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标的”视角下的合同履行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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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标的”视角下的合同履行地分析,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助理审判员 李武君,合同履行地在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含义及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履行地理解与适用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特殊状态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 借款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民事实体法中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又称债务清偿地,是债务人按约定应履行债务的具体地点。 合同履行地是合同本身的重要内容和性质,履行地是否正确关系到履行的效果,在买卖合同中交付行为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确定的交付地点直接关系到所有权的转移和货物风险的负担。,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旨在确定法院管辖权。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颁布

2、实施前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民事实体法中 合同履行地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旧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合同履行地规定,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

3、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争议)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民事诉讼法解

4、释颁布后,吸收了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也整合了原有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如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新民诉法解释基本上统一了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减少了审判实践中管辖权的争议。,争议标的如何理解,标的是主体所指向的对象,法律上的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在物权纠纷中标的是物,在合同纠纷中标的是给付行为。合同标的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给付行为。 之所以说是争议标的,就是要在双方发生纠纷无法解决继而诉讼到法院,行使诉权,主张诉讼权利,提出诉讼请求。在双务合同中因为有对待给付行为,合同

5、的完成需要有两种给付行为,只有在提出诉讼请求后才能确定争议所指向哪个给付行为,因此争议标的需要联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争议标的如何理解,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即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诉讼标的要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请求。,争议标的,参照诉讼标的的概念,争议标的本质上则是一种包含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给付行为。争议标的为起诉一方提出诉讼请求所对应的原合同给付行为(原合同主给付义务)。 争议标的的提出解决了双务合同中合同履行地不确定的问题,统一简化了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标准,以争议标的为内核和框架,可以推导出所

6、有合同类型的履行地。,争议标的如何理解,不能单独以诉讼请求确定合同履行地,因为合同权利、义务复杂多样,起诉人根据不同合同权利和义务可以灵活提出多种诉讼请求。 如果理解为一种义务,也只能是原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不能理解为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及因违约、解除合同等产生的次给付义务。 违反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单独主张延迟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或者解除合同情况下的清算请求均应以原合同主给付义务确定管辖。这样不管是当事人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管辖地都是同一地点。,合同履行地确定三部曲,双务合同中,依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是哪一方给付行为(原合同的主给付义务)。 确定该给付行为(原合同主给付义务)的

7、性质,是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或者是其他标的。 依据法律规定得出结论。,案 例,合同解除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合同未成立、无效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合同未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未就合同有关内容达一致合意,使合同并未产生过。合同未成立也就不会产生合同的履行问题,因此不存在合同履行地问题。合同不成立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如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的,应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否定评价,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当事人基于合同所发生之给付已失去依据因予以返还,合同自始应视为没有履行,争议标的已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诉请也并非基于原合同中的给付行为,该种请求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并非基于原合同给付行为,以争议标的为分析框架,无法解释这个问题,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在贷款人起诉借款人情况下,无论理解为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争议标的是借款人的给付行为(还本付息的义务),故接受货币方的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个人借款合同中发生以物抵债情况下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由于基础法律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即使当事人诉请履行买卖合同也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标的物为不动产的除外。,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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