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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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案例一:高压锅爆炸后的索赔,1.案情简介:肖某在中联百货买回一高压锅,回家后发现高压锅密封不严,有漏气现象,检验后发现气垫圈坏了,便决定下午回家后去中联百货换一个,但是突然接到单位的电话有急事,于是外出。下午,肖妻回家后,看见新买的高压锅非常高兴,便开始按照说明书的指示开始做饭。不料却发生爆炸,使其妻面部被炸伤,花掉医疗费三千多元。肖某与其妻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联百货赔偿自己的损失。,2.案情分析,1) 生产者的责任: A.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的产品质量必须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

2、当符合该标准,同时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B.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了生产者承担的严格责任,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责任。,C.本案中,生产高压锅的生产者对高压锅的质量危及了肖某妻子的人身安全,同时不具备高压锅本身应该具备的应有的性能。,2)销售者的责任:,A. 产品质量法第33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 明和其他标识,B.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的销售者承担责任情形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可知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承担的是过错责任。,C

3、.本案中中联百货在进货时未尽到进货检查验收,验明高压锅气垫圈损坏,存在密封不严以及漏气现象的事实,造成肖某妻子使用高压锅时爆炸造成其面部炸伤的损害事实的发生,对此作为销售者的中联百货应赔偿损失。,3.案件小结:,1)本案中应该是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43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2)产品质量法

4、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问题:本案中肖某妻子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

5、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例二 冰箱不制冷导致所存食品变质的责任认定,1.案情简介:刘某于2008年6月从某商场买回A市某电冰箱厂生产的双门双温电冰箱一台,价值370

6、0元。使用不到4个月,冰箱发生不制冷、温控器失灵等现象,导致刘某存放在冰箱的食品变质不能食用,损失300余元,经某商场修理员4次维修均不能修复。事后,刘某从报刊得知:该冰箱是A市某电冰箱厂使用B市某电冰箱厂商标组装的,因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已被有关部门依法撤销。刘某向商场提出要求退货,而商场认为,冰箱已经使用不能退货,刘某所购冰箱由商场继续维修,双方协商不成,刘某于2009年9月向人民法院起诉。,2.案情分析及小结,1)产品质量法第33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在进货的过程中未尽到检查验货的义务,销售产品低劣的产品,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与商场是

7、一个买卖合同的关系,在这合同关系中,商场的销售者对合同的履行存在瑕疵,在履行质量发面存在问题,因而本案是销售者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冰箱的生产者和刘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刘某只能向商场的销售者主张违约责任。,2)再有本案中电冰箱的生产者已被有关部门依法撤销,说明其已经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

8、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合同法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义务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在本案中商场与刘某订立的买卖合同中,刘某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商场交付了质量低劣的商品,经多次维修后,刘某也还不能继续使用该电冰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了根本违约,故而刘某享受法定的解除权。,综上所述,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商场退货,并且要求商场赔偿其300多元的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4) 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二款:因产品质量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由于冰箱不制冷,造成食品不能食用,造成了受害人刘某的财产损失,商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侵权责任VS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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