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的几个具体问题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61261753 上传时间:2018-11-27 格式:PPT 页数:23 大小:3.2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外商投资的几个具体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关于外商投资的几个具体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关于外商投资的几个具体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关于外商投资的几个具体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关于外商投资的几个具体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外商投资的几个具体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外商投资的几个具体问题(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外资审批的几个具体问题,外资政策学习(一) 2008年8月,一、外资公司的类型,外商投资公司的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未上市 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独资三种 还有一种是不具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二、外资公司的设立形式,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合作的形式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独资的形式设立公司。例外:外资租赁、人才中介、旅行社、投资性公司等公司,不允许外国自然人作为投资方。 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万元人民币,外国自然人股东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数量不受限制,但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

2、的一人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前已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和对外投资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三、外资公司的组织结构,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 机构。 2、外商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要求应该设立股东 或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构。 3、在2006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资公司应根据公司 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必须设立监事制度。监事制度的 组织形式、产生方式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公司自身的情况 由章程进行规定。 4、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资公司审批部门对其 章程的修改不做硬性要求,由公司自行决定。,四、关于与工商统一口径事项,1、关于企业终止,由于原来的审批依据外商清算条例

3、取消了, 而三个外资企业法对清算表述的不明确,经向市外资委请示,并与浦东 工商局协调,经后的批复的主要内容表述如下,同意终止(合资、合作 为终止合同、章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2、关于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资公司股东会的设立,经与浦东 工商协调,对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资公司是否设立股东会审批部门 和登记部门不做硬性要求,只有在股权转让或新股东进入时,必须设立 股东会或股东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3、章程中明确载明股东或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应当收 取股东或股东会相关决议,不应收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议。 4、经审核发现上报材料中章程修改件或

4、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需要修 改时,请申请单位修改后,一式两份,确保审批部门和工商局材料的一 致性。,五、关于在收文中对申报文件的审核要求,针对目前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缺项比较多的问题,对收文 做如下要求:对影响审批工作的审批必备要件应严格审核不 能缺少。审批要件为:申请书(包括申请表)、股东会或董 事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银行资信证明、投资者主体资 格公证文件、章程(包括变更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 含变更后的)、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必备文 件、涉及设备和专有技术、专利投入的必备文件、涉及税后 利润投入的必备文件、注册地租赁协议(包括产权证明)、 审计报告、进口货物清单。,六、外资公

5、司的注册地址,1、根据2006年7月11日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 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规定境外个人和 机构只能购买自用商品房。 2、注册地址是要注意出租地建筑物是否分割,如分割, 注地址应明确到分割的部位(申报方必须提供房产分割登记 证明)。 3、注册地址的用地性质应该和申报企业的经营性质相 符合。,七、外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的分支机构类型 1、宾馆、房产经纪机构、房产开发与经营企业、语言培训机构、制造业(生产 性分支机构以及从事医药、化工、音像制品的生产企业设立非生产性分支机构) 应当经是外资委审批; 2、船务公司、铁路货物运输业、国际货运代理、国际海运

6、业、商业零售业、广 告业、资产评估机构、职业和人才中介、投资性公司、音像分销业、会计事务所 、直销企业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 3、商业企业如在百货公司、大卖场设立零售门店,可以直接报市外资委审批; 4、娱乐、餐饮、咨询、美容美发原审批机构审批; 5、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从事特种商品贸易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由商务部审批; 6、保税区内获得分销权的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由市外资委 审批; 7、明确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的:医疗机构、电影院、旅行社、印刷业、广播电视、 电影业。,八、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进口税收政策 1、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

7、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 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 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 2、上述之外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 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利用自由资金免税进口自用 设备。,九、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1、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5,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向中西部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所投资

8、的项目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九、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不得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 止类。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商业领域、宾馆、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企业、语言培训机构的,应当经审批机构批准后办理工商登 记。,十、关于进口税收优惠政策,1、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 项目,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 资料向海关办理减免

9、备案手续。 2、2004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 及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可享受进口税收 优惠政策,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向海关办理 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办理项目项 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 购买国产设备税收优惠问题:购买国产设备退企业所得 税政策已经取消,退企业增值税政策还在执行,向发改委申 请。,十一、允许类全部出口返税政策,2002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的产品100直接 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税收先 征后返政策,在07年12月1日停止执行。但对 于上述企业的退税政策继续执行。,十二、鼓

10、励类项目确认,外资并购,并增资,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其增资部分对应的进口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原来鼓励类项目的确认,要求经营范围全部是鼓励类,调整为经营范围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并存的可以对其鼓励类部分进行确认,但进口设备要求是与鼓励类经营范围相对应的专业设备。,十三、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一),最低限额 1、有限公司3万人民币; 2、一人有限公司10万人民币; 3、人才、职业中介30万美元; 4、独资船务公司100万美元; 5、认证公司300万人民币; 6、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7、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8、研发中

11、心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9、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批发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10、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1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1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1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200万元人民币。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 项的限额。,十三、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二),最低限额 14、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

12、最 低限额为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万元人民币; 15、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16、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 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17、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18、会计师事务所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19、外资旅行社注册资本

13、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20、外资电影院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香港、澳门 1000)。 2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十三、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三),出资期限 1、设立时:一次性缴付的应于工商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出资完毕; 分期出资的,在3个月内出资不少于15,并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其余部分2年内全部缴清。其中投资性公司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2 年内 缴付,在五年内缴足。 2、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 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

14、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 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 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增资时:应当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 其余在2年内缴清,投资性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清。 4、出资延期:一般情况,外资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为两年,对未能按期出 资的,应当责令办理减资或注销手续,下列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累计不超过 三年(1)生产型公司,土地指标问题无法建造厂房;(2)房地产公司无法如期 动迁或落实规划;(3)台资公司,因台湾当局原因无法按期到位的。,十三、外资公司的

15、注册资本(四),出资方式及比列 出资方式: 合资法的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合作法的规定: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 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 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出资比例: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

16、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十三、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 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的方式: (1)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 本; (2)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3)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 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十三、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六),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87第38号关于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增资同样执行。 唯一不同的要求是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令2006年第10号公布关于外国投 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新的规定: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