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六讲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61281073 上传时间:2018-11-27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232.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第六讲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行政法第六讲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行政法第六讲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行政法第六讲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行政法第六讲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行政法第六讲》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第六讲(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六讲 行政决定,第一节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组织给予行政制裁的制度 1. 最常用的管理手段; 2. 制裁手段:不利决定; 3. 行政制裁:未达到刑事处罚; 4. 处罚对象是公民、组织,不同于行政处分,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一)种类 1.申诫罚:对违法行为人的名声、名誉和荣誉等施加影响,发出警戒,促使其不再重犯的处罚形式。例如,警告,通报批评。 2.财产罚: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所有权的处罚形式。如,罚款,没收违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 3. 行为罚:亦称能力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处罚形式。它主要有

2、责令停产停业、吊扣许可证或执照等。 4.人身自由罚: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二)法定形式,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没收非法财物 5.责令停产停业 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行政拘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处罚法定原则 2. 公正、公开原则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一事不再罚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 权利保障原则,四、行政处罚的设定,1. 设定的意义 2. 行政处罚设定的基本思路 关系到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原

3、则上只能由法律设定,法规、规章在法律授权下可以设定。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四、行政处罚的设定,3. 行政处罚的设定 (1) 法律 所有处罚类别,且人身自由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声誉罚、财产罚、行为罚 、人身自由罚 (2) 行政法规 除人身自由罚的处罚 (3) 地方性法规 除人身自由罚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处罚 (4) 规章 警告和罚款,五、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听证程序,五、行政处罚程序,1. 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具体程序 表明执法身份, 告知违法行为人有关事项,给当事人陈

4、述和申辩的机会,填写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程序,2. 普通程序 (1)适用范围 (2)具体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五、行政处罚程序,3. 听证 (1)适用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罚、较大数额罚款处罚等 (2)具体程序 申请,组织听证,决定,第二节 行政强制,一、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为了预防、制止和消除危害的发生,或者为了避免损害扩大,对公民、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以及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拒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公民、组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类,(一)行政

5、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对公民、组织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限制的措施和手段。 特点: 第一,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第二,预防性、制止性; 第三,临时性和中间性,(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特点: 第一,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法院; 第二,目的在于实现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 第三,以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前提,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第一,非强制优先原则 第二,合法原则

6、 第三,适度原则 第四,文明执法原则 第五,救济原则,三、行政强制措施,(一)方式 第一,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行性限制 第二,对财物的措施: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 第三,强行进入住宅 第四,其他,三、行政强制措施,(三)程序(立法草案) 1.一般程序 2.进入公民住宅附加要求 (1)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2)应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和地点;(3)在实施过程中,应当给予当事人人道主义待遇。 3.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三、行政强

7、制措施,(二)设定(立法草案) 第一,法律:对人身自由的暂行性限制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二,行政法规:除人身自由的暂行性限制、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外的; 第三,地方性法规:只能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设定,四、行政强制执行,(一)方式 第一,代履行; 第二,执行罚; 第三,直接强制: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物。 (二)设定 目前:法律、法规均可规定。 发展:行政机关只能由法律规定,否则一律申请法院。,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行为,自觉履行,拒不履行,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申请法院执行,法律、法规授权,无授权,法院审查,法院执行,四

8、、行政强制执行,(三)程序 1.自行强制程序 (1)督促催告 (2)陈述与申辩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4)送达 (5)强制,四、行政强制执行,(三)程序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前提条件: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催告发出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 (2)申请 (3)法院审查 (4)行政机关可提出异议,第三节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的特征和本质 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 依申请行为; 2.外部管理行为; 3. 从后果看,属于授益行为 从行为前提和运作来看,实质上是对当事人权益行使的一种

9、限制,二、行政许可的范围和种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

10、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 设定合法、实施合法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便民原则,三、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 1.合法取得的利益,原则上不得撤销、变更; 2.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变更和撤回行政许可; 3.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应予补偿。 (五)权利救济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 、复议权、诉讼权、赔(补)偿权 (六)监督原则,四、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设定的限制 凡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不设行政许可: ( 一)公民、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11、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四、行政许可的设定,(二)设定的权限 1.法律所有类型的许可 2.行政法规尚未为法律所设定的事项; 3.国务院发布的决定临时性许可; 4.地方性法规 尚未为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事项; 5.规章 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 临时性的,有效期只有一年,五、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一)主体 (二)委托 (三)许可权的集中行使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四)一个窗口对外 (五)统一、联合或集中办理,六、行政许可的程序,(一)一般程序 1,申请 第一,公开义务、教示义务 第二,灵活的申请方式 第三,可委

12、托代理人 2,受理 经审查,作如下处理: 第一,受理; 第二,不受理; 第三,补正; 第四,当场更正错误。,六、行政许可的程序,3,审查 4,决定 第一,当场作出 第二,一般许可:20日加10日 第三,统一、联合、集中许可:45日加15日 第四,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期限不计算在内,六、行政许可的程序,(二)听证 (三)特别程序 1,公开招标、拍卖程序; 2,考试、考核程序; 3,核准程序; 4,登记。,七、行政许可的收费,(一)许可原则上不得收费; (二)收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三)收费必须依法进行,实行收支两条线。,八、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一)行政

13、许可的撤销 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应当予以撤销。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八、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二)行政许可的注销 行政机关基于特定事由收回行政许可证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九、法律责任,公民、组织的责任 1,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活动; 2,申请中的违法行为; 3,取得许可后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的责任 1,主要责任形式: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行政赔偿、刑事责任 2,具体情形的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