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8章2015年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61117510 上传时间:2018-11-24 格式:PPT 页数:86 大小:12.65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8章2015年_第1页
第1页 / 共86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8章2015年_第2页
第2页 / 共86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8章2015年_第3页
第3页 / 共86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8章2015年_第4页
第4页 / 共86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8章2015年_第5页
第5页 / 共8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8章2015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8章2015年(8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内 容 提 要,第一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第二节,第三节,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5月22日上午,某论坛上一名网友发了题为偷拍公交见闻的帖子,并上传了4张未经 任何处理的照片。图片的内容是一名孕妇挺着大肚子站在公交车上,她身边3个座位上坐着3名男子,这3名男子不是低头,就是把头扭向窗外,没有人给孕妇让座。孕妇就用自己的手机拍下了这一幕,照片中,3名乘客的面部被曝光。该网友(也就这名孕妇)没有做更多评论,只是在照片最后写了一句:“真给青岛男人丢脸!”这个帖子发出后,一时间成了论坛最热的帖子。网上言论一方面谴责

2、乘客冷漠,另一方面谴责孕妇侵权。,案例,思考:孕妇这么做合法吗?如果不合法她有侵害了他人的哪些权利?,第一节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 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法律权利特征: 1、法律权利的内容、种类和实现程度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2、法律权利的内容、分配和实现方式因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的差异 3、法律权利不仅由法律规定或认可,而且受法律维护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4、法律权利必须依法行使,不能不择手段地行使法律权利,基本权利 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受教育权 。

3、,普通权利 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 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 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 。,(一)法律权利的分类,01,02,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 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指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03,实体性权利 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 经济法中的经营权 商事法中的股权 。,程序性权利 指程序法所确认权利 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权、上诉权和辩护权、代理权等,04,(二)法律权利与人权,人权: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密切,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

4、 法律权利只有与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区别看待发达国家的人权保障与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二、 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法律规定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履行的对他人的责任。,一种是作为:实施积极的行为。,一种是不作为:义务人不得实施某种行为。,子女通过经常看望和提供财务等行为履行赡养老人义务,虐待遗弃老人,近日,网络热帖父母有义务带孙子吗,引发市民热议。截至昨天下午,该帖的点击量超过15000次,评论近200条。围绕这一话题,重庆晨报公众调查中心上周末联合“智点调查”,对916位年轻市民展开了一项在线调查。结果显示,虽然大

5、多数年轻市民(65%)认为父母没义务带孙子,但是近七成年轻人(68%)仍将孩子托付给父母带。多数人觉得不能一味推给老人。 本次调查中,多数受访者觉得子女抚养问题“不能一味推给老人”,要么协商一起带(35%),要么就该年轻父母自己带(31%)。 不过,也有近两成人(18%)认为“隔代帮带”是义务,不过应该给老人物质和精神上的补偿。 讨论:你觉得老人有义务带孙子吗?,讨论:对老人带孙你怎么看?,法律义务的四个特点,纳税人在不同时期纳税的金额所履行的义务随之变化,遵循国家优生优育要求,婚姻法规定婚前检查义务,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因为特定是由才有搜身的权利,要不都是非法搜身,债务人的还债义务会因债务

6、的清偿或转让而发生债务义务的变化,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的实现必须以相应法律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法律义务的设定和履行也必须以法律权利的行使为根据。,在超市购物的付款义务,要付款就要先取得购物的权利。,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购房人才能行使房主权利;,1、相互依存,密不可分,2、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老师: 行使教学权利 履行教学义务 学生: 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接受国家教育的义务,第二节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一、政治权利和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政治义务,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 3.监督

7、权,政治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注意:选举权 选举,哪些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十八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通过语言表达意思,以出版物形式表达,法定程序、持续性,聚集在一定场所,列队行进表达,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2、表达权利民主的广泛性(权利广泛性),在法律规定内行使政治自由,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

8、以下义务: (1)不得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其他公民;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不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6)不得发表猥亵性、淫秽性的言论; (7)不得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言论自由,视频:柳州-网上散布谣言发帖人被拘留,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3、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公民行使民主管理权利主要通过选举和监督人大代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活动, 根据我国

9、相关法律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提出批评,对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 申诉: 公民对国家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诉讼判决不服,或者受到压制、歧视等不公正的待遇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请求免除、减轻处理或予以平反,给予公正待遇。 控告:公民因受到国家机关

10、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有权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指控、告发,要求依法处理。 检举: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揭发、检举,要求依法处理。,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信访举报制度 新闻监督制度 其他监督制度,1市长热线电话 2“市长与市民见面日 3 设立“意见箱” 4听证会,我国监督制度,二、人身权利与义务,(一)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生命权包括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视情节轻重依法承担责任,(二)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三)人格尊严

11、权利与义务,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视频:车模肖像权侵权案件,(四)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司法机关可以随意搜查公民住宅?,(五)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讨论:偷看他人手机内的信息算不算干涉他人通

12、信自由侵犯他人权利?,通信自由包括通信秘密,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宪法第40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三、财产权利与义务,宪法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一)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1、公民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干涉 2、国家征收、征用农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3、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 4、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责任。,(二)继承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

13、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张某和李某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和两个儿子。夫妻俩有一套房产。兄妹三人都都已成家,各有一个孩子。三人都有自己的住宅,独立生活,共同供养老人。2000年张某因病去世,因母亲健在,全家谁也没提出“遗产分割”问题。2003年,长女因车祸去世,此后女婿王某没有再婚,自己抚养孩子,而且经常带着孩子看望李某,并支付抚养费用。大女儿的所有遗产由女婿王某继承,没人提出异议。2006年,李某因病去世。张某和李某的两个儿子认为姐姐已

14、经去世,遗产应有兄弟二人继承。女婿王某认为自己对李某进了抚养义务,也应参与遗产分配。而且张某去世时,长女尚在,至少应分得张某1/3的财产。 请问,遗产该如何分配(只考虑两个儿子和女婿王某)。,案例分析:,律师解释我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所以说在遗产分割时,由于大女儿有直系晚辈血亲(即她的子女)

15、她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张某李某的财产,而王某虽然对岳母尽了抚养义务,但是不是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可以不参加遗产继承,但是他的子女是有权继承财产的,原则上说其应该继承的财产应该和李某的儿子的份额是相等的,但是也可以协商具体的份额。,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一)劳动权利保障与义务,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

16、的录用标准。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二 )休息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三)社会保障权利与义务,(四)物质帮助权利与义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的文件。该办法分总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