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2017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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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2 目 录 特别声明 正文 一、本期发行的发行主体 二、本次备案发行的程序 三、本次备案发行的发行文件及相关机构 四、与本次备案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五、总体结论性意见 关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3 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泰山玻璃纤维有限 公司(下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发行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下

2、称“本期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备案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特别声明特别声明 1、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 “ 公司法 ”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下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 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中介服务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 册规则(以下合称“规

3、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定某些 关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4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充分考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 准、确认;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对本次注册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4、作为本次备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承诺:(1)保 证如实提供本次发行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和口头陈 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 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3)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5、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

5、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文件或口头陈述。 6、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备案发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核 查,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流动性 等)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级 关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5 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 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正文正文 一、本期发行的发行主体一、本期发行的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本所律师核

6、查了发行人目前持有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的最新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18070819)。该执照显示, 发行人的企业名称为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住所为山东省泰安市经 济开发区,办公地址:山东省泰安市经济开发区泰玻大街 1 号,法定 代表人为唐志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214,745,873.07 元,实收资 本:3,214,745,873.07 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99 年 09 月 17 日,邮政编码: 271000,联系电话:0538-6622028,传真:0538-6622009,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8630564

7、1-3,税务登记证号:鲁税泰字 37090286305641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氧气、氮气、液氧、 液氮、液氩的生产、销售;普通货运。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 无 碱玻璃纤维及制品的制造销售;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贵金属制品 关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6 加工及销售;机械设备制造、加工、销售及维修。 (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自 1999 年 9 月 17 日至长期。 据此,

8、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交易商协会公布的会员名单, 发行人属于交易商协会企业类 会员。 (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四)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包含子公司时统称 本集团)成立于2001年,原为泰山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是根据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11340号文及财政部财企2001749号 文批复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山 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省 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中材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原南京玻璃 纤维

9、研究设计院)作为发起人,以2001年9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01年12月29日注册登记成立,注册 资本:478,589,751元。上述股本已经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 司岳总验字2001第B032号报告验证。 2006年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 公司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泰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根 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无偿划转泰山玻璃纤维股份 关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7 有限公司0.85%股权的批复” (国资产权20061496号) ,南京中材玻 璃纤

10、维研究设计院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全部划转给中国中材股份 有限公司(原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 。 2007年6月,发行人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泰安市国有资 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等7家公司共同签署关于 设立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权 作为出资,投入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8月,发行人股东中 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行人增资306,122,600元,发行人注册资本 变更为784,712,351元,已经山东东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鲁东岳所验 字2007253号报告验证。2007年8月31日,发行人由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4月,

11、发行人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行人增资 550,000,000元,由山东东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鲁东岳所验字 2008第075号报告验证;2008年8月,发行人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 公司对发行人增资600,000,000元,由山东东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鲁东岳所验字2008第139号报告验证。 2012年3月,发行人成立第一家分公司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满 庄分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分公司已达标投产。 2014年,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决定,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493,870,000.00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泰山玻纤的注册资本为 2,428,582,351.07元。2016年5月

12、18日,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对泰 山玻纤增资及借款的议案 经由发行人股东中材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 关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8 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中材科技 以1,250,000,000.00元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其中增加发行人注册资本 786,163,522.00元,增加发行人资本公积463,836,478.00元,增资完 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为3,214,745,873.07元, 仍为中材科技全资 子公司,2016年12月19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注册资本为3,214,745,8

13、73.07 元。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发行人公司 章程关于发行人营业期限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成立之日 起至查验基准日止,发行人合法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发 行人不存在可能导致停业、解散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事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1、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期限自 1999 年 9 月 17 日至长期。发行人无营业期限限制。 2、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

14、效存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非金融企业公司法人,是交易商协会会员,其历史沿革 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及规则指引关于短期融资券发行主体资 关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9 格的要求,具备本期发行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备案发行的程序二、本次备案发行的程序 (一)本次备案发行的内部决议(一)本次备案发行的内部决议 1、发行人发行债券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直 接行使以下职权:(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章程 第三十条规定“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

15、或者减 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 2、2015年 4月21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泰山玻纤申请注册额度11 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并根据市场情况、利率变化及公司自身资金 需求在中国境内分两年液动循环发行。 3、2015 年 4 月 21 日,原发行人控股股东中材股份作出同意申 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的决议。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有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发行人股东有权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定。根据公司法 ,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前所作出的决议对 股权受让后新的公司股东具有约束力。因此,本所

16、律师认为,发行人 本次备案发行已取得有效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二)(二) 本次备案本次备案发行发行的程序的程序 关于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发行 2017 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 10 1、本次备案的备案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备案的备案文件包括:注册报告 (备案)、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 说明书(以下简称“补充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泰山玻璃纤维有 限公司2014、2015、2016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母公司会计报表和未 经审计的2017年一季度的财务报表、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发行 人本期发行的债项信用评级报告 (包含跟踪评级安排) 、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按照管理办法及规则指引 的要求制备了本次备案发行的备案文件。 2、本期发行的注册 根据管理办法及规则指引的要求,本期发行的短期融资券须 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后方能发行。 发行人已于2016年4月22日收到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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