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五、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

16、育、培训、考核的规定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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