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检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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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释 义,常德市计量测试检定所 2008年4月,第一篇 概述,引言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 2、JJF1069是以部门规章的形成颁布的计量技术法规。,3、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 1)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进行量值传递,量值溯源,商品量检测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等任务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评价的方法。 2)规范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2、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和标准。 3)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而制定。,4)新版JJF1069从2001版到2003年版至2007 年版经过了二次修订。修订的原因 JJF1069-2007版是在JJF1069-2003版修订的基础上而形成,对JJF1069-2003版进行修订,主要由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为了保持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与新颂布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相适应。 2、为了保持与国际标准IS0/IEC17025:2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基本要求和IS0/IEC17

3、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相适应。,3、考核规范颁布后,通过考核的实践,规范有需要完善的方面。 基于以上3点原因,2006年3月国家总局提出了对JJF1069-2003进行修订的要求,新版本的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2月28日正式发布,从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原则,1、符合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 2、覆盖国际标准ISO/IEC17025的全部要求; 3、保持与国际标准ISO/IEC17011的衔接;,4、便于技术机构对规范的理解与实施。 规范增加了第12章:能力验证与其他比对,是因为机构单靠内部的

4、管理体系管理是不够的,还需要外部的支持与验证来确保机构的能力。 机构应根据新增的和修改的内容对原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进行修改。,第二篇 考核要求,JJF10692007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体系结构: 规范内容共12章 其中13章为固定格式,即:范围、引用文献、术语和定义。而48章是规范的主要部分,即考核要求(考核内容),共101条款,规定了机构获得授权,必须符合的要求。912章规定了考核方法。,考核要求的概述,考核要求制定原则 一、考核要求的宗旨 1、确保机构提供产品的合法性,即公正、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 2、机构在贯彻计量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国际通行的方式,提高现代化科学管

5、理水平; 3、促进机构的测量结果和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实现与其他国家的相互承认。,考核要求的依据,1、计量法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制要求。 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实验室提出的要求。 3、国际标准的要求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 4、ISO9000:2000管理体系标准的质量管理原则和以过程方法为基础的管理模式。,考核要求的特点,把我国的法制计量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考核要求的分类,一、分类的原则:统一规定,区别管理。 统一规定:本规范的要求对所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通用的,适用于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

6、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内容上规定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要求。 区别管理:规定了重点考核项目和允许裁剪项目。,二、重点考核项目: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对机构的要求均作为重点考核项目。 对于不同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尽管开展的业务范围有所不同。但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机构的基本要求。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考核组在考核工作中对重点考核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如发现不符合的,结论作不合格处理。重点考核项目共42款,见规范的附录C。,允许裁剪的项目 允许裁剪的项目仅限于考核规范第7章“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中的一些条款,如果仅开展检定工作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7、规范中7.3.2.2、7.3.2.3、7.3.3、7.3.4、7.3.5、7.3.6、7.4.2、7.4.3、7.4.4、7.9.1.2、7.9.1.3、7.10.3、7.10.4等款允许裁剪。考核规范第4、5、6、8章中的任何条款不允许裁剪,考核规范与ISO/IEC17025的比较,考核规范是在ISO/IEC17025:2005标准的基础上,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具体情况制定的,两者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相互联系:规范以标准为基础,在内容上覆盖了标准与校准和检测实验室的全部要求。,区别: 1、性质不同:自愿与强制的不同。ISO/IEC17025转化为国家标准后将代替GB/T15481-20

8、00国家推荐性标准,由实验室自愿采用。而规范属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执行。 2、适应对象不同:标准适应对象是所有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规范是针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一特定对象制定的。,3、要求内容不同:标准是通用基本要求,其重点是实验室检测和校准能力的要求。规范包括了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对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制要求。其重点一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够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持续地提供准确可靠的的检定、校准和检测结果。 4、结构不同:标准按要素展开。规范按过程模式展开。全面采用了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在内容上作了调整和补充。,5、评价程序不同:实验室(标准)认可时,技术和管理

