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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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概论,行政法构成,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 公务员 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救济法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行政赔偿,行政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述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四章 行政立法 第五章 行政许可 第六章 具体行政行为之行政处罚 第七章 行政复议,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 行政,乃组织的根本属性之一,表现为执行与管理的活动。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决策、调控等的活动(也包括行政主体所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二、行政的类别,公行政,行政的一种,与

2、私行政相对称,指公共组织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与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公行政的一种,通常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与管理活动。 公共组织行政,公行政的一种,指公共社团(如律协、医协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等公共组织的执行与管理活动。 私人行政,行政的一种,与公行政相对称,指私人企业、组织和团体的执行与管理活动,通常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 行政国 福利国家,二、行政法的概念P14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救济法。,二、行政法的内容,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指行政权力在获得、行使、与受监督的过程中与相关

3、各方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类别 行政管理关系:管理人被管理人 行政救济关系:行政相对人行政救济主体 内部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某国医师执业法有如下规定:“凡开业之医师,当患者请求诊治时,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该国民法典中有如下规定:“凡开业之医师,非有正当理由拒绝患者之诊治请求,造成损害结果时,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在性质上为国内公法,其调整的对象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因此,医师执业法的上述规定的意义便在于国家命令开业之医师必须应病者的请求而为其诊治,由此而生的效果在于医师对国家所负的义务,而非病者对医师享有请求诊治的权利。如果医师无正当理由拒绝病者的请求,只可能以违反国家

4、行政的命令而构成行政处罚,至于其对病者的关系而言,却非侵权行为,病者并不得向其请求损害赔偿。而民法为典型的私法,其调整的对象是作为私主体的个人与个人的关系。因此,若民法中出现前述规定,其意义便在于对医师施以应患者之请求为其诊治的义务,而非对国家的公法义务。如果医师违反其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病者之诊治请求,国家无权对其进行处罚,病者有权向医师要求损害赔偿。,三、行政法的特征P18-27 1、行政法的本质在于规范和控制行政权; 2、行政法在内容丰富,具有强的变动性,常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于一身 3、行政法在形式上表现为各种法律文件,没有统一的实体法典; 4、行政法在性质是国内公法,通常称行政权为

5、公权力。,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或称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P32 1、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可由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决定不需征得对方同意。 、发生纠纷通常可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予以解决。,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 理论界一般认为法律关系包括内容(权利义务)、主体、客体三者。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所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关系)

6、的参加者,即在行政法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主体的基本特征就是即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二)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精神财物。 (三)内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 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P39,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二、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P45 (一)宪法 宪法(典)中的行政法规范: 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关于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及职权的规范;,关于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规范; 关于国家政策的规范。

7、,(二)法律中的行政法规范 行政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监察法); 行政行为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行政救济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三)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的制定者:国务院 行政规章的制定者:部门规章国务院各 部、各委员会委; 地方政府规章(四个 层级人民政府),(四)地方性法规P47与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

8、常委会。 (对应的人民政府为地方性规章),(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P53 只在民族地方适用,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民族特点享有一定的立法变更权。,(六)条约和协定 五、制定法冲突的解决途径 制定法的效力等级: 宪法条约与协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 制定法冲突的解决办法(见立法法P52),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矛盾 上报共同主管机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矛盾 首先上报国务院 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P55 (一)法律解释 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9、二)判例 (三)习惯和惯例 (四)行政法的一般原理(行政法理),第 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P6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法的规范一般分为:规则、原则与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中长时期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出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二、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合法性原则)P64 内容: 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约束。包括 (一)法律优先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不能违法相关法律。 (二)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

10、求: 1、行政职权合法; 2、行政主体合法; 3、行政行为合法。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正确;程序合法、 行为幅度适当等。,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要求: 1、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 5分钟收入2550元,南昌交警心情不好就开罚单-中国法治网 ) 2、行政的内容和方式合理; 3、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4、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二)具体包括: 1、公平公正原则P75:平等对待相对人, 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P76:做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P71 概念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

11、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具体包括 (1)妥当性原则 手段必须能够达到行政目的或者更好地促成行政目的的达成; (2)必要性原则 (最小侵害原则):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的之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侵害相对人权益最小的手段; (3)均衡性原则 (成本收益原则):手段所取得的收益(行政目的)必须大于手段所花费的成本。,三、越权无效原则P68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 “越权”的含义: 1、无权限的越权; 2、级别越权; 3、事务越

12、权; 4、地域越权。,四、程序正当原则P72 (一)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有义务公开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活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1、公开的范围 (1)主动公开(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活变更之日其20天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活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2)申请公开 申请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如果申请与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13、。) (3)不得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2、公开机关 (1)公开主管机关:本级政府办公厅(室 (2)公开机关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机关公开。,3、公开程序 (1)对于信息公开申请: 公开,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正确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14、2)公开期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予以答复,最长30天。,(3)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申请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4)公开费用 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4、救济 (1)举

15、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2)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认为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 行政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p108,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非个人; 2、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行政权力; 4、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参加行政诉讼、承担赔偿责任等)。,二、行政主体与

16、相关概念的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行政主体的种类 1、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2、根据管理范围的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3、根据行政主体的构成和行使行政职权的对象不同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 1、确定法律责任承担 2、确认行为效力,第二节 行政机关p117,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3、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使职能的过程通常是主动、经常和不间断的; 5、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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