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法讲课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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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工作,1.身份调查: 一是有多少在企业工作; 二是有多少在政府机关工作; 三是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多少; 四是亲自参与事故处理的有多少。,2.对安全生产法认识程度调查: 一是仔细阅读安全生产法一遍(三遍)有多少? 二是对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条文提出问题的有多少? 三是假如你是全国人大常委,你对安全生产法是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或弃权票? 四是你认为安全生产法的那些规定不易执行。,3.专业背景调查: 一是有多少法律专业的? 二是有多少工程师以上职称的? 三是继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兴趣有多大? 四是你认为哪些问题是当前安全生产立法应迫切解决的。,一、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简要经过,1.第

2、一阶段劳动保护法阶段 1981.31993年,1987年5月报国务院审查,未出台。但促进了地方劳动安 全立法和安全生产立法;同时相关法律颁布实施,主要有: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1986年3月19日的矿产资源法有一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 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共五章 28条; 1991年2月22日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共 五章26条; 1992年4月3日的工会法对

3、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作了较为详细的规 定; 1992年11月7日通过的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50条, 是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立法的里程碑。,2.第二阶段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法阶段 19941998年,未出台。但劳动安全卫 生法作为法名我仍然认为是最恰当的。 1993年劳动部成立,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部的安全 生产管理局,具体承担立法任务。1994年首次提出起草安全生产 法,同时,按照国务院立法计划,劳动部还负责起草劳动卫生条例;卫生部负责起草职业病防治条例。 199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杨景宇局长、劳动部李伯勇部长、卫生部 陈敏章部长一起商定,三法合一称为劳动

4、安全卫生法,劳动部负责 起草。 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专门一章 第六章讲劳动安全卫生,六条。 1996年的煤炭法; 1997年的建筑法; 1998年的消防法;,3.第三阶段职业安全法阶段 19982000年12月,2000年12月21日国家经贸 委将职业安全法(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 1998年机构改革,安全职能被分裂,国家经贸委 设安全生产局,具体承担立法任务,借鉴国外的经 验,将法名改为职业安全法。 卫生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起草职业病防治法。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 例。,4.第四阶段安全生产法阶段 2001.32002.

5、6,6.29审议通过,11月1日起施行。 2001.3成立领导小组; 2001.11.21,主持第四十八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 议通过安全生产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 函158号); 2001.12.24-28一读; 2002.4.24-28二读; 2002.6.29审议通过,11月1日起施行,121位常委参会,赞成 118,反对1,弃权2。,5.安全生产法立法过程给我们的几点启示 一是不管法名如何变,起立法的根本宗旨没有变,即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兼顾财产,“以人为本”。 二是不管体制如何变化,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必须管,已成共识,监管力度不够,安全生产形势就会恶化。 三是政府机构的设置和

6、变化直接影响着法名的变化,说明我国的立法工作仍处在初级阶段,部门色彩太浓,还需借鉴和参考国外的相关立法,少走弯路。,二、为什么要制定安全生产法?,1.是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 2.是市场经济的需要 3.是加强监管,依法行政的需要 4.是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企业竞争力的需要 5.是社会进步,保障人权的需要,三、安全生产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意义指导细想:,指导细想: 1.以人为本的思想 2.预防为主的思想 3.落实责任的思想 4.加强监管的思想 重大意义: 1.有利于遏制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2.有利于依法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

7、升我国企业竞争 力。 3.有利于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领导。 4.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 政。 5.有利于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发展生产力。 6.有利于依法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促进我国的社会进步和保障人权。,四、安全生产法综述和主要特点,1.总体分析 安全生产法共七章97条(15、28、9、15、9、19、2)。 一是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条文有65条,占 2/3,除附则外各章均有涉及;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中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共条,负责人条; 三是对政府部门的规定较多,共38条。,2.立法目的:第一条 3.

8、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九十七条 4.执法主体:第九条、第九十四条 5.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6.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三多三强”,一是“强制性规范多”:如坚持3、必须遵守4、应当按照10、必须执 行10、应当具备18、应当安排19、必须保险42。 二是“禁止性规范多”:如不得从事16、不得收费20、不得上岗21、 不得使用31、不得以任何形式订协议44。 三是“义务性规范多”:如如实告知危险36、服从管理49、接受培训 50、居委会报告事故隐患65、媒体宣传监督义务67、提供便利义务72。 四是“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重点是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监督 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点是主要负责人;针对

9、生死合同、逃匿、 事故不报等作了规定。 五是“职责明确、操作性强”:有关部门的职责10、设计单位26、施 工单位27、检验单位30。 六是“处罚严明、实用性强”。,五、从业人员的十大权利,1.工伤保险权43。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强制性的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不以过错论。 2.知情权45。 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知情权。 3.建议权45。 4.批评权46。 5.检举权46。 6.控告权46。 7.拒绝权46。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8.停止作业权47。 9.紧急避险权47。 10.损害求偿权48。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受到损害,生

10、产经营单位有过错或过失。,六、安全生产法的二十个第一次,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9。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统一监管与分级监管。 2.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9、10。 一是监督管理;二是制定和及时修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8、11、68。 一是加强领导;二是支持、督促;三是宣传;四是制定预案。 4.中介机构的职责12、30、62、79。,5.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度13。 6.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报告和奖励制度15、64、65、66。 7.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5、17、18、20、42。9大职责。 8.安全投入保证制度18。 9.安全生产机构设置规定19、69。 10.培训考

11、核制度20、21、22、23。,11.三同时及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制度24、25。 12.专业生产制度30。 13.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31。 14.重大危险源登记等制度33、34、35、40、 41。 15.强制工伤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 和义务43-51。,16.查封扣押权56-4。 17.媒体的义务和权利67。 18.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五章,特别是事故公开制度63、76。 19.对个人罚款及五年禁入制度80、81。 20.事故责任者的无限责任和继续追偿制度95。,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 七十二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

12、事故抢救工 作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的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的建 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 和装备以及组织事故抢救等内容。,所谓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为过程 中,突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的,并 迫使其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的意外 事件。其有三层意思:一是讲事故发生的背 景,即“在人们实现某种目的的行为过程中”, 如煤矿或其他矿山的开采活动、化学品生 产、经营活动等等;二是讲事故的突发违意 性,即事故是“突然发生并违背原来意志 的”;三是讲事故的后果,即“迫使人们有目 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事故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3、:,(1)预防性; (2)意外性; (3)紧急性; (4)危害性。,事故按其发生的原因、地点、后果、性 质的不同可分为许多种。如火灾事故、 交通事故、建筑质量事故、民航事故、 爆炸事故、化学事故、煤矿事故、非煤 矿山事故、锅炉压力容器事故、责任事 故、自然事故、轻伤事故、死亡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等,安全生 产法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 全事故。,一、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 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 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 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 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 暂时中止或永远

14、终止的意外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伤事 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或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突 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 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负伤肌体暂时 地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 事故。,工伤事故按伤害的严重程度可分为: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其中: 死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多少又可分为: 1.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 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 2.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

15、事故。 3.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非人身伤亡事故是指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设备 事故和其他事故。,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性,如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遏制生产安全事故 的频繁发生,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体系的建立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是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能总 结以往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 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 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办法,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需要;,二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 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

16、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 取救援措施,对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 三是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事故及时进行专 业救援的前提条件,会有效避免事故施救过程中的 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生 产安全事故的救援成本。,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 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预案”,此规定是针对当前我国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作出的,有很强的针对 性和现实意义,这里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 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地(市、州、盟)人民政府; (3)县(市、区、旗)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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