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哲学探索论文,哲学论文论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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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哲学的探索论文,哲学论文论文,论文公共哲学的探索 一 约半个世纪前,美国著名思想家、政治评论作家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在其著作公共哲学(The Public Philosophy 1956 )中谈到西方社会复兴公共哲学的必要,认为这种公共哲学在古代曾经维系了城邦和帝国的生存和繁荣,在近代以来也曾被那些伟大的启蒙者和自然法理论家认为是不可或缺,但大部分内容还是没有得到明确的阐述,而现代怀疑以致否定的精神却已经在深深地腐蚀公共哲学的根基。在此之前,他还著有公共舆论(Public Opinion 1922)一书,第一次比较全面地探讨了公共舆论或公众意见形成的

2、内外机理,以及如何诉诸公众理性等问题。 李普曼比较明确地提出了公共哲学的问题,当然,对公共哲学的探索远非从他起始。我们还可以追溯出域外许多思想者中类似的寻求一种公共哲学或仅仅是一种“公共性”的努力,尤其是在率先进入现代的西方思想家中,这一努力更早呈现和更为明显。近代卢梭渴望着一种具有全面内容和最高信仰的“公民宗教”,而康德心目中的“公共理性”和“公共正义”则主要是考虑为竞争的权益首先厘定一个基本而普遍的法则。 在某种意义上,卢梭和康德为后来的思想者探讨公共性提供了两个基本的路向。卢梭的“公意”已经是具有一种绝对乃至神圣、神秘莫测的性质,他又更明确地提出了“公民宗教”。卢梭意识到现代社会的人的两

3、重性:既在心态上都是“资产者”、渴望不断增长经济的利益,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欲;同时又是即将到来的广泛民主的社会的“公民”,为此他们必须承担起自己的社会义务。他试图使人们在各方面都尽量平等,以“公意”克服分立和个别的“私意”和“众意”,为公民社会树立起一个不同于以往宗教的新“神”,将个人利益和欲望、理想均汇入一个统一的道德、政治和精神人格,由一种至高的精神统摄和引领。康德则强调一种可以面向公众、公开运用的“公共理性”,强调一种普遍的、然而也是基本的遵守法则或“绝对命令”的观念,故此他也特别强调一种以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为核心内容的宪政和法治。康德认为,公共权利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的

4、社会状态的全部法律。法律状态是指人们彼此的关系具有这样的条件:每个人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方能获及他所应得的权利。按照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来看,能够让人真正分享到这种权利的可能性的有效原则,就是公共正义。公共正义可以分为保护的正义、交换的正义和分配的正义。在第一种正义的模式中,法律仅仅说明什么样的关系,在形式方面内在地是正确的;在第二种正义的模式中,法律说明什么东西在涉及该对象时,同样是外在地符合法律的,以及什么样的占有是合法的;在第三种正义的模式中,法律通过法庭,根据现行法律,对任何一具体案件所作的判决,说明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公正的以及在什么程度上如此。 现代像罗尔斯对“重叠共识”和哈贝马斯对“话

5、语伦理”的探讨,比较明显地显示出康德思想的特点,但比康德更为强调达致一种公共性的理性方式;而像一些有宗教情怀的思想家,或者极端保守或激进的行动者,则或多或少地体现出卢梭的某种精神渴望,虽然精神指向的目标和方式相当歧异。还有的思想者介于两者之间,或呈现出某种深刻的复杂性,或主要立足公共意识的立场而采取批判的姿态。如阿伦特一方面渴望一种类似古希腊城邦的关系紧密的共同体,另一方面又仍然将这种关系主要限于政治领域而不涉经济。萨利文等则使用“公共哲学”一词来批评自由主义过于重视个人权利与国家关系而忽视社会团体纽带的倾向。 较晚进入“现代”的非西方社会诸民族也面临同样的问题,最近,日本东京大学校长佐佐木毅

