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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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安全生产方针及危险化学品法律法规 目录 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 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四、安全生产标准,第一节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反映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规律的新认识,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全第一”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相冲突时,必须首先保证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能生产。 “预防为主”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注意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生产各环节,

2、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处理,要积极主动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综合治理”就是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地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

3、产相关的法律 1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以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 行。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对于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法共7章97条。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7章114条。 (1)第一章“总则”共计16条。本章是对这部法律若干重要原则问题的规定,对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主要内容包括: 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主

4、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基本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此外,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国家鼓励和支持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水平、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问题也做了原则规定。 (2)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共计32条。本章是安全生产法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了: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对生严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5、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的资格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资质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要求以及对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特殊要求; 对生产经营单位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场所、工艺的安全要求; 对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以及危险性作业的特殊要求;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共同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别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发包、出租的特别规定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

6、故时对主要负责人的要求等。,(3)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共10条。本章主要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包括: 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以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义务包括: 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

7、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 此外,本章还对生产单位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以及工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权利与职责等做出了规定。 (4)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共18条。本章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方,其安全生产管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但是,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同样不可缺少。本章,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7个方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

8、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监察机关的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 社会公企的监督;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新闻媒体的监督。 (5)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0条。本章主要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两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关于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责;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主要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部

9、门的法律责任。 此外,本章还规定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6)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5条。本章主要规定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的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从业人员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等。,(7)第七章“附则”共3条。 2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2011年12月31日根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订

10、,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该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

11、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3消防法 消防法于1998

12、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消防法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 (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

13、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3)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

14、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而制定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我国颁布的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主要有: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2010年7月1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制定出台是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

15、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通知共9部分、32条,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1)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

16、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木得复产。 (3)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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