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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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的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的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为在我院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强化监管机制和考核工作,保 障群众基本用药需要,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卫药政发200978 号)和山东省卫生厅、山 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鲁卫药政发20111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措施及监督 考评机制。 一、本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山东省增补的基本药物, 同时需符合一 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

2、药物,根据山东省卫生厅鲁卫药政发2011 1 号文要求,本院配备基本药物品种数不低于全国及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 70%,基本药物销售额占本院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 17%。 二、对于国家和山东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 况下, 由药学部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适时提出调整意见交主管院 长审核后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执行。 三、凡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山东省药品采购平 台”网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 四、药学部定期公示更新的基本药物备用目录和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五、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山东省增补的

3、基本药物,避免无 正当理由不优先选用基本药物。 六、 药学部及门诊部每半年对全院基本药物购入、 储备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购进基本药物后,由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督导临床科室医务 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八、定期对门诊处方是否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进行点评,点评结果报相关 职能部门,并反馈到具体科室。按照点评结果对未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后十 位医师进行经济处罚。对于优先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的前十位医师予以奖励。 九、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 药行为的作用,鼓励和督促医师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十、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年内不得晋升 职称或职务。 1.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增加群众经济负担的; 2.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 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3.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 向患者推荐价格昂贵基本药物目录 以外药品的。 十一、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 评,取消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 1.收到国家及省物价调整文件不按规定及时调整的; 2.按照处方点评规范等规定不如实做出点评及公示的; 3.没有对出、入库进行认真验收,出现假劣或质量可疑药品而没有及时报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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