6、和金泰昌共同编辑的十卷本公共哲学,也反映出类似的努力。而且,由于后发民族还常常面临着一个过去传统的“公共性”较西方更急剧地崩溃或丧失的困境,以及面对既要坚持自己的民族个性和国家利益,又要承担某种现代社会的共性的矛盾,所以,不得不做出更大的努力来恢复或重建一种“公共性”。 总之,种种对公共哲学的探求不一而足,内容和倾向各有不同,但有一点共识却是相当明确的:即它们都不仅承认有寻求一种公共性的迫切的必要性,而且承认的确有这样一种公共性存在的基础或可能性。一个充分多样性的社会,如果只是多样性而没有某种公共性,它就无法发展甚至生存。我们还可以强调说,愈是文化多样性和价值多元化将成为“正常”乃至“正当”的

7、社会,愈是有必要寻求一种公共性,否则,一种缺少公共观念的多元化这是现代社会的自然现象将慢慢消解社会的根基。 “public”有“公共”、“公众”、“公开”等多层面的含义。我们下面试主要以美国当代社会理论家、哈佛大学教授丹尼尔•贝尔在现代社会和“公众家庭”(public household)方面的思考来作为线索,说明公共哲学探索的一些主要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思路。 二 贝尔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经过两百多年发展到当代,已经造成了经济、政治、文化三大领域的分离以致对立,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这种对立和冲突将更趋严重。社会不再有统一的支配原则,而是在这三大领域里各有各的支配原则:在经济领域里的轴

8、心原则是“效益原则”,即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在政治领域里的轴心原则是“要求平等”,人们在追求越来越多方面的、越来越具有实质意义的平等;而在包括信仰、象征、符号的文化领域里,其支配作用的核心原则是所谓“自我表达和自我满足”,表现为反对传统和习俗,越来越要求“个性化”的表现。由此形成了广义的“资本主义文化”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历史渊源在于,资本主义发生的动力本来就有两个来源:一是韦伯所说的新教伦理的“禁欲苦行主义”,“上帝的感召”或“神圣的天职”;一是桑巴特所说的“贪婪获取性”。前者可视为一种“宗教冲动力”,后者是一种“经济冲动力”。而随着资本主义的长足发展,本来可以制约“经济冲动力”的信仰动因却渐

9、渐淡化、退却、乃至消失殆尽。资本主义变得非常“世俗化”了,它本身在为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终极意义方面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难以为继,出现了巨大的精神空白。于是,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里,文化领域的一个特色恰恰是变得反对它自身,恰恰是严厉的批判资本主义,乃致也批判和亵渎一切具有坚固性、神圣性和建构性的东西,出现了一种文化上的渎神现象(profanity)。针对此,贝尔说他冒险提出一个答案,即认为社会应当重新回到某种宗教信仰,或者我们可以说重新“入神”。这种精神的关键词是对“限制”的认识:人对自身能力有限的痛楚认识,以及由此而来的重新致力于对神圣意义的发掘。有关力量的知识必须与有关其限度的认识并存。 但

10、这可能还只是核心的一块,是最高意义的追求。还有必要为“后工业社会”或现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人提供一种广义的文化信仰的建构。正是在上述的社会图景下,贝尔在资本 公共哲学的探索主义文化矛盾(1976)中提出了一种 “公共家庭”的理论。贝尔认为,在古典经济学认定的家庭经济和市场经济两个活动领域之外,近年来又出现了第三个更为重要的领域,这就是“公众家庭”。在这方面,贝尔没有选用“国家财政”或“社会部门”等较中性的字眼),因为,他认为在社会学上,“公众家庭”带有家庭问题和共同生活的含义。它不仅在于利益的共享,而且必须对共同利益达成某些一致的见解。从其原本的意义上说,“公众家庭”不仅仅是一个与市场经济

11、、家庭经济并列的社会经济部门,甚至也不仅仅是一个政府,而是一种放大了的、具有某种共同信仰、观念和情感的古希腊城邦国家。 在贝尔看来,虽然“公众家庭”的哲学是一种社会的急需,但我们却缺少关于公众家庭的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文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社会,是一个每一个人和群体都不断要求更多权利的社会。目前经济增长已成为发展中工业化社会的世俗宗教,成为个人动机的源泉,政治团结的基础,动员社会以实现一个共同目标的根据。经济增长向人们许下了大量的诺言,而人们对自己的前景预期也几乎可以说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变得越来越高、越来越难于满足。而人们的信任、信心、信仰层面也发生了危机由于信仰的土壤是经验,它一旦破灭,需要

