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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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本号:1.1文件编号:TJMSA-CB-CX-009 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1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编号:号:TJMSA-CB-CX-009TJMSA-CB-CX-009 版版 本本 号:号:1.11.1 审审 核核 人:人: 批批 准准 人:人: 受控状态:受控状态: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实施日期:实施日期:年年月月日日 版本号:1.1文件编号:TJMSA-CB-CX-009 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2船舶安全检查工

2、作程序 修改记录页修改记录页 序号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名称影响页号影响页号版号版号修改次数修改次数生效日期生效日期备注备注 版本号:1.1文件编号:TJMSA-CB-CX-009 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1.1. 目的目的 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船舶安 全检查员的专业判断,规范安检行为、统一船舶安全检查做法。 2.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津辖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3.3. 定义定义 3.1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

3、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 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 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 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3.2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3.3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 、内水 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3.4复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应船方申请进行的旨在验证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是否按 规定纠正的检查。 3.5跟踪检查是指未经船方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的旨在验证船舶存在的未经关 闭的缺陷是否按规定纠正的检查。 3

4、.6指定负责人指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授权的负责对船舶安全检查人员根据船舶安全 检查情况提出的滞留船舶的意见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的人员。指定负责人应具 有相应安检员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船舶安全检查2年。 3.7小型船舶是指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中国籍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 率36.8千瓦以下的中国籍内河船舶 版本号:1.1文件编号:TJMSA-CB-CX-009 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4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4.4. 职责分工职责分工 4.1分管局领导负责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统筹规划工作。 4.2船舶监督处负责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的监督指导工作。 4.3海事管理机构包括局

5、属各相关单位和船舶安全检查站及检查分站,其中局属各 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辖区的船旗国监督检查工作;船舶安全检查站及检查分站负 责天津辖区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和开航前检查工作。 5.5. 工作程序工作程序 5.1船舶安全检查通用要求 5.1.1检查人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 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 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5.1.2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 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 事行政执法证 。 5.1.3船舶安

6、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 5.1.4检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但不限于)对船舶进行检查: 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 2)近观检查; 3)询问; 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5)演习。 5.1.5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对缺陷,尤其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检 查人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 收集证据。 版本号:1.1文件编号:TJMSA-CB-CX-009 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5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5.1.6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 1)船舶启航前2小时内或; 2)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

7、定地点接受检查。 3)不当延误船舶或影响船员正常履行船舶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 5.2港口国监督检查 5.2.1目标船选择 5.2.1.1船舶安全检查站和分站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船舶信息 的收集,可结合APCIS、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软件系统进行。 5.2.1.2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 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 1)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 2)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 3)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 4)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 5)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

8、全风险指数的船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5.2.2初步检查 5.2.2.1检查人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有关该轮总体状况的印象。 5.2.2.2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以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5.2.2.3船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第十条第二款 (二) 、 (三) 、 (四)项所述情形,且在上述5.2.2.1、5.2.2.2的检查过程中 未发现船舶在安全、 防污染、 保安、 劳工条件等方面明显存在缺陷或者隐患, 检查人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5.2.6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 船方。 5.2.3详细检查 版本号:1.1文件编号:TJMSA

9、-CB-CX-009 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6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5.2.3.1当船舶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第十条第二款 (二) 、 (三) 、 (四)项所述情形或船舶存在下列明显缺陷或者隐患的,应进 行详细检查。 5.2.3.2开展详细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检查可参照经IMO A.882(21)号决议等修正的IMO A.787(19)号决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 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相关导则。 5.2.4中止检查 5.2.4.1如果详细检查发现船舶明显处于低标准状态,检查员可中止检查。 5.2.4.2在中止检查之前,检查员应当记录发现的滞留缺陷,并

10、按本部分5.2.7 的 规定对船舶实施滞留。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除满足本部分第5.2.6 条规定外,还应注明中止检查。中止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信息输入港口 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5.2.4.3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采取中止检查并滞留船舶应尽快通知相关方。通知 应包括滞留信息并特别声明除非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得到船舶已满足相 关要求的通知,否则检查仍将被中止。 5.2.4.4如果相关方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满足了有关要求,检查员应对船舶 继续实施详细检查。 5.2.4.5继续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在原先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 中添加新发现的缺陷(如有)和继续检查日期。新发现的缺陷和继

11、续检查的 日期应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新发现的缺陷应添加在原先输入 的船舶检查信息中;继续检查的日期,可输在相关的备注栏中。 5.2.4.6解除船舶滞留按本部分5.2.7的规定进行。 5.2.5缺陷判断和处理 5.2.5.1检查人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正确 运用专业知识,判断船舶所存在的缺陷,做到缺陷认定准确。 版本号:1.1文件编号:TJMSA-CB-CX-009 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7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5.2.5.2检查人员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能力、船舶配送能力以及 实施检验的可行性,合理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缺陷处理意见: 1)开航

12、前纠正; 2)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 3)滞留; 4)禁止船舶进港; 5)限制船舶操作; 6)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7)驱逐船舶出港;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5.2.6检查报告 5.2.6.1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该报告必须 由具有相应检查资格的港口国监督检查员签发。 5.2.6.2检查人员在填写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时,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 专业术语,并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5.2.6.4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相 应栏目中注明缺陷依据。 5.2.6.5港口国监督检查

13、报告应严格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中的港 口国监督检查报告说明填写。 港口国监督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 份交船方,一份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5.2.7滞留和解除滞留 5.2.7.1根据5.2.5的规定,检查人员根据专业判断,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可能对船 舶、船员和公共安全及水域环境构成严重威胁,拟实施滞留的,应按下述 程序进行: 1)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 版本号:1.1文件编号:TJMSA-CB-CX-009 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8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2)“指定负责人” 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

14、未接到 “指定负责人” 通知的, 可视为已同意。 3)检查组组长在接到 “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在港 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表内相应的“处理意见”栏中签注滞留缺陷处理代 码,注明依据,必要时应注明行动代码。 4)实行船舶滞留强制措施后,各单位应第一时间将天津海事局船舶滞留/ 解除滞留信息报送表发送至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5.2.7.2导致采取滞留措施的缺陷经复查合格后,应按照下述程序解除船舶滞留: 1)实施复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 2)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 组长。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 “指

15、定负责人”的通知,则可 视为已同意。 3)检查组组长在接到 “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应在 “检查报告”相应 “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码。 4)船舶解除滞留后,各单位应第一时间将天津海事局船舶滞留/解除滞留 信息报送表发送至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5.2.8复查 5.2.8.1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缺陷,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收到船舶提出的 复查申请,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 5.2.8.2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视情安排检查 人员登轮复查。不能登轮复查的,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应及时告知申请 人。 5.2.8.3复查内容限于检查报告中的缺陷

16、。 5.2.8.4缺陷复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全检查 复查合格章,并在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签名、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 版本号:1.1文件编号:TJMSA-CB-CX-009 天津海事局船舶监督处9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用章: 1)对于中国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人员应直 接在报告的B表上签注、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并以适当的 方式将复查记录存档; 2) 对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 成员当局签发的 港 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检查人员应重新签发B表,并以适当的方式将复查 所依据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存档。重新签发的B表应能反映出复查 项目及复查结果。 5.2.8.5 检查人员按照规定收取复查费用和相应的交通费用。 5.2.9跟踪检查 5.2.9.1船舶安全检查站或分站根据需要对缺陷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2.9.2如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 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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