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9673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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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 明,案例一,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

2、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

3、,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案例二,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4、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

5、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6月28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元的行政处罚.6月28日企业交罚款,6月29日结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处罚程序不对。 2、告知处罚数额超出上限。 3、违法事实叙述不准。 4、从轻处罚的理由不正确。 5、证据不足。 6、案由不正确。,7、程序违法。 8、时间不一致。 9、文书书写不规范。 10、缺少捺印。 11、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12、整改复查意见书中未写明是否同意企业复工生产意见

6、。,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4、责令改正指令中未明确对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立即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未取证前不得再上岗作业。 15、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16、案卷首页不符合规范。 17、字迹潦草,不严谨,某些描述无法辨认清楚。 18、立案审批表中案件来源应为“执法检查”,不应写“依法监察”,承办人姓名应手写。 19、案件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20、卷内目录缺少文件名称编号。 21、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22、处罚决定书中未注明罚款缴纳银行账号。 23、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引用法律条款与处罚

7、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不一致。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及处罚决定书中依据的是安全生产法,案件处理呈批表中则变成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4、卷宗内有金属物。应线订。 25、未正确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26、结案审批表中未写明对停产停业整顿处罚处理结果的处理意见。,案件三,某市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对储存装置(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10时至12时,某市高新区安监局对三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储存装置(四氯化钛罐区)进行定期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并于当天立案。,于5月22日依据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减免处罚申请,高新区安监局于5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22、23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于7月6日上交罚款,当日结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 1、主要证据不足。 2、时间不符。 3、案件处理呈批表使用错误。 4、使用法律条款错误。 5、办案时间超过30日 。 6、程序违法 。,7、缺少案件首页。 8、文书书写不规范。 9、复查时间提前。 10、当事人逾期交罚款。 11结案审批表中未记载对违法行为

9、整改完毕的情况 。,12、现场检查记录中未记载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空白处未作“以下空白”技术处理。 13、立案审批表中案件基本情况栏未填写该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描述不规范。 1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缺少证据记载。 15、证据材料不足。缺少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被询问人身份证等证据复制件 。,16、案卷未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 17、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数额应为大写。 18、处罚决定书中未指明罚款缴纳银行和账号 。 19、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20、卷宗内有金属物。,案件四,某市船厂医用氧气分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3

10、月11日9时45分至11时15分某市安监局到船厂医用氧气分厂执法检查。,发现该厂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0年1月14日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执法人员要求该厂立即停止对外从事医用氧气经营活动。市安监局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于当天立案。,于3月12日分别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该企业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15号令)第五十五条,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3月12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希望减轻处罚

11、。3月18日市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了单处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企业当天上交罚款。市安监局3月22日复查,该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允许从事经营活动。3月24日结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引用法律不当。 2、使用文书不当。 3、证据不足。 4、程序不对。 5、无询问通知书。 6、询问笔录只有一名执法人员签字,证据无效。,7、无集体讨论记录。 8、文书送达方式有错。 9、文书填写不规范。 10、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指定缴款银行和账号。 11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及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当事人签名未作捺印技术处理。,12、整改复查时未制作现场检查记录。 13、3份

12、复制件未注明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 14、案卷装订不规范,首页中案由描写过于简单。 15、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案件五,某市凯瑞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8日某县安监局对凯瑞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年产1000吨邻甲氧基对位酯。,县安监局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非法建设,并于当天立案。6月2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企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违反了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据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拟对该企业作出立即停止建

13、设,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6月5日,县安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9日,该企业如数缴纳罚款,当天,经复查,该企业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了1000吨邻甲氧基对位酯建设项目的法定手续,同意建设,并于当天结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使用不当。 2、处罚数额不当。 3、程序违法。 4 、证据不足。 5、执法人员无执法证件。 6、法律救济时间不足。,。,7,文书使用不当。 8、文书填写不规范。 9、案卷保存期限应为“永久”,“长期”不符合规范要求(国家档案总局8号令)。 10、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11、装订混乱,案件处理呈批表应在集体讨论记录前。,案件六,某市万茂商贸有限

14、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3月23日,某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对万茂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姬家村租赁仓库储存硫磺粉、三四氯乙烯、苯酚、苯胺、磷酸等危险化学品。,涉嫌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区大队当场下达了强制措施决定书,查封了危险化学品仓库。大队于3月24日建议立案,同日批准。,区安监局于3月25日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拟对该企业作出停止

15、违法行为,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大队于3月26日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区安监局领导同日审批同意。,区安监局3月29日进行了领导集体讨论,于3月30日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该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解除查封将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到合法仓库,并处罚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明了缴款银行和账号。,该企业于4月2日将2万元罚款交到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对该企业开出山东省当场处罚罚没款非定额收据。4月3日大队对该企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区安监局于4月5日结案。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执法检查时间前后不符。 2、违反法律规定收缴罚款。 3、送达程序违法

16、。,4、执法程序违法。 5、证据不足。 6、引用法律条款不具体。 7、文书填写不规范。 8、证据材料未经注明确认。 9、未正确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10、案卷首页中案由描述过于简单。 11、复查时现场检查记录中企业负责人未作捺印技术处理。 12、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案件七:(执法人员渎职案),监管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煤矿违规作业,最终导致煤矿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开云、邓兴平、甘红红,重庆市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该局的执法大队分为两个片区执法站。被告人常开云是南川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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