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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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李美林(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摘要】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三十多年,有效地遏制人口的增长,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赢得了时间和资源。但随之相关的问题也产生,失独老人越来越多了,这些为国家做出了贡献的光荣父母而今却处于生活上无人照料,经济上丧失支援,精神上痛苦不堪的生存的状态。现今,在法律上却没对这些失独老人的权益进行保障,现存的养老模式不能为其提供养老服务,经济上国家没能给予支持,精神上的痛苦没能解决。年迈的失独老人被救助的渴望加大,解决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刻不容缓。为此我们从法律的修改,政府政策的完善和资金的支持,社会组织的帮助,失独老人的自救等方面解决失独老人养老困难,给

2、失独老人一个安享的晚年。【关键词】失独老人;养老;问题;分析;对策 一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及问题 (一)失独老人的界定 本文所指的失独老人是:遵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而子女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疾病而不幸死亡,由于年龄、精神方面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或愿再生育的父母所组成的群体。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估算,截止2011年,我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至少也有1.9亿人。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口疾病年死亡率为40人、10万人。由此估计,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有7.6万人,带来的是每年约7.6万个适度家庭。大国空巢的作者易富贤

3、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推断,中国现有的2.18亿独生子女,会有1009万人或将在25岁之前离世。这意味着不用太久之后的中国,将由1000万家庭成为失独家庭,,2000万失独老人老无所依。这门庞大的数据为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困境加剧了新的困境。这些失独老人的养老问题是政府需要解决的也是必须解决的困难,给失独老人一个安顿的晚年是政府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三)农村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及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虽然允许农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但在计划生育只生一个好的号召下,许多农村父母坚持只生育一个孩子。现今,农村失独家庭的数量也不容小觑。著名人口学家穆光宗教授指出“根据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地区

4、曾经有过孩子但现在无后的家庭有57万之多,考虑到1991年以前我国农村极少有独生子女和2000年以后每年出生人口的下降,那么现在我国农村地区这类失独家庭应在120万以上。对于农村失独老人的生活我们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了解。 1、物质方面 农村失独老人的物质生活及其困难,这些失独老人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年迈的他们仍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土地上给予的微波收入便不能满足他们正常生活的需要。年迈的他们体弱多病看病吃药已是家常便饭了,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虽可以减轻他们的负担,可保障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做不到面面俱到,没有什么稳定收入的他们还要支付这样一笔医疗费用对于他们无疑是雪上加霜。还有一部分失独老人的孩子是因为

5、疾病治疗无果而去世的,为了给孩子治病他们债台高柱甚至倾家荡产,背负着经济沉重的负担。而已成年子女这一家庭支柱的散失更直接导致反哺终止和经济供养散失,更使得失独家庭经济状况雪上加霜。 2、基本生活失独老人在身体健康的情况下还可以自己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但是大部分年迈的失独老人是需要被照顾的,他们大多出生在上个世纪,经历了文革和饥荒之苦,身体状况大都不好,老年又是疾病的高发区。身体每况越下的他们需要有人对他们生活起居有进行照顾。3、养老机构 4、精神方面 对于独生子女的父母来说,丧子是无语伦比的打击。在中国受传统礼仪伦理的影响,中国人很是注重孝道,在中国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农村这一思想根深蒂固扎

6、根在人们的心中。对于失独老人来说,失去唯一的孩子,相当于断子绝孙,这在农村人的认知里,这是要做了伤天害理的大事老天才会这样惩罚他们的。自责和恐惧会一直纠缠着他们,精神极度敏感和脆弱,每天都生活在自责痛苦的深渊里。他们不愿意与邻居交流,看到别人的孩子无疑勾起他们心底的疤痕。而在农村没有什么娱乐活动除了和邻居朋友聊聊天、看看电视,心里敏感的他们不与人交流,断了与外界的联系,就只有每天的自我折磨了和痛苦的回忆了。 (四)城市失独老人的养老现状及问题 在上个世纪,城市人口之能生育一个孩子,伴随部分孩子的死亡,让我们看看这些失独老人的生活状态,了解他们的需求以及他们存在的困难。养儿防老是中国的传统观念,

7、独生子女是父母的养老和精神支柱,费孝通认为,在核心家庭中,孩子在家庭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家庭结构稳定的基础,孩子不但给父母创造一个共同的工作,一个共同的希望,一片前途。因此失独家庭的大量出现极大地弱化了家庭基本功能的实现,失独老人在承受了“白发送黑发人”的悲痛之后,不得不面对巨大心理创伤后的经济问题、精神伤害、养老问题、以及疾病问题。 1、物质方面失独老人退休后收入极低,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有些父母当初为了救治孩子已经是倾尽所有甚至负债累累,但仍然没能挽救孩子的生命,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血脉生命的传承,更是生活的依靠和最基本的生存希望。中国人民大学老年研究所所长杜鹏的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到2

