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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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提案工作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提案是区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联系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第三

2、条提案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协调关系,化解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真正发挥其在服务唐山、科学发展、富民强区工作大局中的积极作用。第四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联系小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第六条区政协全体会议听

3、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材料,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材料。第七条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材料提案审查情况。第二章提案委员会第八条每届区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本届任期内的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唐山市路南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

4、规定,由常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决定。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材料,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材料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材料工作;(二)制定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姐织、征集提案;(四)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推动承办单位对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进一步推进提案工作公开化;(八)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交流;(

5、九)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和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各委员联系小组的联系与协作;(十)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十一)接受唐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学习兄弟县区政协提案工作的先进经验,提高提案工作质量。第十条对于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发挥较为重要作用的提案,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可以报请主席会议审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第十二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重要文件,须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

6、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第三章提案的提出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也可以界别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可以本组织的名义提出提案;(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联系小组,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7、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联名者必须亲自参与提案的调研和撰写;以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委员联系小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四)提案一般要在网上递交,条件不具备的,也可在提案纸上打印或书写。第十五条提案委员会要加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材料或专题协商意见转化为提案。第四章提案的审查第十六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

8、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具体问题的;指名举报或不指明举报的;具有商业广告性质的;超越本区管辖权范围的;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等。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可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参考或遐还提案者酌处。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第十

9、八条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区内承办的提案送交区政府提案承办科,涉市提案委托驻区内的市政协委员代转,提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主任审定,随时交办。第十九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的方式向有关方面提出。第五章提案的办理第二十条承办提案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检察院、区法院,各乡(街道)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等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书面答复。(一)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实事求是地解决提案所提问题,努力提高办理质量。收

10、到提案后,要提出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哏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及时向有关业务部门交办,确保每件提案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定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说明情况,解释清楚。(二)承办单位要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提案办理工作,明确承办机构,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制度,规范承办工作程序,逐步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三)对于重点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亲自部署,可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开门办案、现场办案等形式进行办理

11、。(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后两个月内将会办意见送迗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答复提案者;会办意见在送迖主办单位的同时,将办理意见抄送区政协提案委员会。(五)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者。闭会期间的提案,要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者。提案交办时间截止到当年10月1日,之后的提案一般转到下一年度办理。(六)办理复文应当切实回答提案中的问题,文字要精炼,格式要规范,由单位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七)委员个人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人;联名提案,复文寄送

12、第一提案人;政协界别组提案,复文寄送联系人;党派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八)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如确定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要在交办会上提出调整意见,经协商一致后,向主管部门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理由,再做调整。如确需调整,要在交办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经主管部门与提案委员会研究同意,由提案委员会做出调整。(九)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度,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区政协通报办理情况;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邀请提案者参与办理工作,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认真对待,专题研

13、究,及时走访沟通并重新办理和答复。提案者对承办单位的走访应积极配合。(十)办理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集体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应先征求该组织意见。第二十一条提案者收到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答复函后,要在20日内向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第六章提案的督办第二十二条提案的督办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第二十四条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可联合有关方面进行督办,也可以采用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

14、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近期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第二十五条每年选择事关区委、政府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通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提案作为重点提案,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亲自督办,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组织具体实施。第二十六条对未按时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经催办仍未办复的,提案委员会可以通报形式对承办单位提出批评。第二十七条区政协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政府系统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材料。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表彰第二十八条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优秀提案工作者,区政协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承办单位对于办理提案有显著成绩的下属部门和个人,也可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附则第八章第三十条本条例由区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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