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2017第一期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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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司或发行人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或国开行 国家开发银行 联席主承销商 指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团 指由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为本期发行组织 的由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和各其他承销商 组成的承销团。 本所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 新世纪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中期票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 引所指的中期票据,发行人申请注册的中期 票据的额度为 13 亿元 本次发行 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 6 亿元中期票据 致同会计师 致同会

2、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期中期票据 公司 2017 年发行的第一期人民币 6 亿元中期票 据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 3 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 引 公司章程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 说明书指引 披露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 息披露规则 4 致: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第一

3、部分第一部分 引言引言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于 2013年9月22日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颁发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通知书取得 会员资格,具备为银行间市场中期票据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本 所受发行人的委托,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 项目法律服务合同 , 指派马骥律师和劳双双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作为专项法律顾问, 就发行人本期中期票据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银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8 第 1 号)(

4、以下称为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称为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称为注册规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 (以下 称为说明书指引)及其他配套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发行人与本期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本所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包括涉及发行人发行中期 票据的主体资格、有关的授权和批准、发行的合规性条件、募集资金 用途、信用评级并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并听取 了发行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

5、证:即其已经提供了 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5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 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二、重要声明 1、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 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 2、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 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并不对审计、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等内容时,均严格

6、按照有 关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引述。 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 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发行人已保证和承诺,为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说明均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 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 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7、本法律

7、意见书系本所律师依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 效的中国法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6 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而出 具。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9、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愿意作为公 开披露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正文正文 一、发行主体一、发行主体 (一)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发行人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核发的 91330201567027853

8、B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伍亿元整,法定代表人郑卫,注册地址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一路 1 号 北 3 楼 1-16 室,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因此,发 行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的相关规 定。 (二)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 发行人系在中国 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金融企业法人。 (三)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交易商协会发出的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通 知书(中市协会2015113 号),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四)发行人历史沿革 发行人是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所属

9、国有投资控股公司, 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11 日,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 开发建设宁波杭州湾新区的决定(甬党200918 号)和宁波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文件 关于印发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 8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10196 号)文 件组建。发行人作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唯一一家国有综合性投资公司, 以市场化方式履行新区部分投资、建设职能,通过对新区资源开发和 公司资本运作服务于新区建设和产业发展。 2011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申请登记,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 元,由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全额出资,法定代表

10、人高 庆丰,经由宁波慈溪天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慈天会验字 2011第 005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1 月 7 日,发行人已收 到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首次缴付的注册资本 (实收资 本)合计人民币 5000 万元,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2011 年 1 月 11 日,发行人取得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 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3021800001155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取消 了原注册号,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567027853B,注册 资本 20,000 万元,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2011 年 4 月 19 日,

11、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 30,000 元,由宁波杭州 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出资,于两年内缴清。经由宁波慈溪天博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慈天会验字2011第 079 号验资报告验 证,截至 2011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变更后的累积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0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11,000 万元。 2012 年 9 月 17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高 庆丰变更为张吉青,任期三年。 9 2013 年 1 月 9 日,发行人收到股东第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实 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5,000 万元,全部以资本公积转增出资。经浙 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德威(会)验字201

12、300010 号)审验,截至 2013 年 1 月 9 日,发行人股东本次出资连同第一期和第二期出资, 累计注册资本为 50,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26,000 万元,占已登记注 册资本总额的 52%。 2014 年 6 月,发行人收到剩余资本金 24,000 万元,其中以资本 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6,400 万元, 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直接注资 17,600 万 元,发行人 50,000 万元注册资本已全部到位。 2016 年 4 月 1 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决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 吉青变更为郑卫,任期三年。 经本所适当核查, 发行人的设立和变更均已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并办理了必要的变更登记手

13、续,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五)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 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 终止、解散的情形,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设立并合法存续的非金融类企业法人,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且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具备发行中期票据的主体资格。 10 二、发行程序二、发行程序 (一)发行人内部决议 2016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发行人 关于发行总额不超过 13 亿元永续中期票据的议案,

14、同意发行人根据 融资计划及资金需求, 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的永续中期票据,一次注册,分期发行, 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民生银行共同承担联席主承销商。 2016 年 6 月 13 日,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做出股 东决定,同意发行人根据融资计划及资金需求,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的永续中期票 据。 (二)注册或备案 “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期中期票 据”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获得交易商协会批准注册,中期票据注册金 额为 13 亿元,注册通知书文号为中市协

15、注2016MTN486 号,注册额 度有效期 2 年。因实际发行日期为 2017 年,因此需要将本期中期票 据名称变更为“宁波杭州湾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 中期票据”,本法律意见书已就发行年度名称进行变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公司的内部批准,上述 决议的内容及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 11 章程的规定,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期中期票据更名事项对本次发 行不会形成实质性影响,未更名文件、相关签署协议仍合法有效。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一)募集说明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期发行制作的 宁波杭州湾新区

16、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募集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包括:释义、风险提示、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发行人资信状况、担保、税项、发行人信息披 露工作安排、违约责任与投资者保护机制、本期中期票据发行的有关 机构、备查文件等。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其配 套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期中期票据的募集说明书已经按 照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的要求进行编制。 相关内容符合规则指引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在管理办法和业务指引及其配套文件 要求公布的重大事项上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引 致的法律风险。 需要说明的是:本所的前述确认不包括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 评级等专业事项,本所对有关会计、审计及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不发 表意见。 (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1、评级机构 12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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