12、很长的时间才能生长起来。这种信仰危机的后果是“城邦意识”(civitas)的丧失。取而代之的是:每个人自由行动,放纵各自不道德的欲望。几代理想主义者认为社会主义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出路,然而其亡失是本世纪人们尚未认识到的事实我们可注意贝尔的这本书是1976年出版的。西方社会个人主义盛行,其好的方面是维护个人自由的观念,其坏的方面是逃避社会责任。我们还没有做到人人都为一个“公众家庭”牺牲自己的某些利益,或者说,我们还没有做到人人都信奉一种可以调和个人之间摩擦的大众哲学。 贝尔认为,对康德而言,公共关系法则的特征首先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它的目的是要厘定竞争的规则。亚当•斯密则将“公众

13、家庭”的任务限制在三个方面:保护社会免于遭受其他社会的暴力行为和侵略;提供内部的安全保障并主持正义;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但这些在今天看来还是不够的。贝尔认为,现代公众家庭今天必须提供一种规范性的政治哲学,以完成它的两项任务:1、规定共同利益这是一个在古希腊城邦时代就已提出的古老问题;2.满足个人和群体各自提出的权益和要求。今天,个人欲望的满足和人们可以感触到的不公平现象的匡正,已不再只是通过市场依靠个人的奋斗去解决,而是通过公众家庭由社会群体采用政治的手段去争取。但是,当代的“公众家庭”不像是一个共同体,而更像是一个缺乏界定共同利益之规则的活动场所。于是问题依旧保留着:今天,有什

14、么理论可以作为“公众家庭”的政治哲学呢? 贝尔认为至少有四个问题是这一公共哲学必须解决的:第一是与公众家庭相应的社会单位是什么及其平衡原则;第二是自由和平等这两个社会准则之间的紧张及协调;第三是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协调;第四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如何划分。 贝尔对以上问题做了一些初步的回答。首先,他解释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城邦是首要的社会单位;在天主教的社会理论中,家庭是首要的社会单位;依据古典的自由主义,个人是首要的社会单位;而依据“现代的自由主义”(二战后美国的自由主义),首要的社会单位则是具有多种利益诉求的团体。他看来还是倾向于个人是更基本的单位。但是,显然不能把任何一种利益凌驾于其他利

15、益之上,而是应当一方面考虑各种各样的差别,另一方面考虑到那些不管任何差别而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权利和情况。 其次,在自由与平等的问题上,贝尔认为,在自由与平等之间的确存在着紧张与矛盾,存在着必须取舍抉择的问题。两者不是像一些人想象的那么容易结合或兼顾的。且任何单一的价值,如果被看作是绝对和压倒一切的,都会导致极端。所以,问题在于你如何平衡。现在对平等的诉求成了核心。我们应区分平等待人与使人平等。从逻辑上说,平等有三个层次:条件的平等、手段的平等、后果的平等。条件的平等是指公共权力的平等,包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在公共场合中行动的平等、一人一票的原则等。这里的指导方针是按照共同标准进行的平等对待。手段的平等则意味着机会的平等获得导致不平等后果的手段的不平等。如是否公共职位向所有人开放、规定自由进出经济市场、平等获得较高级教育的机会等。后果的平等与否就是指在竞争之后地位、收入和权威方面的实际差别是否保留在一个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历史上的人们常认可较大的差别,现代社会的人们则看来只允许较小的差别,主张公共政策应该寻求后果的更大平等。这意味着,为了使另外一些人更与之平等,某些人的自由将会被限制乃至牺牲。如果说在这方面没有绝对的原则,那么,贝尔看来认为,有关自由和正义的相对原则是:在尽量减少对资源的不正当、不合法的特权影响的前提下,按照每个人所赢得的成就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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