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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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药店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报告制度为确保公司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质量,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的办法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一、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指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主要包括:1、内在质量(含量、理化鉴别、微生物检查)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化妆品。2、外观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化妆品。3、保健食品、化妆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化妆品标识规定的。二、保健食品、化妆品销售人员要配合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员做好用户访问工作和质量信息收集工作,对待客户投诉和反映的质量保健食品、化妆品要加大检查。三、对发现的疑似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应立即通知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负责人对疑似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行质量确认,并进行有效控制,及时上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局,不准擅自退货。四、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销毁工作,经总经理批准,由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负责人报经*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在其他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并详细填写销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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