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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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声明及提示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二、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会计机构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 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声明 主承销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勤勉尽责、

2、诚实信用的原则, 独立地对发行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 查,确认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声明 北京大成 (武汉)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北京大成 (武汉) 律师事务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 经该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 2 的信息披露

3、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 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期债 券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期债券时, 应认真考虑在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各 种风险。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 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 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 人、律师、专业会计

4、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七、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一)债券名称:2018 年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简称“18 大冶城投债”) (二)发行总额:(二)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 (三)债券期限:(三)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存续期的 第3、4、5、6、7年末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20%、20%、 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四(四)债券利率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 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Shibor基准利率为2018年大冶市城 3 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申购和

5、配售办法说明 公告日前五 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 (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本期债券最终基本利 差和最终票面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 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五(五)发行价格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 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0元。 (六(六)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

6、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证 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 (七(七) 发行方式和对象发行方式和对象: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公开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 (八(八)还本付息方式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每年付息时按债 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 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 款,

7、在存续期的第3、 4、 5、 6、 7年末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 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当期利息随本金一起 4 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到期兑付款项自兑付日 起不另计利息。 (九)承销方式:(九)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信用级别:(十)信用级别:经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 (十(十一一)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上市或交易流通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 尽快就本期债券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 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 (十(十二二)债权代理

8、人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监管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 行 目录 释义 1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4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5 第三条 发行概要9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12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13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14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16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17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41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69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116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118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134 第十四条 投资者保护措施142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147 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155 第十七条 法律意见158 第十八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163 第十九条 备

9、查文件164 1 释释义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发行人/大冶城投大冶城投/ 本公司本公司/公司公司 指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本期债券指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2018年大冶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 券而制作的2018年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长江证券 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管理人簿记管理人指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簿记建档指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

10、人确定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簿记建档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 记管理人发出申购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 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发行人与簿记管理 人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券最终发行 利率过程。 分销商分销商指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信大信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 东方金诚东方金诚指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承销团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而组织的,由主承销 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承销协议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的2016年大冶市 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 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6 年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 司债

11、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余额包销指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 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 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 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公司法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证券法 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 债权代理人债权代理人 /监管银行监管银行 债权代理协议债权代理协议 指 指 指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债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显示在其 名下登记拥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 发行人与债权代理人签署的2016年大冶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债权代理协议。 3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则 指发行

12、人与债权代理人签署的2016年大冶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中国证券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公司 指 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发改委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元元指人民币元。 4 第一条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债券发行依据 一、本期债券经国家

13、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企业债券2017 【378】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二、2016年11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同意本期债券 申请公开发行。 三、 本期债券经发行人时任唯一股东大冶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冶国资司201640号)文件批准申请公开发行。 5 第二条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发行人:大冶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路 法人代表:吴著怡 经办人员:王晶 办公地址:湖北省大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松路 联系电话:0714-8863302 传真:0714-8863321

14、邮政编码:435100 二、承销团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一)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机构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人代表:尤习贵 经办人员:张西奎、郝敬纹、吕才路、胡肖夫、冯欢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3F 债券业务三部 联系电话:027-65799703,027-65799705 传真:027-85481502 邮政编码:430015 6 (二)分销商(二)分销商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无锡市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01-11单元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孙涵 联系地址:无锡市

15、新区高浪东路19号15层 联系电话:0510-85200510 传真:0510-85203300 邮政编码:214028 三三、债权代理人以及监管银行债权代理人以及监管银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 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6号 法人代表:夏海波 经办人:叶天涯 办公地址:湖北省大冶市新冶大道66号 联系电话:0714-8766550 邮政编码:435100 四、证券登记机构四、证券登记机构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人代表:水汝庆 经办人员:李皓、毕远哲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16、金融大街10号 7 联系电话:010-88170745,010-88170731 传真:010-66061875 邮政编码:100033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总经理:聂燕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五、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五、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岭 联系人:张岭、江艳红 办公地址:湖北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16楼 联系电话:027-82814094 传真:027-82816985 邮政编码:430071 六、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六、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701室(德胜园区) 法人代表:罗光 联系人:张天聪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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