9、的审核是同步进行。法定计量机构考核:是在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标准器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前提下进行的考核。 6、评价的结果不同:标准是检测能力的认可。规范考核其结果是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法制授权行政许可。,第三篇 JJF1069-2007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引 言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技术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为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确保其为国民经济和计量监督依法提供公正、准确、具有法律效力的计量检定和检测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相关规章的规定,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

10、ML)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制定本考核规范。,本规范主要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由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是以计量检定工作为主,因此在本规范中,把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和计量检测工作简称为“检定、校准和检测“。 本规范规定的考核内容,是以我国计量法律、法规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要求为前提,以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对法制计量实验室的要求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为基础。在结构上参考了IS09000族标准关于质量体系的结构和原则。,本规范规定的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的评定方法,是以国家标准GB/T15486-1995校准和检测实验室认可体系

11、一运作和认可的一般要求为基础,并吸收了近年来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成功经验。 本规范也符合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为实现国家之间计量基准与校准似/测量的相互承认以及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为实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相互承认,而对法制计量实验室提出的认可要求。,1 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取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所必须满足的要求,以及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的要求,适用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本规范的要求,覆盖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从事的以下各项活动: (1)建立计量基准及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进行量值传递,执行

12、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仲裁检定等法律规定的检定任务; (3)进行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检测任务; (4)开展计量校准; (5)起草计量技术规范。,1.2本规范的要求是通用的,适用于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当一个机构不从事计量校准或定型鉴定、样机试验等检测工作时气可以对要求进行裁剪。这种裁剪仅限于条款7“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中那些相应的条款。 1.3本规范适用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和运行质量体系,但并不要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本规范的结构更改其质量体系的结构或文件。机构的质量体系文件的组成应适合于其特有活动方式。,2 引用文献(略) 3 术语和定义

13、 (略),4 组织和管理,4.1法律地位 4.1.1依法设置的机构,必须是一个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具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相应的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4.1.2被授权建立的机构,具有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授权的文件,其负责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其主管部门的聘任文件。如授权建立的机构是某个组织的一部分,则应当有独立的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4.1.3如果被授权建立的机构所在的组织还从事授权项目以外的活动,为了鉴别潜在的利益冲突,应界定该组织中涉及授权项目或对授权项目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职责。,4.2法律责任 4.2.1机构必须严格遵

14、守国家有关的计量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计量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 4.2.2机构必须完成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任务,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3基本条件 4.3.1机构的管理体系应覆盖机构在固定的设施的场所或在相关的临时或移动的设施中进行的全部计量检定、校准和检测工作。,4.3.2机构应: a)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考虑他们的其他职责,他们应具有所需要的权力和资源来履行包括实施,保持和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识别对管理体系或检定、校准和检测程序的偏离,以及采取预防或减少这些偏离的措施; b)有相应的措施,以保证机构负责人和员工的工作质量不受任何

15、内部和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 c)有文件化的政策和程序,以保护顾客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的程序; d)有文件化的政策,以避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其能力、公正性、诚实性、独立判断力或影响其职业道德的活动;,e)规定机构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规定对检定、校准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验证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及相互关系; g)由熟悉检定、校准和检测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监督人员对从事检定、校准和检测的人员(包括在培员)实施有效的监督; h)有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和确保机构运作质量所需

16、的资源;,I)指定一名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不管现有的其他职责,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都能保证与质量相关的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 质量负责人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和资源的机构负责人。 J)指定关键管理人员(如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的代理人。 k)确保机构人员理解他们活动的相互关系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管理体系质量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4.3.3机构负责人应确保在机构内部建立适宜的沟通机制,并就与管理体系有效性的事宜进行沟通。,5 管理体系,5.1总要求 机构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地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机构应: a)识别管理体系以及检定、校准和检测的实施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b)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c)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d)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督; e)监督和分析这些过程; f)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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