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保健食品、化妆品退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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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保健食品、化妆品退货管理制度一、为严肃正确处理退货保健食品、化妆品,保证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的办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二、退货保健食品、化妆品是指本企业退回供货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及顾客退回门店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门店退回配送中心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三、进货保健食品、化妆品验收时,发现的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化妆品,应通知采购部按合同规定退回供货方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退货记录(台帐)。四、顾客退回保健食品、化妆品由门店核收,并记录“客户退回保健食品、化妆品记录表”,由门店质量管理小组进行复检,经复检无质量问题,内外包装完好的,营业员按合格品上架销售;若复检有质量问题或不能能确认的,应通知质量管理部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放在不合格库,按不合格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制度处理;五、门店退回配送中心保健食品、化妆品,配送中心应做好“配送退回保健食品、化妆品记录表”,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进行质量验收,库管员凭验收记录收货入库。六、退货保健食品、化妆品,均必须暂置于退货库(区)内,分门别类、隔离放置,不得互相混淆,并标明保健食品、化妆品品名及状态。七、退回保健食品、化妆品应做好记录,并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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