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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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 (集团集团) )有限公司发行有限公司发行 2012018 8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吉泰路 118 号天合凯旋广场 C 座 20 楼 电话:028-87534001 传真:028-87534101 邮编 610041 网址:http:/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8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2 目录目录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5 1.1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具备法人资格5 1.2 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6 1.3 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6 1.4 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6 1.5 发行人系合法有效存续的公司法人 8 1.6 发行人的出资人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授权、批准和注册 9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文件及有关机构 10 3.1 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10 3.2 评级报告及资信评级机构 10 3.3 法律意见书及法律服务机构11 3.4 审计报告及审计机构 11 3.5 承销协议及承销机构 12 四、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13 4.1 注册金额的合规性13 4.2 募集资金用途13 4.3 公司治理情况15 4.4 业务

3、运营情况15 4.5 有息债务26 4.6 受限资产情况27 4.7 或有事项29 4.8 关于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事项的核查32 4.9 重大资产重组33 4.10 信用增进情况 33 4.11 未披露的潜在重大法律风险33 五、结论性意见34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8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3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 (集团集团) )有限公司发行有限公司发行 2012018 8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致致: :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市投

4、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者“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 2018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 “本期中期票据”)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本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5、的规定和要求,按照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 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以下简称“ 发行规范指引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8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4 披露规则”)等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

6、作如下说明: 1.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 发行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中的法律内容及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和承诺,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含电子材料)或书面的 陈述和说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含电子 材料)和书面证言及所有书面文件的签

7、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所有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其对应的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4.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承诺或说明, 以及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公示信息。 本所律师对以上无其他证 据可供佐证的证明文件、承诺及有关说明、公示信息视为真实无误。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涉及有关审计、 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文件记载形式、偿债能力评价、现金流动性分 析)等非本所律师专业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 评

8、级报告等文件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 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所律师于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 2018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5 引述该等内容时均假设其真实、合法、有效,对于因所引用的内容本身有误而导 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本所律师不承担责任。该等数据、结论等应以相关审计机 构、 评级机构等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为准。 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和评级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本所律师无合法资格发表评论。 6.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众多, 本所律师无法对其逐一开展核查。 本 所律师对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进行有限核查, 有限核查方式主要依赖于 发行人对本所律师尽职调查事项所提供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文件。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注册或备案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愿意依法对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发行人及其他任何法人、 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法律意见书正文如下: 一、发行人一、发行人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的主体资格 1.11.1 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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