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15年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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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2015 年企业破产重整及清算十大 典型案例 摘要: 据了解,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 年至 2015 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 共计 19551 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 21995 件。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案件 1028 件,比去年同期上升 52.5%;审结 507 件,比去年同期上升 61%。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 要企业之一。自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 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逐步陷入困境。截

2、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负 债总额合计达 58.6 亿元,净资产为-9.2 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于 2013 年 11 月 26 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 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起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 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 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 由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 如何 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 以促使普通债

3、权人支持重整是重 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 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 处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 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 实践证明, 上述资金筹 集方案具有可行性。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 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 依法获得了约 7000 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 年 3 月 18 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成功实施重整 计划,在无国有资

4、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的情况下,长航凤凰 2014 年底实现净资产 约 1.2 亿元、营业利润约 2.24 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恢复上市。 (三)典型意义 长航凤凰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 借助于破产重整程序, 长航 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 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 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 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结构, 增强了持续经营 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

5、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 公司,成立于 1984 年 8 月 24 日,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5.5 亿余元。深中华生产 的自行车曾远销欧美,市场占有度和知名度较高,但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企业深陷亏损境 地。 曾经亚洲最先进的全自动化自行车生产线被迫下马停产, 企业靠代工生产业务和物业出 租养活 187 名员工。深中华原有的厂区经过多轮查封、冻结,无法变现和更改用途,且被出 租给各个小企业用于生产,厂区存在严重的环保、安全、交通和监管隐患。因长期亏损,深 中华连续多年被深交所退市风险警示,如其不能

6、在 2013 年会计年度内通过重整计划,其股 票将被终止上市。2012 年 10 月 12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 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深中华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2012 年 10 月 29 日,深中华向深圳中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深圳中院审查 后于 2012 年 10 月 31 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批准深中华在管理人的 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13 年 8 月 22 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税款组、出 资人组均表决通过。深圳中院在综合考察深中华的现状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针对仍存 疑

7、虑的债权人进行沟通和释法, 充分阐释通过重整, 企业原本无法变现资产的清偿率可以获 得大幅提升, 通过获取股权可以分享重组收益等有利因素, 取得了债权人的支持。 在同年 10 月 15 日的第二次表决中,高比率通过重整计划。同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同年 12 月 27 日,执行重整计划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 确保市场主体充分进 行博弈后,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适用于需要打破利 益壁垒、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情形,应当慎重适用。深中华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历了两次表 决,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批准的情况

8、下,没有简单化处理问题,而是指导管理人积极作 为, 以利益导向、 发展导向促成债权人的态度转化, 避免了司法权对市场的干预。 通过重整, 实现在职职工安置 187 人,解决积欠社保问题 400 余人,债权人获得了 70%的清偿,盘活了 企业存量资产,为深圳的城市发展释放土地资源 12.73 万平方米。深中华通过重整解决了历 史包袱,实现了产业转型,保留了上市公司地位,通过重整迎来了新的产业注入,保留了股 权价值。 三、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安吉法院) 执行局在执行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同泰皮革公司) 作为被执行人

9、的系列案件中, 将被执行人的厂房、 土地依法拍卖, 所得价款 2484 万元。但经审查发现,截至 2015 年 2 月 27 日,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的案件全省共有 29 件,标的额 2200 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全省共达 94 件,标的额 3327 万 元,同泰皮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安吉法院执行局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 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并得到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3 月 17 日,安吉法院根据申请人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同泰皮 革公司破产清

10、算案。 (二)审理情况 受理破产申请后, 安吉法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 执行程序,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由管理人接管了同泰皮革公司的全部资产。 为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的利益, 对全省范围内涉 同泰皮革公司执行案件进行检索,执行人员提醒外地债权人申报债权 224.3 万元。2015 年 6 月 4 日,同泰皮革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变价和 分配方案等两项议案。同月 26 日,安吉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 目前,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 53 件,债权金额累 计 4213.1 万元,个案执行时间最长达 1 年半

11、。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后,3 个月即审结完成, 并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 22.5%。 (三)典型意义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 以实现对全体债权 人的公平清偿。 安吉法院在执行同泰皮革公司系列案件的过程中, 发现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企 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 即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在征得债权 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受理,进 入破产程序。 执行人员还提醒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 实现了案件执行程序和 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案件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不

12、仅可以迅速启动破产程序,还有助 于执行案件的及时结案,化解执行难问题。 四、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二重集团) 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 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 装)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自 2011 年起,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 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截至 2014 年底,二 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 200 亿元。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在国资委等

13、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 二重集团、 二重重装的近 30 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 与二重集团、 二重重装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2015 年 9 月 11 日,在银监会的组织下,各方达成 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 2015 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 负债。同日,债权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等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 阳中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月 21 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 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 (二)审理情况 2

14、015 年 11 月 27 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 案) 。11 月 30 日,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 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中,120 亿元金融债权通过现金清偿和债转股,已得到 100%清偿; 对于非金融债权, 按照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 25 万元, 其余在 2 至 5 年内付清。 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 90%。 (三)典型意义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 对企业进行债务调 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本案中,在有关部门的推 动、指导下,二重

15、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 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 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 成功, 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 210 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优化了金融债务结 构。 本案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 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 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 五、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玻璃)成立于 1994 年 5 月,2001 年 12 月 10

16、 日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3 年至 2005 年期间,浙江玻璃先后投资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 限公司、浙江长兴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上 述企业均从事玻璃生产、加工和销售,职工共计 4350 人,日熔化总量达 5150 吨。由于经营 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 陷入债务危机。2010 年 5 月 3 日,浙江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 2009 年度财务报告被香港联 合交易所处以暂停交易。 鉴于浙江玻璃已具备破产原因, 且作为一家尚具生产能力的境外上 市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2012 年 6 月 28 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绍兴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浙江玻璃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启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审理情况 2012 年 7 月 4 日,管理人以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合并重整 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为由,申请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其中,审计报告结论显示: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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