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2期考0323刑法分论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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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课程考试试题卷类别:网教 专业: 法学 2018年12月课程名称【编号】:刑法分论【0323】 A卷大作业 满分:100分案例分析题(共五题,每题50分,从五题中至少选择两题进行回答,超过两题的以得分高的两题计入总分)1.甲、乙共谋杀害丙,决定由甲购买两把西瓜刀,还商定行动时为防止丙听到动静后逃走,甲从前门进去,乙从后门进去。2018年8月22日行动当晚,甲因为家中来客耽误一个小时。乙先到现场,未等甲来,即一个人进入丙家,黒暗中将睡在乙床上的人用甲购买的西瓜刀刺死。甲到现场时,杀人行为已经结束。乙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后,还供述了其参与实施的另外一起公安机关久侦未破的抢劫

2、案件,并经查证属实。经公安机关做甲父母的工作,甲在外逃一段时间后,被其父母找到并强行将其绑至公安机关。到案后,甲如实供述了策划过程,并一直辩解自己的行为不是故意杀人既遂,而只是故意杀人的预备。另经审理查明:(1)被刺杀的人不是丙而是丁,丙当晚因为出差而请丁照看门户,致丁被误杀。(2)乙2015年8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3)甲出生于1993年7月15日,精神正常。乙出生于1991年1月15日,精神正常。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下列问题(1) 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 甲、乙原本想杀害丙但实际上杀死了丁,如何认定其行为性质?为什么?应当用什么刑法理论

3、解决这一问题?(3) 甲、乙各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为什么?(4) 甲的辩解能否成立?为什么?(1)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共网犯罪的构成条件,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共同犯罪行为,甲乙共谋商议伤害行为,已经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同时乙实施了实际的杀害行为、甲虽然没有实施杀害行为,但是并且出于甲的主观放弃,甲同时没有阻碍乙的实施行为,因此甲乙构成共同犯罪既遂。(2)甲乙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甲乙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同时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并且造成死亡结果,根据法定构成符合说的理论,符合放启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上述问题,应当核照刑法的认识错误的理论解决,甲乙意图杀死丙实际杀

4、死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3)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甲具有自首情节。 乙具有自首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由此可见,乙的行为构成自首。(4)不能成立。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规则“一人既遂,共同犯罪既遂

5、”,只有共同犯罪全部中止或者未遂的情况下,共同犯罪才成立中止或者未遂。2.张锋系荣宁市钢厂业务员,已婚,有一女3岁,张锋因工作经常出差,在丹阳市联系业务时,与一饭店服务员刘娟互有好感。张锋谎称自己未婚,于2013年7月利用空白介绍信填写虚假内容与刘娟登记结婚。一年后刘娟产一子。久之,张锋之妻潘丽有所觉察,多次询问均被张锋否认。张锋恐夜长梦多,即有害妻之心。2017年6月某日,潘丽之友送给她两瓶雀巢咖啡,潘丽每天早上必冲饮一杯,说喝了提神。遇客来访,潘丽亦以咖啡待客。潘丽之友知潘丽如此喜爱咖啡,又送其两瓶,张锋即在又送来的两瓶咖啡中放入氰化物,欲毒死潘丽。2018年1月20日,潘丽的父母从外地来

6、探望女儿一家。潘丽在饭后即冲了两杯咖啡,让父母饮用,造成其父母双亡。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下列问题(1)张锋的重婚行为是否已超过追诉时效?为什么?(2)刘娟的重婚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4)对张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1)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因为张锋的重婚行为仍在继续状态,尚未终了。(2)不应当追究刘娟重婚行为的刑事责任。因为刘娟对张锋已有配偶的情形缺乏明知,缺乏构成重婚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3)潘丽误将父母毒死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潘丽在实施该行为时并非出于故意或过失,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无法预见,因此缺乏构成犯

7、罪所要求的主观要件。(4)张锋触犯了重婚罪、故意杀人罪。3. 被告人罗某,男,1996年4月22日出生。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彭某,男,1996年2月1日出生。因本案于200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被告人明某,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5月,被告人罗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傅某发生矛盾,于是邀约彭某,明某

8、共同对傅某伤害,并购买了两把西瓜刀等作案工具。同年9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彭某,明某拦住上班回家的傅某对其殴打,罗某持西瓜刀向傅某乱砍,致其左腿,背部多处受伤(轻伤)。事后,被告人彭某的亲友赔偿被害人傅某各种经济损失5500元,被害人傅某表示对彭某予以谅解。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下列问题(1) 请分析被告人罗某、彭某和明某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2) 在本案中,被告人罗某、彭某分别有哪些量刑情节?(3) 在本案中,被告人明某是否成立累犯?若成立,说明成立的原因;若不成立,分析为什么不成立,并分析应如何处理。4.甲,42岁,2011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

9、年,2015年6月获假释,2018年7月甲组织乙(17岁),丙(15岁)共谋盗窃某单位。甲带领乙丙多次探看地形,探查容易作案的时间,并准备了作案的工具。一日深夜两点左右,甲带领乙丙一同前往作案地点,并分派乙,丙进入单位内部行窃,自己则在外放哨接应,乙撬开两间办公室窃得高级相机1台,手提电脑一部.丙则在另一间办公室内撬开办公桌抽屉,窃得照相机一台,随后,丙见办公桌上有一电炉,便产生破坏现场的想法,于是将电炉通电后放到办公桌的抽屉内,然后跳出窗子。甲组织乙丙二人很快逃离现场,后丙告诉甲乙说,自己将电炉通上电了,并提出回去看看着火没有。此时,甲乙方知丙放火,待他们返回现场时,见该单位两间房屋已经起火

10、,便逃离现场。甲乙丙很快即被公安机关抓获。阅读分析上述材料后,请回答下列问题(1) 关于盗窃行为,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 关于放火行为,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甲是否构成累犯?为什么?对甲又犯新罪如何处理?(4)如果甲、乙、丙有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况,各自的地位与作用如何划分?为什么?(5)甲乙丙三人分别具有哪些法定量刑情节?5.果农甲在自己田地里种了许多西瓜,因在西瓜成熟季节经常被偷,甲在全村喊话:“西瓜打了农药(其实没有打药),偷吃西瓜出了人命我不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偷。于是,甲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西瓜

11、地里插上写有“瓜内有毒,请勿食用”的白旗。邻村乙路过瓜地,虽然看见了白旗,但以为是吓就人的,仍然拿了一大一小两个西瓜。其中大的西瓜是注入了农药的。回家后,乙先把小的西瓜吃了,然后出门干活。当天,正好家里来了3位客人,乙的妻子丙见桌子上放着一个大西瓜,以为是乙买的,用来招待客人,结果导致2个客人死亡,1个重伤。阅读分析上述材料后,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2)乙的行为触犯了哪些罪名?(3)乙触犯的数个罪名是否构成数罪?为什么?(4)乙触犯的数个罪名应当如何处理?(5)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1)甲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2)乙的行为分别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乙触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构成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4)乙触犯的数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断,即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5)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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