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8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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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目目 录录 一、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二、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程序 9 三、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三、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机构 9 (一) 募集说明书 9 (二)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 9 (三)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10 (四)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审计机构 . 11 (五) 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承销 12 四、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四、与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

2、在法律风险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13 (一) 注册金额 13 (二) 募集资金用途 13 (三) 发行人的治理情况 13 (四) 发行人的业务运营情况 19 (五) 发行人的受限资产情况 22 (六) 在建工程 24 (七) 发行人的或有事项 27 (八) 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28 (九) 发行人信用增进情况 28 (十) 发行人其他重要事项 28 五、结论性意见五、结论性意见 30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北京观韬北京观韬中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发行2018年度第年度第一一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期超短

3、期融资券的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观意字(2018)第)第 0098 号号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金融街集团”)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发行“北京金融街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 资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

4、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颁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以下简称“ 注 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以下简称 “业务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简 称“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

5、发行人本期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期超短期融资券备案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愿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系对与本期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所发表的结论 意见。 6、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发行人的承诺,即:发行人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律师 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

6、陈述及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 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7、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发行人本期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中的任何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8、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期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7、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一、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主体资格 (一)法人资格(一)法人资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1337956C 的 营业执照 , 发行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二)非金融企业(二)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1337956C 的 营业执照 ,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投资及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承办展览展销活动; 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推广;设

8、计、制作广告;计算机技术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不含演出)。(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 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三)交易商协会会员(三)交易商协会会员 根据交易商协会官方网站披露的交易商协会企业类会员名单,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注册为交易商协会会员,接受交易商 协会自律管理。 (四)(四)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权变更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权变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的设立及股本演变情况如

9、下: 1、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由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于 2010 年改制设立。 (1)发行人的前身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的成立 1996 年 5 月 10 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成立北京金融街建设集 团的批复(西政复19967 号),同意北京市金融街建设指挥部下属的西二环危 房改造办公室出资 1,000 万元组建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2)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010 年 10 月,根据西城区国资委下发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的批 复 (西国资复201029 号) , 同意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北

10、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改制后企业名称为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以中磊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 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 2010 年 7 月 31 日审计报告(中磊审字2010第 8060 号)经审验的实收资本 21 亿元作为改制后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工商登记。 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情况 (1)1998 年,发行人第一次增资 1998 年,根据北京市西城区计划经济委员会西计字199824 号关于金融 街集团作为出资人等问题的批复确认,发行人进行了第一次增资,新增注册资 金包括西城区财政新投入资金及白塔寺投资主体划转资产共计 4,805.29 万元。本 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

11、注册资金变更为 5,805.29 万元。 (2)1999 年,发行人第二次增资 1999 年 11 月,根据北京市西城区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西建字199942 号关 于增加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资产的批复及发行人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表,发行人进行了第二次增资,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及北京市西城城建开发 集团共计 10,393.71 万元国有资产被划拨给发行人。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注 册资金由 5,805.29 万元增加至 16,199 万元。 (3)2010 年,发行人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10 月,西城区国资委下发关于调整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权属关系的 通知(西国资办发200939

12、号),该通知载明,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会 议纪要(第 72 期)决定对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的权属关系进行调整,出资人由 北京市西二环危房改造办公室变更为西城区国资委。 2010 年 3 月 31 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编号为: T00000539),证明北京市西二环危房改造办公室已经将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的整 体产权无偿划转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资委。至此,发行人的出资人由北京 市西二环危房改造办公室变更为西城区国资委。 (4)2010 年,发行人第三次增资 2010 年 10 月,西城区国资委下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的批复 (西 国资复2

13、01029 号),同意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北京金 融 街 建 设 集 团 将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的 1,748,863,725.59 元 和 盈 余 公 积 中 的 189,146,274.41 元转增实收资本,转增后该公司的实收资本为 210,000 万元,注册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 资本也相应地由 16,199 万元增至 210,000 万元。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2010 年 12 月,发行人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北京金融街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2011 年,发行人第四

14、次增资 2010 年 12 月,根据西城区国资委向金融街集团下发的关于批复 2010 年度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的通知(西国资办发2010031 号),西城区国资委以货 币资金方式增加发行人的国家资本金 1,000 万元, 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也相应地 由 210,000 万元增至 211,000 万元。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增资进 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6)2011 年,发行人第五次增资 2011 年 8 月,根据西城区国资委向金融街集团下发的关于批复 2011 年度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的通知(西国资办发2011130 号),西城区国资委以货币 资金方式增加发行人的国家资

15、本金 1,000 万元,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211,000 万元增加至 212,000 万元。北京观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7)2012 年,发行人第六次增资 2012 年 2 月,根据西城区国资委向金融街集团下发的关于批复 2012 年度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的通知 (西国资办发201224 号),西城区国资委以货币资 金方式增加发行人的国家资本金1,000万元, 本次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212,000 万元增加至 213,000 万元。 北京观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验资报告。 (8)2013 年,发行人第七次增资 2013 年 3 月,根据西城区国资委向金融街集团下发的关于批复 2013 年度国 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的通知(西国资办发20138 号),西城区国资委以货币资 金方式增加发行人的国家资本金 2,000 万元,增资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 213,000 万 元增加至 215,000 万元。 北京观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验资报告。 (9)2014 年,发行人第八次增资 2014 年 2 月,根据西城区国资委向金融街集团下发的关于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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