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和条例党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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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准则和条例党课讲稿篇一:中央对此次修订很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来研究两项法规的相关修订工作。这两部法规一正一负,相互配套,其中准则重在立德,开列“正面清单 ”,树立自律高线;条例重在立规,开列“负面清单”,划出行为底线。徐书记表示,两个法规的颁布是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其内涵之丰富、条例之全面,需要全党进行学习,为明年 1 月 1 日起的正式实施打好基础。该准则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三部分。和原准则相比,首先,名称上与 2010 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同;其次,在对象上不再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而是全体 8700 万党员; 最后,在

2、共 4 部分的内容中,将 18 条缩减为 8 条,3620 字精减为 281 字。针对准则中的内容,可将其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前四条规范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要求全体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后四条规范则是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自律规范,针对的是“关键少数 ”的“党员领导干部”,即在廉洁从政基础上增加了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和廉洁齐家,从公共领域扩展到了私人领域。条例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党纪 ”。该条例共 3 编,修订后保持了原条例名称,15 章缩减为 11 章,178 条减少至 133 条,24000余字减为 17000 余字。徐书记认为,该条例修订前后至少

3、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纪法分开,纪法各表 ”,避免党纪成为党内公检法。二是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 6 类“负面清单” ,将原有条例中规定的 10 类违纪行为进行梳理整合。三是将十八大以来的成果制度化,严明各项纪律,落实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 等,将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解读部分条例,是为了以点带面、近距离地感受法规变化,并不是其他条例不需要学习。作为党员干部、党员教师和党员学生,要从严要求自我,深入学习和领会两部法规的内涵,把握其中的精神实质,营造一个风正气清的环境,为自我、学院和学校的发展保驾护航。篇二:各位领导:根据会议安排,现在由我与大家共同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

4、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今天的学习,限于时间关系,我不在这里做过于详细的解读,主要目的是把最新的变化和精神向大家传达。这两部党内法规是今年 10 月 21 日通过的,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被称为“ 史上最严党纪” ,其内容,简要地说,就是“ 八条规范” 、“六大纪律” 。首先,让我们了解廉洁自律准则的内容。廉洁自律准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那么修订后的准则主要有哪些变化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名称改了。过去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现在叫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我们可以发现,适用对象从过去的领导干部扩大

5、到全体党员了。名称的改变体现了我们从严治党的决心,因为党员应当具有比普通民众更高的觉悟,必须严以律己,起带头作用。二、内容精简了。修订后的准则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3 部分,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 ”加“八条规范”。请大家看大屏幕,首先是“ 四个必须 ”: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必须坚持根本宗旨,必须发扬优良作风,必须培养高尚情操。接下来是“ 八条规范” ,这八条规范中,前四条是面向全体党员的,后四条则特别针对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的要求高于普通党员。这八条的内容不多,我给大家读一读。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6、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从这八条的内容中,大家可以找到这些关键词,它们分别是“公与私 ”“廉与腐”“俭与奢”“ 苦与乐” 以及“从政”“用权”“ 修身”“ 齐家” 。用时下最流行的话说,这些都是满满的正能量!新准则覆盖全体党员、突出“ 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而旧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 个禁止”“52个不准”

7、作为 “负面清单 ”,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以,我们下面要学习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 ,强调他律,重在立规。新条例的内容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 3部分。第一部分,总则。在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中增加一项,即“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第二十条增加第二项,“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我们常常讲,纪法分离,它明显的表现就是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是总则乃至整部条例的亮点,旧条例关于“ 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行为” 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都

8、删除了,全部整合到总则中,实现纪法分离,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这些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第二部分,分则。分则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先是删除了 70 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然后,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 等内容。“六大纪律”里,政治纪律排在首位

9、。新 条例 关于“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请看大屏幕,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七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 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二是组织纪律。包括非组

10、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如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我们重点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很多人会误解,认为从此不能再参加同学朋友聚会了。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 ”,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二是必须违反了 2002 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

11、友会等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 ”,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

12、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三是廉洁纪律。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都要受到处分。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关于廉洁纪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 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这里

13、也容易使人误解,那就是党员不能炒股。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不能炒股的前提是违反有关规定,这个规定就是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具体哪四类人,由于表述比较繁杂,我就不讲了,大家可以自己去看,概括地说就是在特定机构掌握内幕信息的人不能买卖股票。所以,只要不是上述人员,是可以买卖股票的。四是群众纪律。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吃拿卡要、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五是工作纪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处分情形,分别是插手“工程项目、国有企业、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经济纠纷、

14、以及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处分的前提条件是违反有关规定,这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六是生活纪律。原来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主要对“四风” 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最后一部分,附则。“附则” 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关于从

15、旧兼从轻原则,我讲一讲。新条例生效前立案,生效后尚未结案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新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新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处理较轻的,依照新条例规定处理。综上所述,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彰显了一种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强决心;树立了一条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道德高线;厘清了一份充分体现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负面清单;传递了一个要严格按照准则和条例办事,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的明确信号。以上就是我们要加强学习的全部内容,传达完毕。同志们:今天我

16、讲课的主题是: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主要讲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什么是共产党人正确的政绩观,另一个是怎样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一、什么是共产党人正确的政绩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真正的政绩应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 是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 应该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那么,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绩观的科学内涵。要用政治的观点看待政绩,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政绩观的灵魂和指南;要用群众的观点看待政绩,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追求政绩的根本目的; 要用发展的观点看待政绩, 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创造政绩的重要内容;要用实践的观点看待政绩,把重实干、求实效作为实现政绩的重要途径;要用全面的观点看待政绩,把党和人民的要求作为评价政绩的重要尺度。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发展观决定着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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