8、010年,我国老年人中,有24.1主要经济来源为离退休养老金,40.7%老人依然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另外,3.9%的老人以低保为主要收入来源。老年人还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疾病的折磨,老年人本就是疾病的高发人群,对于失独老人来说丧子之通的精神压抑以及消极绝望的生活态度更增加他们疾病的发生率。这些60岁以上的失独老人,会患有不同程度的高血压,心脏病,心脑血管等慢性疾病。身体状况每况愈下的他们还要为高额的医疗费用困扰。这些经济上的困难和身体上折磨让这些本就是痛苦的失独老人头上笼罩一层乌云。 2、日常生活的困境 失独又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还面临基本生活的困境。有的失独老人因病因老病因老等原因生活

9、处于半自理状态,甚至长期卧病在床失去自理能力。大部分失独老人夫妻健在时还可以相互照顾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但如果丧偶或离异,再加上步入高龄,生活的困难更是逐渐加剧,变得难以料理,甚至陷入困境。很多失独老人发出了这样的忧虑:“现在我们身体状况还可以,生活还能够自理,但是5年10年后,谁又能来照顾我们呢?对于未来生活的担忧成为失独老人最关注的问题。 3、养老机构 我国人口老龄化已进入急速发展阶段在未富先老的困境下如何养老是困扰当下中国的难题。从主观意愿来看,老年人居家养老占据主流,但对于失独老人来说这显然是不现实。然而现行养老机构无法满足失独老人,失独老人无养老院接受,机构养老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句空话

10、失独老人的养老又陷入困境。 4、精神创伤 对于所有独生子女的父母来说,丧子之痛是无与伦比的精神伤害。很多失独老人从此意志消沉,精神极度敏感和脆弱,甚至濒临崩溃。当别的老人在享受儿孙满堂的天伦之乐时,他们却只能靠回忆度日,而回忆只能加剧痛苦。失独者这样隐秘的内心世界多半不会主动向社会开启。湖北有一个失独父亲,是位高官,白天他总是西装革履,体面地工作;晚上回到家里,她却成了另外一个人,整夜抱着孩子的骨灰盒哭泣入睡,口中呢喃着“孩子,让爸爸抱抱你,”他就这样睡在地板上将近8年。还有一些失独父母会辞去工作或提前退休,尽量避免与周围人来往,由于无法走出内心的阴影,逐渐变得孤僻、绝望。精神的创伤,折磨着这

11、些失独老人。该如何抚平他们精神的创伤,保障其“老有所乐”应引起社会的重视。让他们有一个快乐安详的晚年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且还是全社会的责任。 二、失独老人养老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物质困难的原因 1、失独老人救助法的不完善 国家法律层面对失独老人的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计划生育规定了人民应履行的义务,只生育一个孩子,他们为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做出了贡献,而今他们因独生子女离世而陷入人生困境,按照义务与权力对等的原则,公民具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相对应的,他们理当享有获得国家保障救济或者补偿的权利,为

12、失读者提供保障救济特别是物质保障。但我国在对失独老人的保障救济却是一片盲区。这些失独老人便没有享受到该有的权利。 从我国对失独老人保障的相关法律进程来看,法律还不够健,需要进一步完善。2001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7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是“必要的帮助”的标注如何掌握、有哪些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如何实施,均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如此太过笼统语焉不详的规定,既不具可操作性,也因弹性过大而缺少强制性,成为难以实施的社会政策。 2007年8月,按照国家计生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

13、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地方性法规,我国在各省市试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2008年开始在全国推行,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未为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有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一定额度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具体而言该制度扶助的对象是:“1、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

14、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其扶助标准为:“独生子女死亡后为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为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地方政府补助随意性极大,对“失独家庭”补助标准不统一甚至缺乏补助,财政支持力度匮乏,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对于城市失独老人和农村失独老人的救助标准没有一个平衡的标尺,另外,伴随着通货膨胀物价不断的上涨,这些补助对于失独老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2014年期间,若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提出了关于提高独生子女

15、和失独家庭待遇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郭新志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失独保障制度。中的相关提案,体现了我国失独家庭问题中建议,应完善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最终却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从我国的法律以及相关政策来看,失独老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被纳上日程。失独老人的的救助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文的规定。更没有对我国政府的对失独老人的应履行的职能有所要求。失独老人的保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执行上随意性太大对未能得到落实。在法律存在太大的漏洞。 2、我国现行的政策的制约 我国实行养老保险的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缴纳或缴纳少额养老保险,享有全额退休养老保险金;企业工作人员缴纳较高比例养老保险,退休后

16、获得少额的养老金。但,我国全体社会主体为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失独老人大多也是非机关事业单位中退休或接间退休的人员,是中低收入人群,其收入来源主要是数额较少的退休养老金。现行的双轨制是机关是单位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为其在职人员提高额养老金,这种不公平严重侵犯开企业职工的利益,更是损害当下企业职工中的失独老人的养老权益。 在农村我国实行了新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其参保范围是年满l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大多数的农村居民都有可能成为新农保制度的覆盖人群。新农保的政策还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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